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申请书

继承申请书

被继承人:***,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死亡。

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县**乡**村的房屋三间, 建筑面积为七十四.一〇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编码号为:村房字第01010000******号。 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姐姐。特此申请继承该遗产。 继承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二篇:温州市房屋登记申请书(初始、变更、换证、补发、更正、继承)

温州市房屋登记申请书

[□初始、□转移(商品房)、□变更、□更正、□换证、□补发、□注销、□异议、□继承、□受遗赠]

温 州 市 房 屋 登 记 中 心                      受理人员:               

房 屋 登 记 告 知

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就申请房屋登记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单方申请事项由《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2、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3、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

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4、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

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5、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

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6、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将告知申请人补正登记材

料,并有不予受理的权力。

    8、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申请就有关房屋登记事项询问当事人,申请人必须如实回答并对回答内容

负责。

    9、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申请人应当配合。

    10、申请登记的房屋如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或者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

11、房屋登记机构依职责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12、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13、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14、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

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3)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4)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15、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16、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17、诉权告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如对我局发证行为及其内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人已知晓以上告知内容,并遵照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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