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系学院奖助学金及评优选先条件

信息工程系学院奖助学金及评优选先条件

一、 学院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平均学习成绩不得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综合测评成绩不得低于80分;名额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3%。

二等奖学金:平均学习成绩不得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综合测评成绩不得低于75分;名额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5%。

三等奖学金:平均学习成绩不得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5分,综合测评成绩不得低于70分;名额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10%。

二、 三好学生

平均学习成绩不得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综合测评成绩不得低于80分;名额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5%。

三、 三好学生标兵

平均学习成绩不得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综合测评成绩不得低于85分;名额全系共2人。

四、 优秀学生干部

平均学习成绩不得低于7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综合测评成绩不得低于75分;名额本班级1人、团总支2人。

五、 励志奖学金

在符合学院一等奖学金的条件下,本学年没有挂科,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各方面综合优秀的学生,各班级1人。

六、 国家奖学金

在符合学院一等奖学金的条件下,本学年没有挂科,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各方面综合优秀的学生,全系1人。

七、助学金评选条件

1、本学年挂课的取消资格

2、本学年有系部、学校处分的取消资格

3、学院宿舍通报的取消资格,通报次数多的不予考虑

4、本学年学费未激的不予评定

5、同等条件下未评选的学生优先考虑

6、同等条件下综合测评高的优先考虑

信息工程系

20xx年9月

 

第二篇:电子与信息工程系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电子与信息工程系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加强我系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与发放,确保奖助学金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成立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评审工作组组长:徐晓雁

评审工作副组长:杜元胜 张始涛

日常工作责任人:薛海燕

评审工作组成员:王爱萍 刘小豹 张鹏鹏 专业负责人 团队指导教师

评审工作组组长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和监督我系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

2、负责协调解决我系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中出现

的各种问题。

3、负责接受来自于学生的投诉和意见,并给予答复。

4、负责组织确定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最终人选。

薛海燕老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材料的汇总;

2、负责对所有奖项获奖者的资格审查;

3、负责奖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

指导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各团队综合测评数据的整理;

2、负责各项奖助学金的候选人推荐、资格初审与材料上报工作;

3、参入各项奖助学金最终人选的确定工作。

4、负责组建团队民主评议小组,对推荐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工作并上交评

议结果签字书面材料(仅对国家助学金)。

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主要工作职责:

1、参入各项奖助学金最终人选的评审确定工作。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无不及格现象;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适合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我院做出特殊贡献的。(仅仅适合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

(8)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学习成绩总评在班级10%以前,根据学生手册百分制考核和综合测评办法所得考核分由高分到低分考核发放。

(9)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均在班级40%以前,根据学生手册学生百分制考核和综合测评办法所得考核分由高分到低分考核发放。

(10)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条件,并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中备案的学生优先进行评选,然后再对确实有经济困难但未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中备案或中途家庭出现变故未及时进行困难认定的困难学生进行评选。

(三)评选流程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由指导教师推荐,我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审工作。助学金经各指导教师团队学生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人后(可依据贫困生鉴定),报我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审,各项奖学金评选结束后,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团委学生处管理科审核。

(四)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20xx元、1000元三档。

(五)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进入高职后第二年)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3)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和省规定的申请审批表格式《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助学金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由我系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助学金经各指导教师团队学生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人后,报各院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审,各项奖学金评选结束后,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各院系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团委学生处管理科审核。

(六)管理与监督

(1)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2)评审工作小组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生在享受奖学金期间,如出现违纪等现象,经评审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将取消其享受助学金资格,其助学金将由下一名次的同学享受。

(4)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奖助励志奖学金的审核、评审工作,一经发现将承担失职责任。即使调离本工作岗位或学生毕业后反映出评审过程中没有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原则,也将追究失职责任。

电子与信息工程系 20xx-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