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自查提纲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自查提纲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xx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税发〔2009〕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南岸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xx年3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3月16日至4月10日作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纳税情况的自查时间,由企业先行自查自纠。

一、自查对象

辖区内涉及所有办理出口货物退(免抵)税业务的纳税人。

二、自查年度

自查20xx年至20xx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内容

(一)自查有无替挂靠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或“免、抵、退”税)的问题,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的问题。审查的重点是各类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出口货物是否确属本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二)自查出口货物范围的检查。一是有无将国家明令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混入退(免)税货物范围,并申报办理了退税(或“免、抵、退”税)。二是有无故意混淆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代码,将不予退税或低退税率的货物按高

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三是自查是否存在通过涂改、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等手段,将低退税率货物按调高后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三) “免、抵、退”税的自查。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一是自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问题。二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将不符合规定的非自产货物也申报办理了退(免)税;有无擅自扩大国家规定视同自产产品的内涵与外延的问题。三是以离岸价(FOB)为基准,核实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自查其有无以到岸价(CIF)入账而虚增外销收入的情况;对以内销为主的纳税人,核实其有无不将出口部分计收入而虚减外销收入的情况。四是自查生产企业有无随意变换出口货物记账汇率的情况。五是自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政策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转出。重点检查征、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其所对应的征、退税率之差是否及时足额转出;对于出口免税货物、出口免税不退税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转出。六是自查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是否符合业务实际,对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及时作出补征税款处理;对退关、退运货物,检查其是否按退关、退运货物的数量、金额核减“免、抵、退”税申报。七是自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将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办理了“免、抵、退”税的问题。

(四)所得税自查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自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帐或做帐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自身特点重点自查各种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

3、不允许扣除项目:(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约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产;(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4、多报、虚报亏损;

5、其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行为。

四、纳税人开展自查的相关要求:

(一)自查完成时间:截止时间为20xx年4月10日止。

(二)企业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不能应付走过场,要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查。4月15日后我局将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实施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填报的资料及税款的缴纳处理:

1.20xx年4月10前,纳税人应将自查报告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印鉴)及相关报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2.自查反映出的问题,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调帐,填报纳税申报表(备注中注明“自查补税”)到南岸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单独进行申报缴纳;并同时于前将已调账的凭证及申报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税款、滞纳金)复印件各一份送交主

管税务机关备查。

重庆市南岸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抵款协议

甲方: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重庆安琪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甲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无法支付乙方到期货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用自己生产的产品:2辆两轮摩托车DB125、6辆DB125-4、6辆DB250ZH抵偿所欠乙方的部分货款,抵款金额人民币35600.01元。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00八年 月 日 二00八年 月 日

抵款协议

甲方: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重庆市金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甲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无法支付乙方到期货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用自己生产的摩托车( DB175ZH)23辆抵偿所欠乙方的部分货款,抵款金额人民币60950.07元。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00八年 月 日 二00八年 月 日

抵款协议

甲方: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重庆动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甲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无法支付乙方到期货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用自己生产的产品:27辆三轮摩托车(DB175ZH)、3辆摩托车DB250ZH抵偿所欠乙方的部分货款,抵款金额人民币79650.08元。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00八年 月 日 二00八年 月 日

 

第二篇:深圳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目录)

六、函调及信息核查 ................................................................................................. 19

(一)出口货物税收情况函调 .................................................................... 20

1、发函 ................................................................................................................... 20

2、回函 ................................................................................................................... 21

(二)核销单电子信息的核查 .................................................................... 22

(三)对增值税专用#5@p、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代理出口证明的电子信息核查 ................................................................................................... 23

(四)报关单电子信息的查询 .................................................................... 23

七、出口退(免)税检查、协查 ...................................................................... 24

(一)专项、专案检查.................................................................................... 24

(二)协查 .............................................................................................................. 24

(三)日常检查 ................................................................................................... 25

八、日常管理 ................................................................................................................. 25

(一)单证备案日常管理 .............................................................................. 25

(二)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的管理 ......................................... 27

(三)外贸企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退税管理

......................................................................................................................................... 28

九、有关证明的办理 ................................................................................................. 30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30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备案 .............................................................. 32

(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 32

(三)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33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 35

(五)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 36

(六)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b@2明 .................................... 37

(七)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 38

十、特殊业务退(免)税的审核 ...................................................................... 39

(一)进料加工业务 ......................................................................................... 39

(二)委托加工 ................................................................................................... 41

(三)代理出口 ................................................................................................... 42

