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古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8楼,法定代表人:莫扬,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绿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13号金康天和时代8号楼1505房,法定代表人:方兴尚,董事长。

申请调查事项:

请求法院到来宾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收集被申请人用于支付来宾市开发建设项目“绿城新都”的土地出让款的明细凭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投资纠纷一案,在申请人与罗远军达成《协议书》约定后,申请人分别于20xx年12月21日和20xx年2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160万元转入被申请人账户作为申请人投资入股被申请人的“绿城新都”项目投资款,该笔款项实际上已由被申请人实际支配和使用。因该笔款项用途与查明本案事实有密切关系,为了证实该笔款项系申请人入股被申请人的“绿城新都”项目投资款并已由被申请人实际支配和使用。为此,申请人特请求你院到来宾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收集被申请人支付来宾市开发建设项目“绿城新都”的土地出让款的明细凭证。恳请批准。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西古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xx年3月6日

 

第二篇:法庭调查申请书

法庭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赵景尧、杨义民等170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诉讼代表人:赵景尧,男,19xx年10月5日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河西街居民。

诉讼代表人:杨义民,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河西街居民。

申请事项:

请求深州市人民法院对赵景尧、杨义民等170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韩坤英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补充法庭调查。 事实与理由:

在贵院对该重新立案后的四次庭审中,申请人始终坚持已对与韩坤英所签的第二份协议进行了事实上的变更,但因当时无盖然性的证据来证明此事实,法庭也始终未采纳申请人的观点。但双方已对第二份协议进行了事实上的变更,是不争的事实。申请人为证明双方确实已对第二份协议进行事实上的变更,新发现了证人白彦民(当时包村干部)、张琳(争议房屋的原始租户)、会计***(港华实业公司会计)及出纳***(港华实业公司出纳),四位证人均可证明由韩坤英对争议房屋连续收取三年房租,以抵所欠其工程款,三年后再由港华实业公司来收取房租,根本不涉及争议房屋产权变更之事。由衡水市桃城区河西办事处所出具的“关于港华实业公司房屋调查情况的说明”,从官方的角度足以说明争议房屋的产权以及证明双方确已变更了第二

份协议;同时,由衡水市桃城区河西办事处财政所所出具的“关于港华实业公司房租收取情况的说明”更是从财务的角度来证明双方确已对第二份协议进行了变更。

综上,申请人新发现之五项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所主张的观点是成立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法庭调查申请。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景尧、杨义民 20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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