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集团案例分析

四、案例介绍

●20xx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对“肾结石事件”也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陆浩闻讯后立即作了批示:“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健身也于9月10日作出批示,要求卫生部门及各监管部门做好患儿救治,迅速排查。

●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9月11日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9月11日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xx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该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

●9月12日,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副省长咸辉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解放军第一医院看望、慰问该院收治的肾结石患儿。

●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9月13日,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会上指出,“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故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9月14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带领有关司局领导及专家飞抵兰州,针对我省有关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展开专题调研。

●9月1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甘谷、临洮两名婴幼儿死亡,确认与三鹿奶粉有关。

●10月27日,三元股份首次正式承认正与三鹿进行并购谈判。

●10月31日,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已资不抵债。

●12月2日,曾是三鹿集团最大液态奶生产基地的邢台三鹿乳业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河北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

●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

●12月下旬,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12月23日,石家庄●12月8日,三元股份公告称,其董事会已经批准了《关于在河北石家庄成立子公司的议案》。三元股份以现金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

●12月13日前后,三鹿二厂开工复产,这是三元在“托管”模式下,启动生产的首个厂区。此后传出消息,三鹿集团的七家非核心企业已陆续开工生产,但全部更名。

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破产。●12月24日,三鹿集团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一切工作正在按法律程序进行。三鹿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三鹿商贸公司)来管理,管理人将对三鹿资产进行拍卖,然后偿还给债权人。这一过程将在六个月内完成。

●12月24日,河北石家庄市政府、三鹿集团选取20多个代理商代表,到三鹿集团商谈,最终三鹿与代理商达成还款意向。

●12月25日,三元回应三鹿破产:重组方案调整须董事会决定。

●12月26日—31日,法院将审查债权人申请。

●12月26日,清算工作组已进驻三鹿。

随着清算工作组进驻标志着三鹿破产,使曾经的中国民族企业的乳品巨头“三鹿集团”在短暂的几个月之内就陷入困境, 其困境原因并非单一, 本文就其成本控制缺失这一因素,加以分析三鹿的破产问题。

市场经济初期,劳动密集型企业常常会采用恶性竞争的手段挤垮竞争对手,以达到垄断市场并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但由于在竞争中把产品价格定得很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从而导致企业的利润所剩无几,便会产生以次充好等危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从近年来我国奶制品行业的发展状况看, 19xx年到20xx年10年间,奶制品产量从60万吨增加到1 700万吨,增长近28 倍,实现了超常规的跨越发展。据统计,20xx年到20xx年,蒙牛年均增长率为117% ,伊利年均增长率也达到49% ,而此期间三鹿的年增长率在20% ~30%之间徘徊。为此,三鹿集团“十一五”

发展规划提出了确保配方奶粉、力争功能性食品和酸牛奶产销量全国第一、液态奶乳饮料保持前三位的发展目标。显然,这个规划把“速度”放在了企业发展的第一位。三鹿集团地处河北省会石家庄,环绕京津两大消费市场,奶牛数量仅次于内蒙古,位居全国第二,这些都为三鹿集团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优越的环境。然而,市场是开放的,许多企业早已窥视到这一优势。20xx年,蒙牛、伊利和光明等10余家乳品企业抢摊河北,投巨资建设奶制品加工企业。以唐山为例,日处理鲜奶能力迅速增长到5 340吨,而鲜奶日产量仅为3 700多吨,供需严重失衡。面对挑战,为了保住和扩充市场,三鹿集团一方面抬高奶源收购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压低产品价格和降低产品质量来进行不正当竞争。与此同时,三鹿集团为占领农村市场,推出20元一袋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添加的辅料比例高达40%以上。如按国家质量标准生产,企业不但无利可图,而且将严重亏损。恶性竞争导致的成本高于售价,出现价值与价格倒挂现象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的直接诱因之一。