(四)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 .............................................................. 43

(五)出口免税卷烟 ......................................................................................... 45

深圳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深圳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和税企双方责任,依法、准确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结合我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

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综合管理科负责本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的办理。相关科室负责结清申请注销的外贸企业的未退(免)税款。

(一)退税认定

1、深圳市外贸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到综合管理科认定窗口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2、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须法人签字后加盖公章)、《退税资料收文本》,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需

提供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证;

(4) 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需提供复

印件)。

3、综合管理科退(免)税认定岗(以下简称“认定岗”)对以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表格填写正确的予以受理。认定岗在《外贸企业退税认定记录本》登记后将有关资料交科长复核,复核无误的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与《退税资料收文本》上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登记专用章”。

4、认定岗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退税资料收文本》和有关资料的原件交还企业,将留存的复印件及时扫描到影像系统并传递给数据处理中心。

5、认定岗每周定期将外贸企业的认定信息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CITAIS系统(小规模纳税人外贸企业的认定信息只需录入审核系统)。

6、认定岗定期将外贸企业认定资料进行整理及归档。

(二)认定变更

1、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外贸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

到综合管理科认定窗口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2、出口企业按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的变更项目,并根据具体的变更内容附送以下资料:

(1)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人,需提供:

A、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工商管理局开具的变更通知书(仅变更企业法人项目的无需此项);

(2)变更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需提供:

A、企业申请报告(文件打印格式,并须由企业法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B、如果本次变更申请与上次变更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报告还须由处室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3)企业要变更其他项目的,需提供:

A、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其他管理部门已变更的相关资料。

3、认定岗将以上资料审核无误后受理变更申请,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栏盖章确认后交予企业,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存档。认定岗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录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4、认定岗定期将外贸企业提交的认定变更资料进行整理及移交档案室。

(三)认定注销

1、外贸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在30日内向综合管理科认定窗口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外贸企业按规定填写《注销出口退税认定申请表》,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交综合管理科登记年审人员,并在《外贸企业注销退税认定记录本》作登记。

2、认定岗受理注销申请后,应按以下程序通知相关科室结清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办理退税认定注销手续:

(1)认定岗将《注销出口退税认定申请表》交综合管理科单证受理岗及函调岗,单证受理岗负责核实该企业是否有未处理的信息不齐单证、函调岗负责核实该企业是否有调查在途单证,并加签意见后返还认定岗,认定岗于受理次日按海关代码尾数分别转交审核一科、审核二科、调查科相关的审核人员,并由审核人员在《外贸企业注销退税认定记录本》上签收。

(2)审核一、二科、调查科对申请注销退税认定企业的当年出口退税情况、审核在途情况、涉案在途情况、是否存在应返纳税款情况等进行清算,并于4个工作日内在《注销出口退税认定申请表》说明清算情况并出具处理意见交计统科。

(3)计统科对申请注销认定企业的当年已退税款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注销出口退税认定申请表》加签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后于次日交回综合管理科认定岗。

(4)各科室工作人员在以上某个环节审核过程中,若发现该外

贸出口企业存在暂时不能注销的情况,则将申请资料转综合管理科认定岗,由认定岗通知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3、对符合注销条件外贸企业,认定岗在外贸审核系统及CITAIS征管系统中作注销处理,外贸企业可自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前来领取《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

4、外贸企业领取《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时,应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和《退税资料收文本》交回认定岗,并在《外贸企业注销退税认定记录本》作登记。

5、综合管理科认定岗定期将外贸企业的注销资料进行整理及归档。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综合管理科负责受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正式申报、信息不齐单证的备案登记和备案数据的读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科负责备案数据的处理。

(一)申报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打印有关退(免)税申报表,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单证进行退(免)税申报的,

除另有规定者外,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还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申报资料

外贸企业将以下报表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向我处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5@p;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出口收汇核销单;

7、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出口非消费税应纳税货物的不需提供)

8、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情形之外的外贸企业,经我处核准后,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三)申报程序

1、预申报

外贸企业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后,使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可以通过出口退税远程预审系统进行远程预审,也可携带预申报数据盘到综合管理科自助预审。外贸企业根据预审的反馈结果对申报单证分别作以下处理:

(1)对电子信息齐全、信息核对相符(允许有可以挑过的信息疑点)的单证可以向综合管理科正式申报;

(2)对资料齐全但电子信息不齐或不符的单证(有不可挑过的信息疑点),可以先向综合科办理单证备案登记手续。对操作正确且超过一个月无电子信息的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可以同时向综合科申请发函核实。

