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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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我市20xx年出租汽车更新意见的请示

辉城管?2009? 号

关于我市20xx年出租汽车更新意见的请示

市政府:

为了加快我市出租汽车更新步伐,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河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综?2001?102号)、《辉县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2006-2010》(辉政?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城管局拟对我市20xx年出租汽车更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更新原则

20xx年,我市原则上不新发展出租汽车,以更新为主,并 坚持“自觉自愿”和“先报废、后更新,报废低档车,发展高档车”的原则。

二、更新车辆类型、数量及年限

(一)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出租汽车可以进行更新:1、二 - 1 -

厢出租汽车;2、符合报废条件的出租汽车;3、因交通事故、火灾等原因已实际报废或已经丢失的出租汽车。

(二)更新后的出租汽车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三厢车型,且排气量在1.4升以上的环保型轿车,车身颜色统一为上、下墨绿色,中间黄带。

(三)更新数量根据各公司需更新车辆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50辆。

(四)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统一为8年。

三、更新程序

(一)由需要更新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使用人和所在公司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新原因,符合规定的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核发《出租汽车更新审批表》;

(二)经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同意更新的出租汽车,向市客运管理处交回营运设施(顶灯、计价器)和营运证、营运牌照、行车手续后,由政府收购,市客运处统一按规定报废,收购款从经营权出让金中抵扣。

因车辆丢失或其它事故车辆已实际报废的,必须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因火灾燃烧已实际报废的,由消防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

(三)已办理报废手续或由公安、消防机关出具证明材料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核发《出租汽车更新审批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人凭《出租汽车更新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办 - 2 -

理更新车辆手续,进行经营权置换。

因事故等原因已实际报废或出租汽车已经丢失的经营权使用人,不愿在更新出租汽车中进行经营权置换的,由市财政退还其剩余年限出让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注销其经营手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收回其出租汽车牌照,已退还经营权出让金的,在原经营权期限内,不得再参与经营权出让。

(四)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收回,同时,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收回其出租车牌照,经营权重新面向社会出让。

(五)为确保营运车辆及乘客安全,使用双燃料的营运车辆,车辆更新后不得使用原车辆燃气设施,必须到具备资质的企业重新改装,并到市客运管理处备案。

四、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

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基准价按20xx年更新出租汽车出让金标准执行。

更新后的出租汽车缴纳出让金计算方法:

基准价

×(96月-剩余月份)=应缴出让金数

96个月

以上妥否,请批示。

辉县市城乡管理局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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