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最新律师推荐) 2

##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 万有志律师

通信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北街甲一号。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

事实和理由:

x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4年 月 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该xxx母亲xxx的委托,本所万有志律师受指派担任xxx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为其申请##,请予批准。

##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xxx##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xxx平常表现良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且在本案中发挥作用不大,参与程度不高。

(2)犯罪嫌疑人xxx案发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的交代犯罪事实。

(3)犯罪嫌疑人xxx在北京市顺义区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亦能遵守##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4)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愿意提供保证金进行担保,其家属也愿意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区分局

申请人: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5月 日

 

第二篇:##申请书(打印) 2

##申请书

申请人:王振华、李学江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王振华律师 137xxxxxxxx

申请事项: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程其欣申请##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程其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xx年4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程其欣配偶韩东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的申请,犯罪嫌疑人的配偶愿依法为程其欣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1.侦查机关未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

本案卷宗中认定嫌疑人程其欣有罪的唯一直接证据是受害人陈述(参见询问受害人辛在军的笔录),另有其子辛有贵、辛有宝的证言。

申请人认为:从证据的角度审视,受害人辛在军陈述属于言词证据,与同为言辞证据的犯罪嫌疑人程其欣供述完全矛盾。程其欣始终陈述肇事司机是韩国人河重源,而自己系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同乘人,供述前后一致从无反复。侦查机关调查的证人辛有贵、辛有宝均非现 1

场目击人,其关于肇事司机的陈述均系从受害人辛在军处听来的,且二人系辛在军的直系亲属,二者利害关系明显,证言证明力低。而侦查机关调查的田宗旺其人,系与韩国人河重源所办公司有过业务关系的莒县当地企业职员,其对肇事司机系韩国人的信息,来源于事发当日中午程其欣在河重源等众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其询问的答复,该证言证明力明显高于辛有贵、辛有宝证言。由此可见,侦查机关认定程其欣系交通肇事嫌疑人的证据远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和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重点审查其是否直接感知、证人是否和被害人具有利害关系、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本案中,侦查机关并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且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完全矛盾,均为传来证据的证人证言也同样存在重大不同。刑事证据要求证据链的严谨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单凭被害人陈述无法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在仅有言词证据且无法相互印证,矛盾明显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认定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2.本案存在其他嫌疑人的可能性

本案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多次询问中前后一致,一直坚持如实陈述所知事实真相,明确告知侦查机关肇事者是韩国人河重源,而和河重源相识的苏清强、苏淑霞兄妹证言同样显示河重源具有重大嫌疑。 2

如:20xx年4月16日询问笔录证实,苏淑霞陈述称20xx年9月份,苏淑霞打电话问河重源交通事故是怎么回事,河重源明确告诉苏淑霞此事不用她管,交由程其欣处理就行了(参见卷宗编码第78-81,苏淑霞询问笔录)。同年4月17日苏清强询问笔录证实,苏淑霞告诉他“老河(河重源)又出事了”(参见卷宗编码第82-84,苏清强询问笔录)。另,嫌疑人程其欣陈述,其在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时,河重源就在其身边并主动将驾驶证拿出并由程其欣告知保险公司驾驶员信息。

综上,申请人认为,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宜盲目将嫌疑人羁押,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采取##,以免冤假错案无可挽救。

二、对嫌疑人采取##无社会危害性

申请人经过会见嫌疑人、调查了解嫌疑人生活环境、处世为人,参阅卷宗,即使假设嫌疑人有罪,申请人同样认为对嫌疑人采取##,无任何社会危害性。

1.交通肇事罪本身属过失犯罪,此罪社会危害性小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嫌疑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此罪。此罪的主观过失,本质上嫌疑人并不期望发生事故,即使发生了事故,一般也会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因此,此罪的主观恶性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2.嫌疑人事故发生后的行为证实其无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河重源和嫌疑人程其欣第一时间 3

将被害人送到中楼镇医院,后又送被害人到县医院。在被害人就医过程中,嫌疑人程其欣受河重源指派为被害人垫付6500元的医疗费用,并留下联络方式。事故当天下午安顿好受害人后,河重源和嫌疑人程其欣主动到莒县交警大队协助调查,但因为承办警官出警,未能及时反映事故情况。同日,嫌疑人程其欣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肇事者河重源的护照信息和驾驶证信息。事故发生后7天左右,河重源和嫌疑人又再次租车到医院看望受害人,并第二次到莒县交警大队准备接受调查。遗憾的是,两次皆未见到承办警官,而莒县交警在其后河重源留在中国的几个月里也从未主动要求其前去说明情况。

