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照片或图片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照片或图片要求

日 期:2007-1-10 11:19:09 来 源:IP House 作 者:

申请外观设计需提交产品的照片或图片以及设计要点说明。

所需的照片或图片可提交产品由代理人制作,也可自行提交产品照片或图片一式三份。 具体要求为:

1.立体产品: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平面产品:按涉及面提交投影视图;

2.六面正投影视图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视图相同或者对称的可省略,六面视图要求同比例;

3.必要时还可提交使用状态参考图;

4.外观设计图形尺寸: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5.绘制的图应按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最好采用AUTOCAD软件制作,手工制作时应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

6.图为外部轮廓,不含中心线、尺寸线、阴影线、指示线、虚线等;

7.照片为五寸或七寸照片,应按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背景无图案;

8.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9.有特殊设计的,请与代理人沟通,提供符合审查要求的图片或照片。

外观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2010-04-29 16:38:00| 分类: 教学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根据20xx年和20xx年两年外观专利的申请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要注意:

一 各个视图之间投影关系要一致,这也是补正通知书中出现情况最多的。

各个视图比例要一致,而且视图绘制方式要一致,要么线条图,要么渲染图,线条粗细均匀,不要出现阴影和背景。 二

三 部分视图名称错误。

四 从20xx年开始外观专利必须要有简要说明。在以前提供的简要说明中出现很多描绘性语言,这是不符合规范的。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简要说明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 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2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3 请求保护色彩。

4 省略视图的情况, 视图因对称、相同或者在底部顶部看不到时等情况时,可以省略,但必须说明原因。

5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具有透明材料或者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五 图片或者照片提供两份,因为提交时需要一式两份,图片或者照片复印后的效果不好,两份材料就相差很大。

六,保存好图片或者照片的电子稿,并标好相应的名称。已经出现很多需要补正时找不到底稿的情况,这样这份申请就作废了,就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和申请费。

 

第二篇: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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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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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英文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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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注意事项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以及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下载)

二、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1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6栏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3.本表第7栏设计人应当是个人。设计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设计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设计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设计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8栏应当填写第一设计人国籍,第一设计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5.本表第9栏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

6.本表第10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7.本表第11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

8.本表第12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9.本表第13栏,申请是分案申请的,应当填写此栏。申请是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10.本表第14栏,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1.本表第15栏, 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2.本表第16栏,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关信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13.本表第17栏,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关信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14.本表第18、19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图片或照片幅数正确填写。

15.本表第20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16.本表第7、9、14栏,设计人、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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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费须知 1. 申请人应当在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缴费日前缴纳申请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

2.申请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3.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4.通过邮局汇付的,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

5. 通过银行汇付的,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并应当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

6.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当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附言栏中同时发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7.应当正确填写申请号13位阿拉伯数字(注:最后一位校验位可能是字母),小数点不需填写。

8.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印花费——印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

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费——复

著录事项变更费——变

优先权要求费——优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费——登

延长费——延

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年

外观设计专利年费滞纳金——滞(年滞)

外观专利第N年年费——年N (注:N为实际年度,例如:外观专利第8年年费-年8)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评价

9.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传真电话:010-62084312;电子邮箱:shoufeichu@)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的地址、邮政编码、接收人姓名或名称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码等信息。

10.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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