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本商事主体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企业盖章:
(注:分支机构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有权签署人签字:
(注: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其中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由负责人签署)
商事主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换照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登记(申报)事项信息
授 权 委 托 书
申 请 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 : 1、提交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
2、领取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企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换照事务,申请人是企业;个体工商户换照事务,申请人是经营者;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
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提交材料清单
一、《广州市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登记(申报)事项信息》填写要求:申请人到注册大厅自助服务区或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所对应的具体经营项目。主营项目类别和具体经营项目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填写说明:
1、本表格适用于内外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2、经营期限到期且未办理延期登记的商事主体、擅自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办理换照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予办理换照。
审核意见表
(由商事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核发营业执照情况记录表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20##年第一版)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补)照申请表
注:1、只填写涉及变更的项目。
2、经营者的变更仅限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其中部分经营者。个体经营的经营者变更或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全部变换应当重新办理开业登记。
3、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4、本表未列出的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经 营 场 所 证 明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
2、“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5、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经营场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7、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核发(营业执照)情况
注:如遇有登记材料被核驳的情况,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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