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公路局公文办理和文字
资料打印规定
为加强办文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办文质量,根据国家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对公文办理和文字资料打印作出如下规定:
一、收文。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来文的收发登记工作。单位所有来文必须先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签收、登记、拟办、主送、催办、归档。
办公室应根据来文的疾患轻重程度,办公室先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然后,呈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示,并按照领导批示交业务室承办,凡交办文件办公室要进行检查、催办、督办,防止漏办、延误,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主要领导反馈。
二、文件制发。凡是以单位名义制发的公文,各股室要将拟好的文件稿,送分管领导审核修改后,用电子邮件或U盘拷贝至办公室电脑,由办公室进行核稿、送主要领导签发后,进行编号、登记、打印、盖章,原稿留办公室存档。未经领导签发的文件一律不得制发。
凡是以局文件名义编号发出的公文,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 还应有校对人、打印人员签名,方可发文。
三、材料打印。各股室(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文字材料
和表格,由各股室自行打印。需要复印的材料,必须核对无误,经办公室统一登记后,方可进行复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各股室打印材料的纸张(经费单列的除外)到办公室签领,并做好用纸登记。
四、传阅文件一般不得擅自要求复印,确需要(秘密文件除外)复印须要经相关领导批准同意。
五、非本局业务范围内的各种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印,确需要复印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方可复印。
六、为减少浪费,打印、复印文件材料,原则上要使用双面打印、复印,确需要单面印制的,须经办公室办理人员或相关业务领导同意。
七、对于涉密文件的传阅、打印,严禁在上网的电脑办理,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报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华宁县旅游局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省政府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政办〔2009〕22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华宁县旅游局(以下简称旅游局)成立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股,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重大决策听证
第三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科技局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编制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五年规划建议;
(二)制定与全县旅游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 1 -
(三)旅游局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旅游局是听证机关。重大决策听证事项,由相关股室提出,经局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综合股负责决策听证的组织实施工作,与决策听证事项相关的业务股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综合股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旅游局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 - 2 -
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旅游局综合股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审定。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 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局长或副局长担任;听证记录人由与听证事项相关的业务股室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分管局领导或决策听证事项业务股室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监察局和县政府督查室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由综合股报局长确认。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及法律工作者;
(六)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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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旅游局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旅游局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由旅游局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旅游局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旅游局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人数由旅游局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旅游局综合股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综合股制定方案报局长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综合股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听证代表名单;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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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综合股的联系方式;
(六)其他资料。
前款第(二)、(三)、(四)、(六)项资料由相关业务股室提供,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五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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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旅游局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旅游局综合股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核,经局长签署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十七条 综合股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八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旅游局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旅游局应调整决策方案,并按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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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旅游局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及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二十条 听证会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重要事项公示
第二十二条 旅游局在实施以下重要事项前,应当公示:
(一)华宁县旅游发展奖励推荐项目(人)和评审结果;
(二) 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公示事项承办股室提出,报副局长、局长审批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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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可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时间,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承担公示事项的股室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承担公示事项的股室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法制办,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重点工作通报
第二十八条 旅游局对所承担的以下重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一)承担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局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途径对重点工作进行通报:
(一)发文通报;
(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 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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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通报重点工作,由承担重点工作的股室提出,报副局长、局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五章政务信息查询
第三十一条 旅游局建立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向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查询,内容包括:
(一)机构职能及联系方式;
(二)旅游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旅游局的规划项目(依申请查询);
(四)行政执法事项及办理程序;
(五)对外业务工作办理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六)旅游局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旅游局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十二条 旅游局通过以下方式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
(一)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
(四)县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五)其他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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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局综合股设立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旅游局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旅游局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按照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应当指定一名熟悉股室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信息联络员,配合局综合股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旅游局的公众查询事项。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应当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局综合股应当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县政务信息查询系统的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网络咨询答复和电话答复的带有普遍性、可公开的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第三十六条 旅游局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综合股负责旅游局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督促检查工作,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对推进贯彻不力、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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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综合股负责将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宁县旅游局
20xx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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