一、奶制品加工企业的成本与利润问题近些年,由于奶制品加工企业的重复建设和产品的高度同质化,我国奶制品企业上演了一场血淋淋的价格战。这场价格战的结果导致牛奶行业利润非常薄,而恶性的竞争造成行业利润出现整体性下滑, 20xx年,我国乳品行业毛利率为22.97% ,比2002 年减少了7个百分点。据媒体报道, 20xx年,我国奶业市场的全部利润为55亿元人民币,因促销和捆绑销售造成的奶业损失高达50亿人民币,销售收入前10位的国内乳品企业利润率平均仅为419% ,利润却明显减少,与产品的大幅增加形成鲜明的“倒挂”状态。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发布的一季度生产运行分析显示,由于恶性争抢奶源,奶价“高烧”导致当年一季度河北省液体乳及乳制品利润总额同比下降38.90%和49.02% ,有1 /3的企业亏损。19xx年,三鹿集团提出了“奶牛下乡,牛奶进城”的经营模式,企业不需支付奶牛养殖和牧场扩大的征地成本,即可依靠“人民战争”迅速放奶源产量,从而实现低成本扩张。而三元、完达山等企业均是靠自有牧场提供奶源,其中三元自有奶源达60%以上,但这些企业发展比较缓慢。据有关报道, 20xx年至20xx年,某乳品企业销售额增长了85倍,该企业20xx年销售支出为10139亿元人民币,用于奶源建设的生产基地支出却只有4 000 万元人民币,奶源自给率只有10%。还有的乳品企业在上市之初,便将奶牛资产作为“非优质资产”从上市公司剥离。20xx年后,全国乳业加工能力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奶源的增长速度最多也不超过15% 。奶源基础建设不够,发展滞后,原奶收购市场出现无序竞争,导致原奶收购价格忽高忽低,原奶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综上所述,奶制品行业利润低迷,许多企业利润所剩无几甚至亏损。但由于我国奶制品行业退出机制不健全,企业转产或退出需支付高昂的“转移成本”。为 了维持经营或生产,企业就甩掉部分成本(奶源)或干脆造假。上述种种原因,都是导致奶制品加工企业造假贩假的主要原因。

二、奶站的成本与利润问题“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一份发表于中国奶协官方网站上的调查报告称,目前中国奶源主要有三种:一是企业自建的规模化奶牛场,没有中间流通环节,质量管理良好,但只占总奶源的10% ~15%; 二是奶牛养殖小区和奶站,奶源质量受到从业人员素质的影响,占25%左右;三是散养的农户, 质量和卫生条件无法保障,占到了6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奶站分布结构很不合理, 究其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恶性竞争催生了不合格奶站的出现。奶站多为私人经营,固定收入主要是企业支付管理费。以某乳品企业为例,奶站送来的源奶分合格、不合格两类,不合格产品按质量等级分为五等,管理费在120元/公斤上下浮动,按一个奶站每天6 000公

斤的收奶量计算,每月固定管理费收入大约在514万元左右,如果原奶被企业检测不合格而拒收,全部损失由奶站承担。每月只要一次检测不合格,当月管理费就等于零,奶站不景气的时候,不掺假造假的奶站几乎没有利润。随着终端市场竞争加剧,各乳品企业纷纷放弃了对奶站的控制。早期曾自己投资兴建奶站的部分企业,在这种无序状态的示范效应和压力下,将原有的奶站承包给私人经营。奶源成为紧缺资源之后,原有标准都束之高阁,奶站陷入失控状态,牛奶质量被抛之脑后。由于急需奶源,三鹿集团等企业再也无法像过去一样严格监管奶站,奶站逐步在奶农和企业的三角利益链中占据主动,并成为游离于食品安全监管之外的灰色地带。

