民事诉讼法课程学习心得

民事诉讼法课程学习心得

陈宏亮 08级土木工程专业4班 学号:20084105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民诉法学初期,民诉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有追随民法学的倾向,后又逐渐分离,民诉法学欲摆脱民法学的范畴和理论,建立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实现诉讼法学的独立

相对于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这样一些理论性极强的学科来说,民事诉讼法无疑是一门既简单又实务的一门学科,但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较多,因而,不太容易掌握。那么,如何学好并考好民事诉讼法呢?首先,我们要纠正一种错误的思想,即法学是一门文科学科,只要靠背就可以考好,所以,现在的学习并不重要。实际上,现阶段学习对于我们来说是相当重要的,民事诉讼法是与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它看不见,也摸不着,但却实实在在且无时无刻不在我们周围,每个人都是生活在这张法网中。

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等的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同时,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原则也需要牢记,因为这是其立法和执行的一项准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方便。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4、辩论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第

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使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不存在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5、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6、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第二,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第三,受损害者尚未起诉。7、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即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其次,它符合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适应了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需要;第三,它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首先,有目的、有方向的进行学习。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告诉大家同学,什么是诉讼?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应该怎样进行?带着这样的目的,我们的学习就简单了,就是要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的程序。这样,我们可以将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做一个宏观的掌握,大体上讲,我们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分别掌握,(1)理论部分,包括民事诉讼的相关概念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等内容;

(2)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包括民事诉讼的管辖、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3)一般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程序终结以后,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判决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果在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认为该审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还可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主体程序,一定要注意把握。(4)有些特别的诉讼进入特殊程序;这是在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等主体诉讼程序外的一些特殊的程序,包括特别程序(含选民资格案和非诉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些特殊的程序也是我们在学习的时候要注意学习的内容。(5)在对这些程序进行掌握的时候,要注意结合程序掌握与一些程序相关的知识,包括诉讼中的证据、法院在诉讼中的调解、诉讼的保障制度、诉讼的期间、送达和费用的承担等内容。(6)最后是对一种相对特殊的诉讼程序的掌握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其次,加强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由于民事诉讼法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同学们在啃书本的时候,应该注意一下司法实践活动。例如到法院去进行民事审判的旁听,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审判程序,不但能够提升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同时也能加强同

学们对书本知识的掌握。再如,同学们可以在课余时进行一些组织模拟法庭的活动,通过模拟法庭的审判,也能够加强同学们对审判程序的掌握。

总而言之,民事诉讼法是一门重要的程序法,属于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学好其中的一门对其他两门有着重要的帮助。

 

第二篇:新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xx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

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

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

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

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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