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08〕28号
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进修
访问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教师进修学习的管理,健全和谐、良好的培养机制,学校对校人字〔2004〕15号《关于选送中青年教师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经20xx年2月29日校第二届学术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3月10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进修访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进修访问暂行规定》
四川师范大学
二ОО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进修学习 暂行规定 通知 抄 送: 学校领导。 四川师范大学人事处印发 20xx年3月31日
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进修访问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教师进修学习的管理,健全促进教师队伍成长的优良环境,加快我校师资队伍学历层次及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增强建设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国内知名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综合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习方式
1.攻读学位、进修访问(含博士后研究,下同),采取在职定向的方式,分脱产与不脱产(成都市辖区内学习原则上不允许脱产)。管理岗位人员攻读学位的地域原则上仅限成都市辖区内。
2. 教师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的专业应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同或相近,否则,学校不予经费资助。管理岗位人员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不相关者,原则上须转入教学科研岗位。
3.人事和档案关系须调离我校的统招类研究生,应和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未达到约定服务期限者,须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学校原则上仅负责管理和资助三个月以上的进修访问,三个月以下的由所在基层单位负责。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系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计划内聘用人员)。
2.申请人应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学、科研成绩显著,聘期内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3.在我校连续工作时间超过2年(含)。
三、申请程序
1.拟报考在职研究生和进修访问的教师须填写《教师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申请表》,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批。
2.已考取在职研究生或拟进修访问的人员须持录取通知书或对方单位的接收函,与我校签订相关培养协议。
四、待遇
1.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的人员,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均自理,继续享有国家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2.教职工在职取得硕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人民币4仟元(省内);人民币6仟元(省外)。
3.教职工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人民币2万元(省内);人民币4万元(省外)。
4.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所在学院提供人民币1万元的科研资助费,并结合学校规定对资助费进行管理和考核。
5.硕士、博士学位连读人员,按取得的最高学位享受学校规定的待遇,不累计享受资助金额。
6.进修访问人员结业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后,学校额外给予生活补助,按规定进修时间一次性发放(延期不计)。补助标准为:人民币2佰元/月(省内);人民币5佰元/月(省外)。
7.进修期间(不含博士后研究),在核心刊物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学术文章,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结业回校工作后,学校和学院分别报销其1/2的进修学费(不含住宿及差旅费)。
8.进修访问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的时限最长为一年,博士后研究者享受生活补助的时限最长为二年。
9.脱产学习期间,研究成果达到学校专职科研岗位职责要求的,可兑现相应岗位津贴。
五、相关管理
1.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访问,须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未经组织批准直接报考的人员,学校将不予经费资助。
2.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学习时限除培养单位有明文规定的,原则上硕士不超过3年,博士不超过5年(全脱产博士不超过3年)。对在此期限内非因不
可抗拒因素而未取得学位或正常结业的人员,学校将按违约处理,不实施经费资助,全脱产人员还应偿还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相关费用。
3.各类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后,应及时持毕业证(学位证)或进修结业证明到人事处报到,填写《进修学习人员回校登记表》,经考察合格后,兑现相关资助。
4.教职工进修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学校的服务期限追加3年,取得博士学位后追加6年。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
1.各单位应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对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落实。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制定师资送培计划,切实做到有目的、有重点、重质量、重实效。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教学科研工作与教师继续教育的关系。
2.本暂行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选送中青年教师攻读学位进修访问的暂行规定》(校人字〔2004〕15号)同时废止。
3.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 川 师 范 大 学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程序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如下程序进行:
1、 生结业证、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学院政治统一考试合格成绩到研究生部进行资格审查。
2、 以上审查合格者,在研究生处领取交费单并于财务处交纳答辩费。
3、 缴费后将#5@p复印件交研究生处1份,填写一式两份。
4、 由各院(系)指定或申请人员自找导师指导论文,申请人员开始撰写论文。并
将预计答辩时间报到相应院(系),以便各院(系)安排答辩日程。如需变更答辩时间者须在答辩前两个月报相应院(系)。
5、答辩时间安排一年两次:分别是5月15日始至6月10日止;12月2日始至
12月20日止。学位授予时间为每年7月份。
6、 硕士论文撰写与装订依照《硕士论文撰写与印制要求》。
7、请各学位点安排学生在论文装订前到研究生处领取论文封皮。
8、 申请人员须交论文一式10份{三位评阅人各1份、五位答辩人员各1份、导师
1份、系留1份、学生1份、交研究生部1份、交图书馆1份并1份电子版(电子版需从网上提交,具体办法请登录我院图书馆网站查阅)}。各院(系)于答辩前一个月将论文按前述要求分别交到相应的教师(评阅人)或部门。
9、 申请人于答辩前下载、、、表、聘函等材料,完成后交予该学位点。
10、各学位点于答辩前以系为单位统一到研究生部领取表决票等材料。
11、各学位点以系为单位于答辩前一个月将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答辩安排(请各学位
点到网上下载答辩安排表)报研究生部。答辩安排内容包括:答辩时间、地点、
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评阅人姓名及单位、记录员等(外校人员需注明身份证号)。
12、 6月10日到6月15日(12月15日到12月20日)为各学位点审核汇总答
辩材料时间。各学位点务必按要求签字盖章。
13、 6月15日(12月20日)前各学位点务必将答辩材料的原件及硕士论文(一份)
以系为单位报研究生处,各学位点保留一份答辩材料的复印件以备案。
14、6月15日到6月20日(12月20日到12月25日)研究生处审核学位材料。 15、6月20日到6月25日(12月25日到1月5日)院学位委员会审核。 16、6月25日到6月底(1月5日到放假前)研究生处将学位材料整理归档。 17、7月初毕业典礼。(12月份答辩通过者,其学位授予时间在第二年的7月)
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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