2、正式申报

(1)综合管理科单证受理岗接到外贸企业正式申报的退税单证后,应重点审核:单证是否在规定的期限申报或办理了备案手续,纸质凭证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装订,申报资料是否准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的申报退税额与审核软件审核通过的可退税额是否一致等。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凭证资料有误的,单证受理岗应当场提示企业修改或补充资料后再申报。

(2)单证受理岗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增值税

专用#5@p、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电子信息和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计算机对审,审核重点有:外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上述有关电子信息是否核对相符;审核疑点是否可以人工挑过;审核系统生成的应退税额与企业申报的退税额是否一致等。

在审核增值税专用#5@p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5@p稽核、协查信息。对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满一年的外贸企业,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5@p稽核、协查信息的,可以先使用增值税专用#5@p认证信息进行审核。

(3)单证受理岗将审核通过的退税单证作收单处理,同时将电子申报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以供审核环节进行审核。单证受理岗在外贸企业的《收单回执》上签字确认。

(4)单证受理岗将受理的退税单证录入《电子收文本》,在收单后第二个工作日将单证通过《电子收文本》按企业海关代码直接传递给审核一科、审核二科和调查科的相关审核岗。

3、备案登记

(1)外贸企业将电子信息不齐或信息不符,但纸质凭证齐全的单证装订成册,按规定的格式生成备案申报数据盘后,在申报期报送综合管理科办理单证备案手续。单证办理备案后即视同综合管理科受理了该笔退(免)税的申报,当备案单证的信息齐全、相符后,外贸企业可以将单证转为正式申报。

(2)综合科单证受理岗应核对企业备案单证上的应退税额是否与登记本上登记的应退税额相符,单证受理岗将备案单证登记后退回外贸企业自行保管,将备案的正式申报数据盘读入电子收文本,计算机信息管理科负责读取备份数据盘。

(3)对已经办理备案的单证,外贸企业不得随意更改“凭证张数”和“应退税金额”,如确实需要拆单或放弃申报退税的,企业必须将拆出的报关单数据报送单证受理窗口。

4、延期申报

(1)外贸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集齐申报出口退(免)税所需的资料,如确有特殊原因或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综合管理科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综合管理科科长审核并由处室领导批准后,可以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外贸企业可以在申报期内,向综合管理科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3)单证受理岗设立相应的台账对延期申报单证进行管理。外贸企业应将核准延期的申报数据盘报送单证受理岗,单证受理岗将申报数据读入到电子收文本传递给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对超过核准期限仍未申报的退(免)税单证,综合管理科应及时将超期未申报的报关单数据反馈给计算机信息管理科。

三、退税单证的审核、复核和审批

审核一科、审核二科和调查科负责对外贸企业退税单证的审核、复核,以及对退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单证进行审批,处室主管处长负责对30万元以上退税单证进行审批。

(一)审核

1、审核岗接到综合管理科转来的退税单证后,应立即在《电子收文本》上逐单进行签收。

2、审核岗应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外贸企业报送的退税申报资料和凭证的不同情况,审核岗应当重点人工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2)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3)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

重点审核的凭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增值税专用#5@p(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填写规范,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5@p上的购货单位、税务登记号等项目应与申报的外贸企业相符;收汇核销单的号码、核销金额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核销单号码、出口额应当一致,

并加盖了核销章。

3、审核岗对退税单证人工审核后,应当使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增值税专用#5@p、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信息审核的内容和方法跟综合管理科是相同的。

4、审核过程中发现退税单证有疑点或出口业务有疑问的,审核岗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计算机审核中发现单证有不可挑过的疑点,或外贸企业申报的资料、凭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填写《退单处理表》作退单处理,并要求外贸企业根据审核结果对单证作相应的补充、更正;

(2)对出口收汇核销单有疑问的,可填写《退单处理表》作退单处理,并要求外贸企业通过综合管理科发函窗口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3)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抵扣联)有疑问的,可以向稽查局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5@p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4)对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5)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业务有疑问的,审核岗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仍有疑问的,经主管处长批准后,可以暂缓该笔退税的审核、审批,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6)审核中需要外贸企业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的,审核人员可以约谈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约谈要经主管处长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外贸企业。约谈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由我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约谈记录,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约谈结束后,有关资料和退税单证一起装订;

(7)审核中发现外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行为,有骗税嫌疑的,经主管处长批准后,审核人员可暂缓该笔退税的审核、审批,并将有关资料移交调查科作进一步处理。

