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一、 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

1、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执行;

2、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至少两份)。(正本需提交审阅)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律师代理执行申请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财产保全裁定、保全财产清单、财产保全告知书等的原件和两份以上的复印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二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交一审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第二篇:强制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强制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强制执行申请人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四)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五)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有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六)对下列事项可以申请听证:

1、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

2、对多个债权人案件的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

3、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

(七)对评估和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有申请继续、恢复执行的权利;

(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十)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二、强制执行申请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下落;

(二)案件执行期间,发现由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三)保管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义务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由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申请执行人不得使用、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四)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

(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下落;

(二)案件执行期间,发现由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三)保管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义务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由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申请执行人不得使用、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四)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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