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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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提交材料规范

一、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 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属于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公司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的名称涉及行业和经营特点的,应当同时办理主营项目类别变更登记及申报经营范围变动。

申请的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经其登记机关初审后,由申请人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8.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住所变更登记及申报经营场所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撤销原申报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6. 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或增设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 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经理变动的,应按《申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提交材料规范》同时申报变动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6两项材料。

8.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认缴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3. 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 关于公司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企业产权登记变动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 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7.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 以股权出资的,依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11.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12.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主营项目类别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查询主营项目类别表述用语指引,并按照规范指引变更主营项目类别。

公司变更主营项目类别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6.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须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6.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8.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9.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

3.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外方投资者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8.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9.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3.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新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新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新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新股东为自然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新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股东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非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交《企业国有产权占有登记表》、或《企业产权登记变动表》、或《企业产权登记注销表》。

新股东为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新股东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新股东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 关于变更股东(股权)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9.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办理。

11.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以及外方新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发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非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还应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变动表》;发起人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时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以股权出资的,依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6.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三、申报经营范围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

(http://www./)进行查询],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其中,审批机关仅批准分公司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应当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报经营范围变动,并在该项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查询经营范围表述用语指引,并按照规范指引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四、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实收资本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3.加盖公司公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股东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非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还应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变动表》;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依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申报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六、申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加盖公司公章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变动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应当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选举、委

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5.新任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七、申报公司清算组提交材料规范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提交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八、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适用本规范。变更登记是指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变动申报事项是指公司申报事项发生变化后,需要申报的事项。

2.申请人可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下载《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等表格。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复印件的,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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