5、对审核通过的退税单证,审核岗在《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签具审核意见,并于接单起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收文本》将单证移交复审岗。

(二)复审

1、复审岗接到退税单证后,应立即在《电子收文本》上逐单进行签收。

2、复审岗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复审岗对申报资料、纸质凭证审核的内容与前述审核环节基本相同。

3、复审中发现单证有疑问的,应按前述审核环节的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4、复审岗应在收到初审移交单证后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单证的复审并移交审批岗。

5、复审岗通知审核岗在审核系统中确认该笔退税单证的电子数据。

(三)审批

1、退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单证,由审核科科长负责审批;30万元以上单证,由复审岗转交主管处长审批。

2、审批岗将需要审批的退税单证,在《电子收文本》上及时进行签收。

3、审批岗对退税单证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审批,并将单证通过《电子收文本》转回复审岗(审核科科长审批的可以直接进行系统审批);不予审批的,应填写《退单处理表》,将单证通过《电子收文本》退回复审岗。

4、对审批岗退回的不予审批单证,复审岗应根据是否需要修改单证的应退税额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缺章、缺资料等原因的退单,不会导致应退税额改变的,复核岗通过《电子收文本》将单证退回综合管理科,由企业更正或补充资料后,重新对单证进行审核、复审和送主管处长审批。

(2)对于拆单、更改数据等需改变应退税额的退单,复核岗通

过《电子收文本》将单证退回综合管理科处理,待企业重新申报后,再次进入审核程序。审核岗根据拆单情况,填写《后台冲减数据审批表》,报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对已确认数据进行冲减。数据冲减后,审核岗应更改《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上的“审核后应退税额”,并在更改处签名。

5、审批岗收到复审岗移交单证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移交审核科科长。审核科科长收到单证后,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完成系统审批程序,并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第一联和《退税审批查询表》(2份)交计统科打印退还书;

6、复核岗定期将已审批的退税单证移交档案室归档。

四、退库

计统科在收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具《收入退还书》及送库工作。

(一)开票

1、开票岗接到审核科交来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第一联)和《退税审批查询表》(一式两份,由开票岗和送库岗各自留存)后,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退税审批查询表》上签收,留存一份。

2、开票岗在审核系统中将审批结果做“生成收入退还书”处理,再进入CTAIS系统调取相关的审批数据打印《收入退还书》和《提退

税款明细报告表》,连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起交送库岗。

(二)送库

1、送库岗核对开票岗交来的《收入退还书》、《提退税款明细报告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有关内容的一致性,对核对有误的票证,立即退回给开票人员,并在《复核有误退单证本》登记;对核对无误的票证,在《提退税款明细报告表》进行签收,并2个工作日内(退税指标不足除外)办理送库手续。

2、送库岗将留底的《提退税款明细报告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装订成册,于次年六月底前移交档案室归档。

五、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复核

(一)增值税专用#5@p信息的复核

对出口退(免)税认定满一年以上的外贸企业,相关科室可以先使用增值税专用#5@p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必须及时在后台用增值税专用#5@p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

1、计算机信息管理科收到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5@p稽核、协查信息后,及时对审核系统中的已审批数据进行复核。

2、复核时发现增值税专用#5@p有失控、作废情况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应将复核结果反馈给相关审核科室,由审核员通知外贸企业返纳已退税款。

(二)外汇核销单的复核

1、外贸企业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申报退税时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将有关核销单直接报送审核岗,审核岗从档案室调出原始退税单证进行人工复核。

2、审核岗将复核无误的核销单逐单装入对应的退税单证中,并及时将单证归还档案室。档案室应做好退税单证的借出、归还登记手续。

3、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对出口后超过180天仍没有信息的核销单进行汇总统计,每月定期函告外管局补发信息。外管局补发后仍没有信息的,计算机科将这些核销单数据整理后交审核科通知企业返纳已退(免)税款。

4、外贸企业到期仍未提供核销单、复核有误或信息不符的,审核岗通知外贸企业返纳已退(免)税款,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冲减后台数据;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六、函调及信息核查

综合管理科负责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的发函、回函及函调单证的管理,办公室负责函件的收发;综合管理科负责对核销单的电子信息发函核查,计算机信息管理科负责核销单函件的传送和接收;综合管理科负责受理增值税专用#5@p、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代理出口证明的电子信息核查申请,并交由计算机信息管理科核查、催发有关电子信

