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贾新玺 博客 文库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19xx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西省平定县锁簧镇东白岸村。

电话:

被申请人:平定县锁簧镇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组织不法分子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强制拆除申请人房产 (位于平定县锁簧镇东白岸村东坡街15号)的行政行为的所有行政处罚文件及依据;

3、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被强拆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山西省平定县锁簧镇东白岸村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20xx年1月15日晚7时许,有几十个蒙面的不明身份人员突然闯至申请人家中,将申请人及其爱人劫持并强行押至村外的两辆面包车内(将申请人及其爱人分开,不让在同一车内)。同时有挖掘机开至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外开始大肆疯狂的挖掘,任何人不得靠近。申请人及其爱人在面包车内被关押一个半小时有余,期间不让打手机和外界联系。事后,申请人的房屋被夷为平地,家中财物或被掩埋,或丢失,被洗劫一空。现申请人一家已流离失所,生活无任何着落,随时可能有意外发生。

针对上述强拆行为,申请人打110报警,110工作人员称是政府组织的强拆,他们不管。但此前一直与申请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进行沟通的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委会等有关部门,从未向申请人出示过任何强制拆除申请人房产的行政行为的所有行政处罚文件及依据。

申请人认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不按法定程序,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任何公民、组织行使强拆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本无权强制拆迁,且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认定违法,并恢复原状,赔偿申请人的财产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特向贵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贵政府能真正的从客观实际出发,百忙之中能稍微考虑 共2页 第1页

下老百姓的诉求,扪心自问,依法公正处理,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最后,申请人要说的是:靠推土机,推出不和谐,推不出城镇化,推出不稳定,只能推出流血,推出与民对立,推出对政府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的不信任;蒙面人从根本上也不能捆绑民意,打压进步潮流。正义迟早是要到来的!申请人也将以生命的代价讨回公道,且相信,如有意外,会有媒体为申请人进行呼吁和昭雪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政府

附: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拨打110通话记录详单一份;

4、通话录音;

5、房屋被毁损前后现场情况照片一组。

共2页 第2页 20xx年1月17日 申请人:

 

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新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马强 ,住沈丘县槐店镇窦寨村。

被申请人:沈丘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职务 局长

申请人于20xx年12月 日收到沈丘县水利局豫沈水罚决字(2001)第006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不服该处罚决定特提出复议。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豫沈水罚决字(2001)第006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 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引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我们进行处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是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们的建设用地使用证是19xx年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是20xx年6月底建成的,早在该法第四十三条实施之前。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不朔及以往,在未经实施生效前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处罚决定引用当时的法条,当然是无效的。

事实上我们屋后的渠道原来根本不属于大中型沟渠,只是一条支渠,该渠系大跃进的产物,开挖于19xx年。北关桥往西至小辛营段属于窦寨村土地,至今未办理征用手续。往东属北关大队,该渠南至沈项公路北之间属于窦寨的土地,早在80年代就按户分给村民。七十年代起就有人先后在北关桥东该沟南北两侧修建住宅或商品房至今达216 间,且有部分沟面已经被封闭,硬化,其中沈丘县民政局的部分房屋也建在该沟的南北范围内。

七十年代过来的人都清楚的记得,当时的槐店镇,建筑面积还不足现在的五分之一,这条沟离城区达一里之遥,处在荒地里。19xx年我省提倡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之际,河南省人民政府19xx年左右曾多次发布文件,提倡大力发展经济,沈丘县人民政府也相继制定了优惠政策,作出相关规定。可以说当时乡镇有指标,村村有任务,不论是办企业,办工厂,还是开商店既不需要托人走后门,更不需要花钱请客,只要提出申请,工商局就会给办营业执照,土地管理部门就会颁证,有关单位也会大力协助。在此环境条件下,申请人向土地管理

部门申请,沈丘县人民政府为我们颁发了14040号建设用地使用证。经千方百计筹借资金在建设用地使用证规定的范围内建起这座三层楼房生产沙发床垫。沈丘县房屋管理部门为我们颁发了108、01220号房屋产权证,槐店镇财政所向我们征收了契税,并给我们颁发了0100047号契税证,据我们所知这些被拆迁户中向国家缴纳税收的唯独我们一家。从领证建房到后来办厂居住,近十年来从来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过异议。再说,窦寨桥往西至小辛营段是沟面最宽的地方,所建房屋也根本不存在影响泄洪排涝之说,沈丘县历次的发洪水与它无关就是确切例证。

