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张福月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一案

申诉人张福月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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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豫法民再申字第53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福月,女,汉族,19xx年5月11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梁智斌,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韦世忠,该院医务科医生。

委托代理人:贾迅炜,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张福月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以下称中心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xx年3月29日作出的(1998)三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福月向本院申诉称, 湖滨区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一、

二、三项内容相互独立,互不包容,系并列关系。另行起诉20xx年至今的医疗费,合法有据,请求支持申诉理由,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中心医院答辩称,被申请人与张福月之间的纠纷,已经湖滨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张福月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判令被申请人补偿其3000元,对此判决被申请人没有申请再审是为了摆脱诉累。请求驳回张福月的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

书第一、二、三项分别使用了“全部”“一次性”“其他双方互不追究”等字样,是对张福月和中心医院的争议结论性的处理,既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实际履行完毕,不应因此再起纷争,张福月以此为由提出申诉理由不足。原审法院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后,判决中心医院适当补偿张福月3000元医疗费并无不当。综上,张福月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福月的申诉。

审 判 长 魏 超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代理审判员 路 平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现伟(代)

 

第二篇:厦门市中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

厦门市中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权了解有关病情以及相关投诉的处理渠道和流程。我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并告知如下内容: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厦门市中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

(一) 负责医疗投诉的职能部门是 医务科_,联系方式:1、地址_门诊五楼0549室(乘门诊8号电梯)_;2、电话_5579658___;3、电子邮箱__xmzyy5579658@126.com 。

(二) 患者有权就有关诊断、治疗过程、诊疗结果等向我院医务科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患者对自己的诊断、治疗过程进行投诉,请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文字形式;有具体投诉请求的,请载明患者和委托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签名。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医务科将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由来访人进行签名。

(三) 患者有权了解处理医疗投诉的工作流程:

医务科接到投诉事项,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组织相关临床科室进行调查研究;(2)通知临床科室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3)呈报院领导进一步分析讨论;(4)提请医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研究,做出结论性意见后,给予患方答复,一般时间为一个月内,(进行尸检,自尸检报告做出后开始

计算时间)。

(四) 患者不接受医院学术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有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亦可双方共同向厦门市司法局主管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五) 患者有权了解所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情况。患者有疑问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有关说明解释工作应当以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为限,可以通过医务科、临床科室进行预约。

(六)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的客观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复印病历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市物价局核定3角/张)。

(七) 患者有权要求医院封存患者本人的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医务科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予以复印并封存。封存病历资料,存放在医务科,患者或患者直系亲属应在封存登记本上签字,医务科负责向有关鉴定机构或诉讼法院提交封存的材料。

(八) 患者死亡,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直系亲属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尸检,同意尸检需填写尸检申请书并签字。不填写尸检申请书视为不同意尸检。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我院太平间不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尸体需送殡仪馆冻存。最终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视医疗事故鉴定或法院裁决结果而确定支付者。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费用由医院支付,不构成医疗事故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尸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处理尸体的,我院将呈报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理。

(九)医患双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患方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也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亦可双方共同向厦门市司法局主管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本告知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制定,一式两份,告知人与被告知人各持一份。 被告知人签字: 告知人签字:

被告知人与患者关系: 厦门市中医院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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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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