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刘少锋与被申请人朱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刘少锋与被申请人朱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

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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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邵中民申字第23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刘少锋,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忠云,男。

申请再审人刘少锋与被申请人朱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9)洞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少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少锋因与被申请人朱忠云就还款问题达成了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少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少锋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文 明

审 判 员 胡 文 彬

审 判 员 李 青 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吴 艳

 

第二篇:王××与被申请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被申请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漯民再终字第21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汉族,19xx年12月3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泰丰化工公司家属院南楼。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男,汉族,19xx年7月1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

委托代理人:毛九灵,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孝有,男,汉族,19xx年7月11日出生,住郾城区城关镇华山路东13巷2号。

申请再审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漯民四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0022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赵磊,被申请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九灵、刘孝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漯民四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和召陵区人民法院(2007)召

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97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张书臣

审 判 员 刘光耀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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