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覃韦女,19xx年12月22日出生于来宾市兴宾区,壮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一路105号1栋2单元6-9号。现在外打工,没有固定住址。身份证号码;45xxxxxxxxxxxx。电话联系;180xxxxxxxx,155xxxxxxxx。

被申请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曾文光,职务;法院院长。

本人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囯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律有关规定。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法法院提诉讼请求。要求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兴宾区人民法院归还违法扣押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或赔偿损失;当时购买总价值金额人民币共计;(¥386650元)叁拾捌万六仟六佰伍拾元整。附:要求赔偿被扣押财产清单一份。并要求赔偿加重损害费人民币10万元。根据市场物价上涨财产产生孳息费人民币30万元。三项损失要求兴宾区法院责任赔偿人民币共计(¥786650元)

原因和理由;

1、关于兴宾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2007)兴民初字第450号,(2007)兴民初字第424号,(2007)兴民初字第831号该案件的确过程中,严重的不负法律责任侵犯我个人与案外人我亲妹覃美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重造成了我们姐妹两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失。严重的侵犯的我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生存权。同时在执行现场造成我妹覃美术被火严重烧伤毁容。兴这区法院超长扣押不

在执行范围内所有的物品,以及有生活用品,衣服之类等在内,并私自评估低价拍卖。本人对兴宾区执法工作人员因侵权行为造成我个人所有的损失。本人已在20xx年4月21日向义务机提起行政诉讼赔偿。在我向兴宾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赔偿的过程中,由兴宾区法院收到诉讼材料之日起。已有60日期满不作任何答复,兴宾区法院领导及办案工作人严重违法行政行为审案,权势施压对我本人加重损害,执法犯法。

2、20xx年11月5日上午8.50分,兴宾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执行,(2007)兴民初字第450号,(2007)兴民初字第424号,(2007)兴民初字第831号。关于我本人与韦忠安、吴寿能、方晓三人民事债务纠纷法律判决生效的案件。兴宾区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案件过程中,自行扩大执行违法扣押不在执行范围内,我当事人和案外人我亲妹覃美楼的合法财产没有扣押清单各票据,证据事实。

3、关于我本人提供兴宾区法院拍卖财物扣押清单;复印件2张。是20xx年3月28日来宾看守所工作人员给我的,并非我本人签收。并且这两份扣押清单有造假的嫌疑。在场人不符合法律要求在场签字。

4、兴宾区法院超长扣押不在执行范围内财物、物品私自评估以(¥2231元)低价拍卖证据事实。

5、兴宾区法院拍卖扣押的财物也没有抵还我本人的债务,债权人韦忠安本人承认也没得到法院拍卖扣押物品(¥2231元)所欠债务部份款。本人已变卖房产归还兴宾区法院民事债务纠分判决生的案件,债务执行完毕。

6、本人在20xx年不3月5日收到来宾市看守所民警送达兴宾区法院执行裁定书

(2007)兴法执字第721-3号,一份,拍卖财物扣押清两张。才发现法院所拍卖的财物和扣押回法院的财物不一致,法院不但私自评估低价拍卖,也明显造成了我个的财产受到损失。在法院拍卖财物的清单上除了电器以外,还有衣服、食用油、基本生活用品等。

案件发生经过; 20xx年11月5日上午8.50分兴宾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我位于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三路百货公司住宅小区4栋2-4-5号房产作为债务抵押担房产,也就是兴宾区法院作出法律判决生效的民事债务纠纷案件。兴宾区法院作出评估以11万人民币成交拍卖给张壮敏。但是法院没有按法律程序给我或我的家人提前送达房屋价格评估通知单,20xx年11月5日直接采取强势执行。当时我本人在外打工不在家,我妹覃美楼和她的仔一直住在我家,当时覃美楼本人也没在家,喊我妹覃美术去我家帮她照看小孩上学。兴宾区法院去执行我房子时,是覃美术在我家里帮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开门。我本人归属于来宾市兴宾区城镇户口,下岗职工,也只有这一套房屋作为基本生活居住的房子,法院在强制执行之前也没有给我安排基本生活居住。当时法院执法工作人员还从外面请来搬运工来执行搬东西,清空我房子里所有东西,包括所有的生活用品、衣物、贵重物品、衣物、贵重物品、所有的票据、有购房#5@p、我有用的证件之类、小孩学习用品、食品、厨具、还有覃美楼留在家里的1000元人民币现金生活费等。法院全部清空我家房子把我家里所有的东西全部搬回兴宾区法院,没有任何#5@p以及扣押清单。当时我妹覃美术在现场要求法院执法工作人员给这些东西给她保管,法院工作人员拒绝覃美术的要求,并且也没给覃美术签收财物扣押清单。法院将执行完毕覃美术被汽油烧身严重被烧伤毁容,覃美术现是4级残疾。我妹覃美术被烧伤之后法院工作人员把送