息;计算机信息管理科负责对报关单电子信息的查询。

(一)出口货物税收情况函调

1、发函

(1)需要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函调的,首先由外贸企业到综合管理科大厅电脑自行下载发函格式,并根据下载的具体说明来操作。对广东省内货源地函调的,必须附函调单证数据盘和正式申报备份数据盘。如正式申报前需对单证进行函调的,综合科管理科函调岗在《调查申请表》上签名并经科长审批后即可作发函处理;如正式申报后有关审核科室要求函调的,函调岗凭审核科的《退单处理表》以及由审核岗和审核科科长签署意见的《调查申请表》作发函处理。

(2)外贸企业将需要函调的单证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增值税专用#5@p(有消费税的还需提供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打印《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以下简称《调查函》),对正式申报或备案前进行函调的,企业还应提交函调单证的正式申报数据盘。外贸企业将上述资料放入自带塑料公文袋里一并交给综合管理科函调岗,并在《调查发函登记本》进行登记。

(3)函调岗对资料齐全、不超过申报期限的发函单证予以受理并向企业出具《调查收单回执》。

(4)函调岗将发函单证逐一在《函调单证登记本》上登记,将企业填写的《调查函》的内容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获得系统自动生成发函号码后,手工填写在《调查函》上。函调岗在《调查函》加

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连同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5@p复印件装入信封。

(5) 函调岗每周四将上周收到的调查函件转交办公室,办公室在《发函登记本》上签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函件寄出。

(6)函调岗将发函单证编号保管,将函调单证的正式申报数据读入电子收文本。

(7)函调岗应做好发函调查的保密工作,不得向企业透露发函号码,函件也不能交由企业自行邮寄。

2、回函

(1)办公室将登记好的调查回函转交综合管理科,由函调岗签收。

(2)函调岗对调查回函进行初步审核,然后交综合管理科科长复核,科长复核通过的予以签字确认并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函调业务专用章”,科长将回函退由函调岗保管。对符合规定的回函,函调岗在两个工作日内整理出回函清单,装到办税大厅查询机以供外贸企业查询。

(3)外贸企业查询到本公司的回函后,凭《退税资料收文本》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领取函件并在《调查复函登记本》签收。

(4)如调查单证已经全部按规定回函,外贸企业可以凭回函到函调岗领取退税单证,并在《函调单证登记本》上签收。

(5)对未按规定回函或回函不清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函调

岗要及时清理、催办。

(6)调查回函证实供货企业有虚开、代开#5@p等涉嫌骗税行为的,综合科将回函的情况反馈有关审核科室,并将回函及调查单证于两个工作日内移交调查科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二)核销单电子信息的核查

1、对操作正确并且超过一个月无电子信息的核销单,外贸企业可以向综合管理科申请发函:到函件收发窗口领取、填写《关于核查出口货物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函》(以下简称《核查函》),同时提交核销信息表(第三联)。

2、函调岗对符合要求的发函申请予以受理,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表格填报有误的,应当场提示出口企业补齐或改正资料后再申请。

3、函调岗在《核查函》上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于每月9日、19日、29日(逢周六周日顺延)将《核查函》和核销信息表转交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并作好签收记录,由计算机信息管理科统一送外管局。

4、计算机信息管理科收到经外管局回复的《核查函》和核销信息表后,将有关资料转交函调岗并做好签收记录。

5、企业办税人员凭《退税资料收文本》或其它身份证明,到函调岗领取《核查函》和核销信息表,并在《核销单领取登记本》签收登记。

(三)对增值税专用#5@p、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代理出口证明的电子信息核查

1、外贸企业通过预审,发现申报的增值税专用#5@p、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代理出口证明无电子信息或信息核对不符的,在排除录入错误的因素后,可以提交《信息核查申请报告》、审核疑点表向综合管理科单证受理岗申请核查有关的电子信息。

2、单证受理岗受理核查申请后,定期将审核疑点表转交给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并办理交接手续。

3、计算机信息管理科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将无电子信息或信息核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5@p、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代理出口证明发给相关的税务部门,要求核查或补发电子信息。

(四)报关单电子信息的查询

1、外贸企业在电子口岸不能查询到报关单数据而无法作报送处理的,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要求海关重发数据;海关为企业重发数据后,仍然不能查询到有关数据的,外贸企业应向电子口岸反映情况;如外贸企业在电子口岸系统中已正确进行了报送工作,但在已报送关单信息里仍然不能查询到该报关单信息的,也应及时与电子口岸联系。

2、外贸企业在电子口岸系统中可以查找到报关单的已报送信息,但在退税系统却查不到相应报关单信息的,企业可以凭电子口岸系统中打印的已报送数据查询页面,到计算机信息管理科查询具体的原

