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访问笔录制作要求

现场访问笔录制作要求

《现场访问笔录》属于叙述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包括文书名称,询问的时间、地点,侦查人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以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其中,询问时间要写明询问起止时间并精确到分;询问地点,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住处,还可以是在公安机关,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具《询问通知书》。

(二)、正文。这是《询问笔录》最为实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表明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人员在对有关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首先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是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在笔录上予以记录。

2、告知被询问人诉讼权利义务。

按照公安部下发的《办案公开制度》规定,侦查人员对受害人和证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被询问人,并在笔录中注明。

3、向证人、被害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包括案件涉及的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都应详细记录。要问清上述情况的来源、如现场目击、当场听到、事后听说等,同时还要问清当时的环境、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或者了解情况等,对当时的时间空间做出全面、详细的记录。如果证人、被害人对当时的情况忘记或者记忆不深或者不是很肯定的,都应当记录清楚,以便侦查人员综合判断。

(三)、尾部。询问结束,侦查人员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记载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或者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指印并注明结束的时间。

捺指印应使用右手食指,如因残疾等情况,使用其他手指捺印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尾部注明。

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时,根据案情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被询问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询问笔录中应显示法定代理人与被询问人之间的关系。询问结束后,由法定代理人在被询问人签署结束时间的下边写明“我全程参加,询问活动合法。”并签名(盖章)、捺指印。

如果有聘请的翻译人员在场也应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及职务(称)。

参加询问的侦查人员应在笔录尾部亲笔签名并写明单位及职务。

(四)、要求:

1、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捺指印。多次询问的,装订时按照制作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2、询问笔录的纸张也应规范,首页应使用制式《询问笔录》文书专用纸。

3、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在询问时应当讲究方式方法,不得对两个以上的被询问人共同进行询问,防止互相影响,确保证言客观、真实、合法。

4、在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漏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

禁使用威胁、引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询问证人、被害人。

5、询问笔录中,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一律使用“问”和“答”表示,而不能用其他符号代替。

《询问笔录》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证据之一,案件侦查终结时,应当存入证据材料卷。

 

第二篇:制作现场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保存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现场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见证人的到场情况。二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见证人的意见、看法。三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结果。四是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对现场笔录没有异议,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明现场笔录的记载属实。签名或者盖章是现场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当事人都愿意在现场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甚至有人会无理纠缠,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证明,这种情况不影响笔录的效力。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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