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免税申请 - 副本

申请书

**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

我公司(**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xx年4月21日成立,登记注册类型: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登记号:**。公司法人代表**,法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主要为水产养殖,苗木种植,休闲度假服务。20xx年4月在**国家税务局登记,国税登记号:**。

我公司共配备财务人员2名,会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6。出纳1名。我公司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对会计工作进行认真核算,能准确核算相关应交税额,并严格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款。同时具有独立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能力,能设置相关的总账及明细分类账。

我公司主要种植蔬菜、水果及中药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同时根据20xx年财税字137号文《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向贵局申请自产种植的蔬菜、水果及中药材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我公司属从事农林牧渔行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望贵局审查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农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2月30日

 

第二篇:国税免税

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概述(备案类)

第一章 增值税免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

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三、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备案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第二章 名抵增值税需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免

抵的增值税额应计算缴纳城建税。自20xx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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