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处理会议业务,各岗位之间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制约机制中开展工作,根据《会计法》和《会议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所有会计事项必须有两人以上经办;

2、审批与经办分开;

3、钱与帐分管;

4、钱与物分管;

5、帐与物分管;

6、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必须进行稽核。

二、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应遵守以上各原则。

三、凡涉及现金、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的收支及转帐业务,在会计处理的手续上必须做到:

1、领导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2、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3、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使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四、凡涉及材料、物资、设备的进出业务,在经办手续上必须做到;

1、审批、购买、验收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2、保管、领用、核算、财产清查、报废各环节独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五、根据“钱帐分管”的原则,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得兼管单位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六、业务印鉴分别由会计主管、出纳员或指定人员使用和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业务印鉴。

七、审核人员不得受理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会计业务。复核人员不得受理未经审核人员审核的会计业务。

八、主办会计不得接收不符合规范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九、不定期清点现金库存;

十、及时勾对银行帐目,根据“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十一、月末帐目结转前,各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余额必须核对准确,发现错误应按规范要求纠正。

内部稽核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质量,防止核算工作中的差错,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二、内部稽核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稽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

三、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或全过程的几个重要环节,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个人包办。

四、人员之间工作交接必须有明确的交手续,以明确责任。

五、原始凭证稽核:各类凭证其经济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或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合法;其有关审批及经办人员

签单是否齐;数字(包括大小写金额、日期)是否准确有效等。

六、记帐凭证稽核:记账凭证使用是否正确,会计科目分录是否正确,凭证内容各项要素是否完整,是否有合理法的原始凭证附件或有填制依据;印鉴及有关签单是否齐全。

七、账簿和会计报表稽核;帐簿及帐户的使用是否正确,帐簿的记载是否符合记帐规则的要求;有关账簿和会计报表的数字与内容是滞与账簿一致;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据及内容勾稽关系是否一致,上下期报表是否衔接,数字是否真实准确。

八、内部稽核根据监督岗位职责按季进行财务稽查,杜绝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十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十四、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秩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上列各项原则。

十五、会计人员依法先例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和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十六、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资料及财务数据。

十七、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中有序地工作。

十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医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单位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经两人以上经办;

2、审批与经办分管;

3、钱与账分管;

4、账与物分管;

5、钱与物分管;

6、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必须进行稽核。

二、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应遵守以上各原则。

三、凡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及转账业务,在会计处理手续上必须做到:

1、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2、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3、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使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四、凡涉及材料、物资设备的进出业务,在经办手续上必须做到:

1、审批、购买、验收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2、保管、领用、核算、财产清查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五、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六、审核结算岗位不得兼任工资、公积金和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

七、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维护和开发岗位人员不得从事前台会计账务处理系统的操作。

八、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九、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上述各项原则。

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

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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