(2)企业对奶站送来的源奶敷衍了事,奶站对奶农送来的原奶更是来者不拒。按照奶站建设要求,每个奶站都应配备检测残留抗生素的仪器,价值两三万元人民币。但很多奶站为了节约成本,常常只是买一台假仪器作为摆设。当地奶农都管这些检测仪叫“吓唬器”。近几年来,送到企业的源奶几乎没有被拒收过。换言之,奶农生产的源奶“全部合格”。一位长期给某企业送奶的师傅透露,过去几年,自己送给企业的源奶很少被拒收,但自“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后,不是检出微生物超标,就是检出含抗生素。原来即使源奶被检出抗生素超标,企业也不会拒收。20xx年,某电视台就曾对某地的一些奶站在收购生鲜牛乳时掺假做过报道。这些奶站,通过往鲜奶里兑水,然后掺加脂肪奶的各项指标,掺假所获得的利润十分惊人。综上所述,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某些奶站为了追求高利润回报,不择手段地采用了掺假造假行为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奶农的成本和利润问题

乳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需要将价格拼杀的损失转嫁到奶农身上,牺牲奶农的利润。有关数据显示,在整个产业链中,奶牛养殖生产、乳品加工、销售三个环节的投入比通常分别为7.5 ∶1.5 ∶1,而利润比分别为1∶3.5∶5.5。由此可见,奶农环节成本最高、利润最低、风险最大。在牛奶的生产和流通成本中,源奶占总成本的70%左右。某县奶牛协会会长算过一笔账,以2007 年末计算,一头牛每天要吃10公斤精料、30公斤粗料。精料50%是玉米,价格从年初每吨1 400元涨到1 750元人民币; 10%是豆粕,价格从每吨2 200元涨到3 300元人民币;全价料价格从每吨1 500元涨到1 800元人民币。粗料整体价格从每吨1 300元涨到1 750元人民币。给牛输一次液,从40元涨到60元甚至70元人民币,移胃手术费从300元涨到500元人民币。饲料、医疗费涨价幅度大,再加上雇佣工人的工钱,源奶收购价格却维持不变,养殖户几乎没有利润。某省农业厅的一位领导指出, 20xx年上半年,奶牛养殖户30%亏损, 30%平本, 40%盈利。由于玉米、豆饼等饲料价格暴涨,与20xx年相比,豆饼涨了0.5元人民币/公斤,玉米涨了0.4元人民币/公斤。而源奶收购价却维持去年水平,二级奶1.5 元人民币/公斤,一年下来差不多白干 。据某县畜牧局一则资料介绍,与去年同期相比,某县奶农的奶牛养殖成本至少增加了20%。据某省商务厅监测, 2007 年1 月至4月,喂养奶牛的主要饲料玉米身价一直暴涨,全省平均价格达到1152 元人民币/公斤,同比上涨19.7% ,为10年来最高位。另外,豆饼由20xx年的每公斤1元涨到了1.5元人民币,麦麸从0.9元上升到1元人民币,草料由106元涨到114元人民币。无论是大规模的奶牛养殖户还是小规模的散养户,在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都是饲养成本上升、源奶价格偏低造成的比较效益过低。有的养殖户因为效益低下,为减少投入,少喂料、喂次料,进而造成产奶量下降、奶质量低劣等问题,有的奶农甚至被迫杀掉奶牛而不再从事养殖业。分析认为,奶牛的主要生产成本是饲草料,约占总生产成本的70%左右。源奶作为

一种商品,其收购价格应该是生产出来的牛奶价格(即成本)体现,是由价值规律决定的,只能遵循而不能人为创造(企业单方面定价) 。源奶实际市场价值背离了生产成本,必然会产生造假现象。

