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是什么意思_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是什么意思_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小伙伴们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了解有多少呢?大家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是什么吗?外观设计专利要怎么申请呢?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就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外观设计专利是什么意思,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方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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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包括以下几个流程:

1、申请阶段: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时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2、审查阶段: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手续办好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小伙伴们要明确一点,外观设计并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是什么意思_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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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若干问题

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若干问题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坚

一、成套外观设计申请的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实施细则对此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尽管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少人对是否应该设立成套外观设计制度有所争论,但是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仍然有必要对成套外观设计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为什么要进行成套外观设计申请

由于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说,成套外观设计的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节约了申请的费用,而且也节约了授权后维持权利的相关费用。而且,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外观设计的项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一件申请可以包括的外观设计的项数并没有限制。对于一些包含很多项外观设计的成套外观设计来说,其节省的费用十分可观。例如,笔者就曾经代理过一件申请中包括八十七件外观设计。如果没有成套外观设计制度,该申请的申请人恐怕是无法承担相关的费用的。

除了经济上的原因,成套外观设计对于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对于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各项设计,现在基本一致的共识是可以对成套外观设计中的各项设计单独行使权利,这对于专利权人有效维持自身的知识产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产品是多件不可再分割的完整物件组装而成的组装体,如果申请人没有申请成套外观设计,如果他人分开制造各个部件,然后在组装成产品,专利权人要追究其侵权责任较为困难。但是,如果专利权人获得是包括各个部件的成套外观设计专利权,则可以对于各个部件单独行使权利。这在侵权诉讼中,无疑能占据主动。

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主要是公司)开始研究成套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并且详细咨询相关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专利战略。

因此,专利代理人也有必要对成套外观设计申请的条件进行认真的研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为专利申请人争取应有的利益。

三、成套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

成套外观设计可以享受多项优先权,是指其不仅可以享受不同日期的多项优先权,而且可以享受不同国别的多项优先权。

对于这一点,在审查指南中有明确的规定,即,“在后申请是一件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的,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与另一件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的设计主题相同,则在后申请中的这一项外观设计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见第一部分第三章3.2.3。

从实践上来说,这也是很容易理解的。发明人在进行成套产品的设计工作时,也不是在同一天中将它们全部创造出来的。申请人出于不同的专利战略考虑,或是各个国家专利制度上的差异,他完全可以选择创造完一件后就申请一件,也完全可以在全部创造完成后同时申

请。当他在不同的日期在外观申请了多项外观设计时,只要其符合我国有关优先权和成套外观设计的规定,就可以在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前提下进行成套申请。

四、符合成套外观设计的各个产品是并列的关系

一般来说,产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产品是其本身不可再分割的一个完整的物件。

2、产品是多件不可再分割的完整物件组装而成的组装体。

3、产品是一个更大的组装体或其一部分。[i]

对于第一种产品,例如咖啡杯和碟子,作为不可再分割的完整的物件,可以作为成套产品进行申请。

第二种产品,例如空气开关,其由前壳体、中间壳体、后壳体三个部件组成。由于这些壳体能够在市场上流通,因此每一件物品是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因此,前壳体、中间壳体、后壳体能作为成套产品进行申请,而不将空气开关一起作为成套产品进行申请。

而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产品,申请人往往容易混淆,并不清楚如何进行申请。例如,很多申请人就将空气开关、以及构成该空气开关的壳体一起进行申请,还希望既保护空气开关,又保护各个壳体。但这是无法在一件申请中是实现的。这是因为,符合成套外观设计申请的各个产品必须是并列的关系。

也就是说,在一件成套外观设计中,要求保护的各个产品应该是并列的关系,不存在相互包含的关系。再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申请人想申请成套外观设计,可以将三个壳体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而不能既申请空气开关又申请壳体。如果在一件申请中包含了空气开关和壳体,审查员会要求分案申请。即使得到授权,恐怕也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例如,已经授权的发明名称为“烤炉”的CN200430072521.5中,分别提供了烤炉和烤盘的视图,在简要说明中写道“烤炉和烤盘成套销售、成套使用”。因此,从申请人的本意来看,是想申请成套外观设计,但是其提供的烤炉视图包含了烤盘,因此包含了烤盘的烤炉与烤盘之间并不是并列的关系,无法作为成套外观设计一起申请。即使在申请中提供了烤盘的各面视图,也只能作为对烤炉的部件的具体描述,而不能作为单独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如果有人仅仅仿冒了其烤盘,专利权人要追究侵权责任较为困难。

因此,对于第二种产品而言,比较好的方法是同时申请两项外观设计,一项是包含各个部件的成套外观设计,另一项是组装产品本身。这样,授权后,专利权人既可以单独行使权利,也可以整体行使权利。例如,上述的烤炉案例可以申请两件,一件为烤炉的整体,另一件为成套外观设计申请,包括炉身和烤盘两项外观设计。

五、视图名称的规范如何避免对行使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在审查实践中,遇到很多的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或是依职权修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将例如“产品1主视图”、“产品2俯视图”之类的名称改为“件1主视图”、“件2俯视图”。审查员的依据是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即,“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此时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因此,审查员的理解是名称中的“件”是指“每件产品”,“件1”是指“第1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

但是,在已经授权的成套外观设计中,我们可以发现有各种视图名称,例如,有的直接使用产品名称,如“汽车用地垫1俯视图”,“烤炉立体图”等,也有使用“件1”、“件2”的,还有使用“组件1”、“组件2”的。

现在申请人担心的问题是,将“产品”改为“件”,会不会在侵权诉讼中被认为“部件”、“零件”或“组件”,从而无法对各个产品行使权利。

再以空气开关为例,如果公司申请了空气开关的外观设计,在该申请中不仅提供了空气开关的六面视图,还提供了构成该空气开关的三个壳体的六面视图,申请人的意图是想既保护整体(空气开关),也同时保护个体(三个壳体)的外观设计。但是,如果审查员仅仅要求将视图名称改变,而没有要求分案,则申请人可能在侵权诉讼中处于不利,很难要求单独行使各个壳体外观设计的权利。这是因为,由于虽然在申请中完整示出了三个壳体的六面视图,但是其视图名称的“件”如果被解释为“零件”或者“部件”,则法院会认为该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空气开关,而不是壳体。

在已经授权的成套外观设计中,也存在这些问题。

例如, 发明名称为“电热水壶”的CN200430045893.9 中,其简要说明部分为“产品由组件1、组件2、组件3组成,成套使用销售”,其仅仅提供了这三个组件的六面视图和组合后的使用状态参考图,其视图名称也是使用“组件1主视图”“组件2俯视图”之类的名称。在侵权诉讼中,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究竟是“电热水壶”还是各个“组件”,必然有很大的争议。

虽然现在还没有看到这样的实际案例,但还是可以想象得到可能对专利权人产生不利。

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成套外观设计视图的名称,避免对行使权利造成影响,也是需要进行研究的。

以上问题是本人在实践中遇到的,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成套外观设计进行进一步和深入的探讨。

[1] 林柏楠:《外观设计若干问题研究》,载于程永顺主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务》,法律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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