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依法调取(2009)XX民一初字第XXX号案卷。

申请理由:因申请人所提交的部分证据(见附件)的原件均已提交在贵院受理的(2009)XX民一初字第XXX号案卷之中,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申请贵院调取(2009)XX民一初字第XXX号案卷材料。

特此申请,望准为盼!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第二篇: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A,女,19xx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1261984082###,住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康乐桥###。 被申请人:B,住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康乐桥### 申请事项:

一、向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房屋拆迁办公室调取C(A父亲)小港街道房屋拆迁的材料。

二、向土管部门调取原被告结婚时原房子增建新房(申请人为A)的相关材料。

三、调取被告乐坚峰银行账单。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审理,原告在起诉书中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并非如此。

一、原被告结婚后房屋经过拆迁,该拆迁房屋(房主为C,系原告的父亲)在原被告结婚时从原来的160平方米申请增建至240平方米,所增建部分(80平方米)为原被告共同使用部分,并且拆迁是以该房屋面积和人口数量定补偿面积及补偿款项,故被告认为该拆迁后的部分房屋与补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二、原被告结婚多年,共同经营有不少收入和存款,原告A的银行账单(自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的账单)可以证明该事实。 综上,为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特申请贵院对上述的财产情况加以查明。

此致

北仑区法院小港法庭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附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房屋拆迁办公室

地址:小港街道陈山新村###号

附二:A银行卡号:中国银行 4527205018804###6

建设银行 6227001594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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