在事故发生7个月后,侦查机关才向嫌疑人程其欣进行调查,程其欣每次均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其所了解的案情,即使被刑事拘留后,仍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做调查,并提供重大嫌疑人韩国人河重源的线索。嫌疑人在此过程中,自始至终陈述一致,并无反复、欺骗侦查机关的行为。

综上所述,嫌疑人程其欣在事故后,实施了积极协助抢救受害人、陪同看望被害人、受托垫付治疗费用、主动向保险公司报案、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做调查、提供重大线索等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尽早查明真相,还事实以本来面目。以上行为,证明嫌疑人是一个秉公守法,善良热情的普通公民,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性,更证实其自身的清白和无辜!

三、从量刑角度,嫌疑人符合采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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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五条交通肇事罪量刑的事实细则规定: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综上分析,即使申请人殚以最坏的恶意推测,嫌疑人的量刑基准刑可能为:{拘役或者(6个月-1年有期徒刑)}*(1-30%)<8.4个月。

根据本案损害事实可知,肇事司机可能获得的刑罚为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嫌疑人所受教育及家庭、工作环境等因素,决定其被##后,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1.嫌疑人有照顾尚年幼孩子的强烈愿望,##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嫌疑人尚有正在读书的孩子,嫌疑人作为一位母亲,天然具有回归家庭和照顾子女的愿望,如今不幸涉及刑事案件,结合在刑事拘留前嫌疑人数次应侦查机关要求,积极配合调查的事实,足以证实嫌疑人无社会危害性。一个人若真正实施了犯罪,绝不可能在完全享有自由的两年内,始终积极配合着侦查机关的各种调查。从犯罪心理的角度,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往往积极采取销毁证据、说谎掩盖罪行、逃跑等逃避法律追究的一系列行为。本案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调查后,不仅积极配合而且如实陈述所知事实,提供有力破案线索。此种行为 5

不符合罪犯的心理。更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的危害或危险性。

2.嫌疑人的职业身份,证明对其##无社会危害性

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会计职业,并同时为数个公司作兼职会计,其娴熟的专业技能和谨慎守法的执业操守,得到众多雇主的认可。如此良好的职业和品行,天然具有约束嫌疑人放弃尊严、自由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

3、嫌疑人之前并未任何前科劣迹

事故发生时,嫌疑人尚未取得驾驶证,侦查机关对驾校教练江佃武的询问证实,嫌疑人20xx年3月份在驾校开始学习倒桩(仅周六、周日学习),至5月12日事故发生时学习倒桩尚不足2个月,之后的8月份才通过倒桩考试,此后开始上路学习,12月路考合格发证。学习中嫌疑人非常认真、本分,无任何违法的前科劣迹。由此可见,嫌疑人在刚刚开始学习倒桩、尚未学习上路的情况下,根本不具备驾驶汽车的能力和水平,侦查机关也完全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有能力驾驶汽车到异地出差。

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申请人调查得知,被害人在事故发生后由于真正的嫌疑人一直未抓捕归案,便一直采取上访、在相关网站发布《交通事故责任书8个月还没有出来,天理何在?》等文章,通过非法律的舆论途径向莒县交警施加压力,表达对交警执法的强烈不满情绪。为平复受害人的怨气,淡化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疏漏及过错,莒县交警在事故发生后近两年经过草率调查,便仓促结案,导致嫌疑人在毫无征兆的情形下无 6

端被拘留、逮捕。如此情形下的侦查行为,难免会出现无罪当有罪处置的后果。在当前公正司法政策的指引下,公正成为人们幸福生活的要义。申请人相信正义的法治之神定将在司法机构的努力下得以彰显,贵院必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合以上论述,申请人认为:嫌疑人在目前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予以##。另,假设嫌疑人是有罪的(申请人结合所了解事实并本案卷宗认为嫌疑人是无罪的),申请人同样存在恶性轻微、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申请贵院准许嫌疑人##。

此 致

莒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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