因。

七、出口退(免)税检查、协查

调查科按照总局的部署和市局的安排,组织对外贸企业的专项、专案检查;调查科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的检查、取证工作;各审核科室负责对所辖外贸企业的日常检查。有关科室应建立检查资料的分户档案管理制度。

(一)专项、专案检查

1、调查科按照总局的部署和市局的安排,以市局名义开展对外贸企业的专项或专案检查。具体实施检查的人员由调查科安排,检查任务较重的情况下,有关业务科室应协助完成。

2、检查人员组成不少于两人的检查组,按照《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检查的有关规定实施检查工作。

3、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检查人员将检查报告与有关证据资料分户归档,并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二)协查

1、对于公、检、法及各地税务部门的来函和来人调查,调查科根据主管处长或办公室的批示,协助调查,并根据调查的内容如实回函答复或出具证明。

2、协查工作结束后,协查岗应将协查来函、有关批示及协查结果等资料分户归档,并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三)日常检查

1、审核科室组成不少于两人的检查小组,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同时结合日常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每月抽查一定户数的外贸企业,通过下户的方式检查其经营、账务和单证备案等有关情况。

2、日常检查中,检查人员应根据具体检查情况,认真填写《出口退(免)税日常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的,检查人员应充分搜集有关证据,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3、检查中发现外贸企业有骗税嫌疑或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业务的,检查小组报经主管处长批准后,将有关证据及书面情况说明移交调查科作进一步处理。

4、发现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审核科报请主管处长批准后,通知有关科室暂缓办理该企业的退税,同时责令外贸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以解除暂缓退税措施。

5、对外贸企业违反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审核科报主管处长批准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日常管理

(一)单证备案日常管理

1、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出口日期在20xx年1月1日以后),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各审核科室应督促所管辖的外贸企业建立备案单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成立巡查小组对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对于外贸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中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或对出口业务有疑问的,审核人员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审核人员应重点核对以下内容:

(1)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2)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3)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5@p(或增值税专用#5@p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2、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审核岗必须将有关情况核实无

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3、对外贸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审核科室应收集有关证据,报主管处长审批后,通知企业返纳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二)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的管理

1、外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外贸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2)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不退还消费税。

外贸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未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本条规定补税。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外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经退税部门复核,对复核有误和外贸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除追回已退(免)税款或不再办理退(免)税外,视同内销货物

征税;

(4)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外贸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除追回已退税款或不再办理退税外,须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外贸企业申报上述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的,有关科室应将单证退回企业。对已审核通过或企业已经收到退税款的,还须视具体情况作出退单、拆单、追回已退税款、删除后台历史数据等处理。

3、综合管理科应定期将外贸企业延期后再次超期的报关单数据反馈给计算机信息管理科;对外贸企业有前款第(3)、(5)种情形的,审核科除通知企业返纳税款或不再办理退税外,还应将有关的报关单数据及时反馈给计算机信息管理科。

4、计算机信息管理科汇总统计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报关单数据,不定期地下发给各区、分局进行补征税款。

(三)外贸企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退税管理

外贸企业在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出口的货物,原则上予以退税;外贸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又重新恢复认定的,对恢复之日起出口的货物,应予以退税;外贸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间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不予抵扣或退税。

1、外贸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又重新恢复认定的,应在

恢复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综合管理科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综合管理科认定岗在CTAIS中恢复该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资格,并在办理认定变更当日,将该外贸企业的海关代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效时间、恢复一般纳税人的起始时间等信息抄送给相关的审核科室及综合科函调人员。

2、外贸企业申报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出口货物的退税(包括申报函调单证),在办理变更退(免)税认定之日起90天内(90天的算法参照退税申报期的有关规定),除报送正常申报所需的报表、凭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注明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或其它证明;

(2)注明有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效起始时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或其它证明;

(3)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情况说明。

3、外贸企业申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出口货物的退税,除报送正常申报所需的报表、凭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注明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或其它证明;

(2)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情况说明。

4、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核外贸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效时间、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效起始时间、货物的出口时间,并根据以下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外贸企业申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间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单证退回企业。

(2)对外贸企业申报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出口的货物,相关科室按正常程序办理审核、审批、退库手续。

(3)对外贸企业申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出口的货物,审核员填写《特殊开票业务审批表》,经科长审核、处室领导审批后,退税单证予以办理退税。《特殊开票业务审批表》一式两联,一联随单证归档,一联随《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转计统科开具《收入退还书》。

