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叶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袁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我诉被告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某县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生效,按协议约定被告刘某甲借原告叶某甲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刘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一次性归还给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刘某甲仍没有履行偿还的义务,为此,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周全胜与谢茂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周全胜与谢茂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安执字第212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全胜,男。

被执行人谢茂林,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执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xx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谢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茂林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2009)安执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茂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茂林在安福县洲湖镇农贸市场管理联合办公室有82500元的投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谢茂林在安福县洲湖镇农贸市场管理联合办公室享有的82500元的投资权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杰

二 0 一 0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朱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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