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珠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本表下载网址:www.zhzgj.gov.cn (可机填后打印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珠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本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 申请函(说明用地基本信息、报建情况、建设情况、申请的原因、申请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原件,现状照片。

4.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其他指定提交的材料。

二、根据申请事项还须提交的材料: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复函)原件;b、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立项批文;c、总平面规划图;d、建设项目在生态敏感区(如水源保护区)内、或属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意见;e、大型公共建筑、人流集散中心、交通枢纽以及引发交通量较大的项目,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意见;f、《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复函)中要求提交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g、农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交市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

2.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资料外,还须提交:

a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立项批文;b、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c、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总平面图。

3.通过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市国土部门招标拍卖挂牌的确认文件;c、市国土部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d、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旧城(村)改造项目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旧城(村)改造合同(协议)(原件);b市改建管理部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面积的核准文件(原件)。

5.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建设用地的历史资料(如已取得的产权证明,或市国土部门的确权文件);b、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批复文件(原件)。

7.办理调整用地红线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供:

a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如遗失,参照第8项);b、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原件)。

8.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刊登遗失声明的《珠海特区报》(原件)(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后如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方可办理遗失补办手续);b、申请遗失补办图件的复印件(可能条件下提供);c、《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9.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如遗失,参照第8项);b、《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证》原件或更名后的《房地产权证》或更名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市国土部门批准更名的文件;c、通过法院拍卖或法院判决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无a项或无法取得原用地单位意见,还应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判决书。

注:以上所需材料,非特别注明外,均可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核。

 

第二篇:珠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珠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本表下载网址:www.zhghj.gov.cn (可机填后打印)                  珠海市规划局 二○##年八月印制

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珠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本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 申请函(说明用地基本信息、报建情况、建设情况、申请的原因、申请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原件,现状照片。

4.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5.其他指定提交的材料。

二、根据申请事项还须提交的材料: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复函)原件;b、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立项批文;c、总平面规划图;d、建设项目在生态敏感区(如水源保护区)内、或属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意见;e、大型公共建筑、人流集散中心、交通枢纽以及引发交通量较大的项目,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意见;f、《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复函)中要求提交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g、农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交市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

2.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资料外,还须提交:

a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立项批文;b、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c、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总平面图。

3.通过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市国土部门招标拍卖挂牌的确认文件;c、市国土部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d、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旧城(村)改造项目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旧城(村)改造合同(协议)(原件);b市改建管理部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面积的核准文件(原件)。

5.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建设用地的历史资料(如已取得的产权证明,或市国土部门的确权文件);b、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批复文件(原件)。

7.办理调整用地红线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供:

a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如遗失,参照第8项);b、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原件)。

8.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刊登遗失声明的《珠海特区报》(原件)(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后如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方可办理遗失补办手续);b、申请遗失补办图件的复印件(可能条件下提供);c、《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9.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提交:

a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如遗失,参照第8项);b、《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证》原件或更名后的《房地产权证》或更名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市国土部门批准更名的文件;c、通过法院拍卖或法院判决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无a项或无法取得原用地单位意见,还应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判决书。

注:以上所需材料,非特别注明外,均可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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