计统科根据《特殊开票业务审批表》,在CTAIS旧开票模块(相对于系统整合拓展后的新模块)开具《收入退还书》,具体做法是:将该笔出口退税单证的所属期改在外贸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手工录入退税金额。

九、有关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我处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综合科科长和主管处长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2、外贸企业应持下列有关资料向综合管理科证明岗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退税登记证;

(2)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代理出口协议(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软盘。

3、证明岗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通过审核系统对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数据,对资料齐全、填写准确、报关单信息对碰相符的,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对申请资料不全或填报数据有误的,当场提示纳税人补齐或改正资料后再进行申请。

4、证明岗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签署意见,交综合管理科科长对证明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和加盖处长印章,再到办公室盖“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

5、证明岗将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有关资料原件交还外贸企业,将有关资料留存归档。

6、计算机信息管理科每月16日前将已经开出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电子信息上传给国家税务总局。

7、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必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综合科证明岗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对外贸企业(受托方)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

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综合科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备案

1、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持以下资料到综合管理科证明岗办理备案手续: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退税登记证;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3)加工贸易批准证及批准证申请表(“批准证申请表”需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有关合同或协议(需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进口料件清单、出口成品清单、成品料件单耗清单、销售合同、协议或销售确认书;委托加工的,还需提供加工合同或协议)。

2、证明岗审核备案资料和有关复印件,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录入退税系统,在手册上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税收业务备案专用章”后,将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给企业,将有关资料留存归档。

(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1、进口料件保税进口后,外贸企业如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应持下列有关资料向综合管理科证明岗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1)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厂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抵扣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已备案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申报软盘。

2、证明岗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重点核对《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申报数据和增值税专用#5@p中的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数据软盘读入退税审核系统后做信息对审。审核无误的在《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予以确认,交综合管理科科长审核、签字和加盖处长印章,再到办公室盖“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

3、证明岗将签发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第一、三、四联及有关资料原件交还外贸企业,将有关资料留存归档。

(三)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非商务单位的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后,应持下列有关资料向我处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加工免税证明》:

(1)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4)来料加工合同或协议,委托加工的,还须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

(5)《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报软盘。

2、证明岗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数据软盘读入退税审核系统,核对无误的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意见予以确认,交综合管理科科长审核、签字和加盖处长印章,再到办公室盖“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

3、证明岗将签发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有关资料原件交还外贸企业,将有关资料留存归档。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持以下凭证资料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退税登记证;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报关单(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来料加工核销证明申请表》申报软盘。

5、证明岗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在退税审核系统中读入核销数据,将资料原件交还企业,将复印件留存归档。

6、外贸企业逾期未核销的,退税部门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1、外贸企业将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凡海关已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可以根据单证的申报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向我处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相关单证尚未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退税登记证;

(2)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3)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的申报软盘。

相关单证已经申报退税并已收到退税款的,审核科在《后台冲减数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交企业到计统科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外贸企业凭缴款书到银行返纳税款,计算机科在后台冲减历史数据。外贸企业向综合管理科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退税登记证;

(2)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3)《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申报软盘;

(4)已在银行办理好税款返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证明岗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数据软盘读入退税审核系统,确认有关单证未向我处申报退

(免)税或已经返纳已退税款后,在《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上签署意见,交综合管理科科长对证明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和加盖处长印章,再到办公室盖“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

3、证明岗将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有关资料原件交还外贸企业,将留存资料归档。

(五)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外贸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必须在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外贸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退税部门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1、外贸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向综合管理科申请核签“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退税登记证;

(2)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3)《补办报关单证明》申报软盘;

(4)其他联次的报关单、运单或提单;

(5)在报刊登载的“遗失作废声明”。

2、证明岗在系统中核实该报关单未办理退税的条件下,在“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上签署意见,交综合管理科科长审核、签字确认和加盖处长印章,再到办公室盖“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

3、证明岗将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原件交还外贸企业,将留存资料归档。

(六)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b@2明

外贸企业将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遗失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挂失、补办的,应当出具主管退税部门核签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1、外贸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向综合管理科申请核签“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退税登记证;

(2)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5@p;

(4)《补办核销单证明申请》申报软盘。

2、证明岗在系统中核实该核销单未办理退税的条件下,在“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上签署意见,交综合管理科科长审核、签字确认和加盖处长印章,再到办公室盖“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