她去医院抢救,严后继续清空我房屋里的东西,全部清空,换锁锁门,之后把东西搬回法院查封。兴宾区法院把我家里所有的东西都搬回兴宾区法院查封之后,加上覃美术被火严重烧伤需要巨额医药费,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生活困难以及精神上的各种压力。我的家人多次去找兴宾区法院要求拿回基本生活用品回来用,兴宾区法院工作人员拒绝不给拿。也没给财物扣押清单。20xx年3月28日我本人和债主去兴宾区法院找办案工作人员在执行局办公室要求以调解处理我和债主的债务案的事,并要求兴宾区法院归还扣押所有财物、物品,法院没给,要求给财物扣押清单法院也没给,严后兴宾区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在兴宾区法院把我以拒不履行裁定罪进行关押。之后同年4月5日因这件民事法律判决生效的案件来宾公安分局以诈骗罪对我刑事关押。当时我被关在来宾市看守所,20xx年不3月5日,兴宾区法院直接私自作出评估低价拍卖我所的财物、物品,连把衣服,被子一起拍卖抵押韦忠安清还债务,法院没有告知我本人。同年3月有28日拿拍卖裁定书给来宾看守所工作人员签收拿给我。拍卖裁定清单上明显和扣押回去的财物、物品不一至,决少了很多样东西没见。,我被释放回来后,20xx年10月10日我拿法院拍卖的执行情况裁定书(2007)兴法执字第271-3号到执行局找执行局局长卢统英,讲他们法院私自拍卖我的财物,并拍卖清单上和扣押的财物、物品不一至。执行局局长卢统英,他没有任何解释。

据了解,兴宾区法院拍卖扣押的财物没有经过任何机构评估,债权人韦忠安本人也承认没有拿到法院拍卖财物的钱。财物扣押清单上没相关在场人员签名,只有兴宾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和一个来路不明人韦金生作为在场人签名。兴宾区法院拍卖完扣押的财物、物品后才给我送达财物扣押清单。

上述材料情况属实;

本人认为,兴宾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没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判决生效

的案件,扣押财物没有扣押清单,私自拍卖扣押的财物、物品。侵犯了我个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和其他的经济损失,兴宾区人民法院应负相关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我个人的经济损失,归还或赔偿扣押财物、物品。要求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平、公正裁决。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致;

申请人;覃韦

20xx年 月 日

同时送达部份附卷证据材料;

1、要求赔偿被扣押财物清单表一份。

2、兴宾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兴法执字第28-5号,复印件一份。

3、兴宾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07)兴法执字第721-3号,复印件一份。

4、 兴宾区法院20xx年11月5日,执行笔录情况汇报,复印件一份。

5、兴宾区法院拍卖财物扣押清单;复印件2张。

送答材料1-5页;

 

第二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男,汉族,###年###月###日,身份证号:#####,住#######,联系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市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强行拆毁赔偿请求人住房和猪圈的行为违法;

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其上述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贰拾壹万玖仟壹佰捌拾元(¥:219180.00)整。 事实及理由:

赔偿请求人系#############村民。20xx年,赔偿请求人为了发展养猪事业,在自家面积191平方米的农村承包地上修建两层猪圈,该承包地位于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该猪圈修在公路弯拐外边的埂下,第二层猪圈房顶刚好与公路一样平。赔偿请求人父亲#######拥有一块34平方米的农村承包地,与赔偿请求人的承包地毗邻,但是位于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20xx年,赔偿请求人在该猪圈顶上加修一层90平方米的住房,与此同时,与父亲合伙在父亲的承包地上修建两个排面的一层房屋用于居住。 20xx年4月27日,########公路管理段向赔偿请求人的父亲下达毕路(2010)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称:####于20xx年4月13日在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该建筑物长8.5米,宽4米,面积为34平方米,与公路相

临面墙体离公路防撞墙最近距离为0.9米,最远距离为3.04米,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决定给予######罚款伍仟以及责令限期三日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按照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

20xx年11月12日,#########公路段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毕路(2010)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位于县道703线K58+800米处右侧的违法建筑和执行其应缴纳的五千元罚款。20xx年3月4日,赔偿义务机关带领公安干警及工匠一百多人强制执行毕路(2010)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用大挖机将######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强行拆毁。但是,就在赔偿义务机关用大挖机拆毁####修建34平方米房屋的同时,赔偿义务机关用大挖机将赔偿请求人毗邻于#####承包地的90平方米的住房以及191平方米的两层猪圈一并拆毁,致使赔偿义务人的住房和猪圈毁损,造成赔偿请求人的经济损失如下:191平方米的猪圈,按780元/平方米折算,直接经济损失为壹拾肆万捌仟玖佰捌拾元(¥:148980.00)整;90平方米的住房,按780元/平方米折算,直接经济损失为柒万零贰佰元(¥:70200.00)元;两笔合计贰拾壹万玖仟壹佰捌拾元(¥:219180.00)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强制执行######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用大挖机强行拆毁######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这是合法的。但是,赔偿义务机关用大挖机将赔偿请求人的住房和猪圈拆毁,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司法执行错误,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赔偿请求人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