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yy,女,汉族,住大方县文阁乡太河村新民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zz,女,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坪村一组,身份证号码: ,系鄂E0000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

申请人于20xx年9月16日收到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方公交认字【2010】第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方公交认字

【2010】第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2010】第00057号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zz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10】第00057号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分述如下:

【2010】第00057号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原因是错误的。

本案的事实是20xx年8月17日15时被申请人驾驶所有人为mm的鄂E000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26国道从大方县城区往大方

县东关乡方向行驶,行至326国道543公里加950米处时,将正在路旁候车的申请人撞伤。鄂E0000号轻型普通货车将申请人撞伤后,该车驾驶员即被申请人zz谎称将申请人送到大方县医院治疗,于是其将车调头撤离现场。

被申请人将肇事车辆撤离车祸现场后,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才出警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因此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

【2010】第00057号认定书所依据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是在本次事故发生的第二现场(即被申请人调头后的现场)收集的证据。因此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申请人无任何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依据在第二现场收集的证据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显然是错误的。同时被申请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肇事车辆调头撤离车祸现场的行为是一种破坏伪造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2010】第00057号认定书在申请人无任何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是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望支持申请人合法的申请。

此致

毕节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yy

20xx年9月19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刘敏(死者宗增强之妻),女,19xx年2月16日出生,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被申请人: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

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

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罗广国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

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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