3、证明岗将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原件交还外贸企业,将留存资料归档。

(七)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1、外贸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后,必须持以下资料,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月向综合科单证受理岗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1)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20xx年7月1日后出口的必须提供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申报软盘。

同一张报关单上有非含金成份产品需要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可以提供报关单和核销单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用于申请免税,审核人员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单证受理岗负责对碰免税资料的相关电子信息,对电子信息不齐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单证受理岗将资料登记备案后退还外贸企业;对信息核对无误的,单证受理岗通过审核系统打印《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签署初审意见,交科长进行审核确认。单证受理岗在电子收文本上的“备注”栏注明是“申报免税单证”后,将免税单证按企业的海关代码传递给相关审核科室的审核岗。

3、审核岗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填报数据有误的,审核岗可以退单或直接要求企业补正;对申报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电子信息相符的,审核岗签署复核意见并交科长确认,再由处室主管领导对申报表、证明审批签字。审核岗将证明到办公室加盖“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后,通知外贸企业领取《出

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第一联)、《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四联)并办理签收手续。

4、《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和《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的各联次及其用途有以下规定:

《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交企业保管,第二联由我处留存;

《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为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我处,第二联交征税部门,第三联交企业申报免税,第四联交企业留存。

5、审核岗开具免税证明后,应及时将申报数据确认到历史库,并将留存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第二联)、《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一联)附在相关资料上,及时交办公室归档。

6、审核岗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交我处办公室,由办公室通过市局保密室将证明传递至相关的区、分局。

十、特殊业务退(免)税的审核

(一)进料加工业务

1、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在料件进口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处综合管理科申报办理备案手续。对事先未办理备案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我处不予以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主管征税机关应按规定的增值税征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2、“作价加工”方式:

(1)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即: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应按照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作价销售,并向我处综合管理科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2)企业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征税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5@p上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退税部门在外贸企业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的下一笔当年度退税中抵扣。

(3)外贸企业将进料加工产品复出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后90天内)提交以下资料向我处申报退税:

a、加工厂开具的加工成品的增值税专用#5@p;

b、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c、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d、我处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第三联;

e、已向我局备案的进料加工手册;

f、进料加工合同或协议。

(4)“作价加工”方式下应退税额的计算:

应退税额=加工厂开具的加工成品的增值税专用#5@p上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抵扣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款

抵扣率按照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和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3、“委托加工”方式:

(1)外贸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委托给工厂加工,收回成品出口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供以下资料办理退税:

a、在国内购买原辅料件的增值税专用#5@p;

b、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5@p;

c、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d、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e、已向我局备案的进料加工手册;

f、采购原辅料件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外销合同或协议。

(2)“委托加工”方式下应退税额的计算:

应退税额=在国内购买原辅料件计税金额×原辅料件的退税率+加工费计税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二)委托加工

1、外贸企业采购国内原材料委托工厂加工,收回成品出口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供以下资料办理退税:

(1)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5@p;

(2)加工费增值税专用#5@p;

(3)成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成品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5)原材料的购销合同;

(6)加工业务的加工合同;

(7)根据以上有关资料填写的《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表》。

2、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3、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核原材料、加工费和成品数量的逻辑对应关系,判断损耗率是否合理。对实际损耗率超出合同约定的,应要求企业按比例扣减原材料退税额。

(三)代理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方外贸企业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第一联);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

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帐”。

(四)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

1、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的条件

(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由中标企业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自20xx年1月1日起,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4)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

(5)规定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

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6)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5@p,应开具外销#5@p或普通#5@p。

2、外贸企业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的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外贸企业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5@p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该笔货物的退(免)税手续。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由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标人(外贸企业)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4)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5@p。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

(5)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6)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五)出口免税卷烟

1、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1)外贸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直接向我处审核一科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2)审核一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下达之前,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3)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送交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5@p等单证,按月填报《出口卷烟核销情况表》向审核一科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审核一科经审核(包括单证审核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不能按期核销以及对出口卷烟单证审核有误或相关电子信息对审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

款全部予以追缴入库。

2、免税出口卷烟实行指定海关报关出口的监管办法。免税出口卷烟须从黄埔、上海、大连、天津、宁波、满洲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瑞丽、打洛、晖春、丹东海关(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上海海关所属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办事处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同时准予对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供应给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上海海关”验讫章的出口卷烟,予以免税核销。对从上述海关以外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退税部门不得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税。

3、免税出口卷烟如果发生内销或出口后又退关的,卷烟出口企业应立即补缴该批卷烟的已免税款;对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税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出罚;对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免税出口卷烟的经营权,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