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申请采取的措施)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已向你院提起诉讼(或即将提起诉讼),……(写明请求保全的原因)。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

章) ×年×月×日

二、说明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重要文书之一,是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和保证判决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

书。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的条件:(1)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极大损害的;(2)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保全;(3)申请人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2)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使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的;(3)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注意事项:(1)要求写明保全的事由,即申请保全的原因;(2)要求明确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否则法院无法执行;(3)要求写明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有可能拒绝保全请求。

财产保全的程序:(1)提出申请。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时同时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2)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如果情况紧急的,也应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3)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4)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篇:财产保全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的,只能向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得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只能在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尚未作出裁决前,否则不予受理。诉讼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保全,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仲裁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保全。诉讼保全当事人应直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而仲裁保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时间上既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法院作出裁判前申请保全。而仲裁财产保全只能在仲裁受理后申请,仲裁受理前不得申请保全。此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记明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价额及其所在地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

2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仲裁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担保的,即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既包括保证人的保证,又包括实物担保。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可以不必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哪一类案件需要担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

4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尽快作出裁定,具体时间由人民法院酌情而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复议申请法院应及时审查,保全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5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一经作出即应立即交付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庭进行。

【相关依据】

财产保全程序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

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4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书24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相关资料: 法律6篇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财产保全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

财产保全程序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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