按照法律规定,沈丘县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许可行为,证明行政机关已经许可我们在建设用地使用证规定的土地范围内建设房屋,所建房屋当然属合法建筑。

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法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即确定了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该房屋所有权是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

20xx年扩建沈项公路时,公路两侧部分房屋需要拆迁,当时的政府工作人员收走了18户人家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委托周口市公安局对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来,无证和建设用地使用证不真实人家的房屋被予以拆迁。鉴定结论证明我们的建设用地使用证是真实有效的而予以保留。

任何人都可以看出;该沟从小辛营往东至富都大道,东西长达1、5公里之多,不说沟北,仅沟南商品房就达216 间之多,就在被申请人下达处罚决定之时仍有人在继续开工建设。有些房屋不但没有建设用地使用证,而且也没有登记,更谈不上缴纳契税。沈丘县水利局认为我们在大中型渠道范围内修建建筑物违反规定,其他房屋同样建造在渠道范围内,难道就没有违反规定吗?况且,大部分房屋建造于十年以上,当时建房时难道水利局没有看到这些房屋建造在渠道范围内吗?如果认为违反规定,作为水行政管理部门,当时他们不予制止、任凭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直继续下去,这严重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难道要人民群众承担吗?被申请人会说,那时侯不是我们管的,申请人相信那时可能不能你们管的,但同时相信,当时的领导绝对不是不负责任,违法乱纪的法盲,而是当时的社会环境条件所决定的,在政府没有投资的情况下,该沟渠的南侧形成这条商业街。不但美化了城市环境,而且,也增加了税源,为我县的经济发展立下了一定的功劳。故,当时的发证行为是完全正确而无可非议的。

特别要说明的是,所谓违法建筑,属于未经登记,未经批准的房屋。不论在《拆迁条例》施行期间还是《征收条例》施行后,只有在拆迁或拆迁范围确定后,对被拆迁房屋或被征收房屋进行新建、改建的才是违法的。况且,按照城乡规划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必须由房屋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作为拆迁人或主管部门都没有权利认定,再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包括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证明,即便是涉及河道、沟渠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也要由规划管理部门认定,水利局根本没有直接认定的权利。该沟渠处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又涉及房屋拆迁,且又在房屋建成的10年之后,属历史原因形成的,当然属于城市规划部门管理的范围,水利局超越行政职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滥用行政处罚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都是错误的。

二、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我们的房屋建成至今已达十年,早已超过了行政处罚的法定时效。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样是沈丘县公民、同样是在在沟的两侧建房,仅认为我们的房屋违法予以处罚,不但违反了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而且,也违反了我国民法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退一万步讲,既便进行处罚也应当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事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我们仅见到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从我家门后地上捡到的,被申请人明明知道我们的住址而不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程序上绝对违法,仅因如此,其处罚决定就应当依法撤销。

并不否认,水利局要我们拆房的目的是为了硬化渠道两侧的沟坡,不论是疏通渠道还是美化环境,申请人均不反对,但需要拆迁房屋必须要依法进行,按照沈丘县水利局的说法,每平方只赔偿300元钱,就当前的物价而言,仅建房工钱每平方就得200多元,当初建房时我们投入十几万元,至今借款没有还清,假如要把房子拆掉我们根本没有能力再建房,更没有藏身之地。那将是把我们推入水火之中。水利局如此做法已经非常清楚的表明,其实是以处罚为名,实搞违法拆迁,达到少赔偿,与民争利,而捞取政绩之目的,但如此做法是于党中央创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的利民政策所格格不入的。近年来,就房屋拆迁问题国务院和温家保总理曾作出过多次指示,国办发明电

(2010)15号《紧急通知》明确指出,“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指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施行后的今天,被申请人借尚未出台的法条,滥用职权做出的所谓处理决定,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依法撤销沈丘县水利局豫沈水罚决字(2011)第006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周口市水利局

申请人: 马强 二零一二年元月三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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