四、结 语

三鹿婴幼儿奶粉占到整个企业全部产品总量的40% ,就是看到了婴幼儿市场的巨大潜力。“问题奶粉”大多是在一些关键成分如蛋白质上偷工减料。但婴幼儿不同,奶粉是他们摄取营养的唯一途径,如果这方面的营养有缺陷,很容易产生身体上的反应,这就是“问题奶粉”事件的多发人群大多集结在婴幼儿群体的原因。三聚氰胺含氮量高达66% ,添加进蛋白粉或奶粉中,能够造成蛋白质含量增高的假象,还能提高牛奶黏稠度。研究发现,在植物蛋白粉和饲料中,每增加三聚氰胺1个百分点,会使蛋白质测定含量虚涨4个多百分点,而成本也会随之降低。为了追求利润,奶站和奶农开始往牛奶中加尿素、甚至氢氧化钠等物质,以提高氮等成分的含量。食品工业中直接测量蛋白质含量比较复杂,成本比较高,所以有人常常使用一种叫做“凯氏定氮法(Kjeldahlmethod) ”的方法,通过食品中氮原子的含量来间接推算蛋白质的含量。然而,这种检测方法却不能有效地防止奶业造假。通过对乳品加工企业、奶站和奶农的成本和利润的问题分析认为,恶性竞争是导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的根源,企业不想支付高昂的行业退出成本,于是就拼命地压低或转嫁成本,加上原料不断涨价,造成企业、奶站和奶农产业链各环节成本不断增加,利润却所剩无几,致使搀假造假泛滥成风,一度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而我国当前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体制、机制和法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成本非常高,效率却非常低,造成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

截至20xx年底,三鹿总资产16.19亿元,总负债3.95亿元,净资产12.24亿元。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三鹿集团于9月12日全面停产。截止1O月31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一2.O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2o08年12月23日申请破产时,三鹿集团净资产为一11.03亿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这家国内连续14年保持产销量第一的奶粉生产企业,年销售额达100亿元,最终不得不面对资不抵债的困境,宣布破产

 

第二篇:有关三鹿的案例分析

有关三鹿奶粉的经济法思考

【摘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政府是食品安全第二责任人。

【关键词】免检制度,渎职,责任人,市场监管

20xx年9月初,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之后牵扯出来22家含三聚氰胺牛奶厂家,俨然是牛奶行业的潜规则。为此,一批官员纷纷下马。其实,早在20xx年,安徽阜阳就发生了严重的劣质奶粉事件,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问责了一批官员。然而,这几年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比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大闸蟹致癌事件等等。为此,国务院这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然而,效果并不理想,直至今年又发生了严重的毒奶粉事件。其实,在现有的体制下,这是一个必然现象。从毒奶粉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等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表面上暴露出我国在食品监管等方面的缺陷,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正因为此症结未能解决,因而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事件不乏其例。至于矛盾激化爆发了,再来撤消或更换地方政府官员的做法,很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为此,我们可试图从经济法的视野展开分析。

一,免检制度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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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起,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当时规定是经国家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但免检后势必造成企业在加工生产的某些环节放松监督,导致人为产品质量监控不利。特别是对食品工业来说,免检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我们可以从产品质量检验行政法律制度入手探讨该问题。

政府应当负责落实企业承担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免检产品一次又一次给公众带来灾难。作为企业,它生产的产品被“国家免检”本来是一项荣誉,是行政机关及消费者对它的产品质量充满信任的一个标志,按理说企业应该更加珍惜这项“荣誉”才对,而事实却是,好多企业在争取到“国家免检”这项权利之后利用它来为企业谋利,并不惜“造假”、“掺假”,这样,“国家免检”反而成了企业掺假的保护伞。另一方面, “国家免检”也同样成了某些政府部门推卸其责任的挡箭牌。国家并没有减少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其工作人员却利用“国家免检”减少了他的工作量和所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这免那免,不如直接把政府工作人员免了更方便?你的工作都“免检”了,要你做什么,给你发工资岂不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更重要的是,把检测这个程序免了,也就免了企业应当承担的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责任,也就免除了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第二责任 2

人的监督责任。这很可怕,政府职能虚化,是很有可能让老百姓信仰无政府主义的,这个责任谁负?企业还是政府官员?你能负得起吗? 二,三鹿奶粉事件中的领导责任问题

三鹿奶粉事件造成大批官员下台,既有撤职、免职的,也有引咎辞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这就明确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政府是食品安全第二责任人。

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政府工作人员是否渎职,这得我国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来依法认定。实际上,三鹿的“免检”期限在20xx年就已到期,之后的质量检测应该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现在三鹿奶粉出现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政府难逃“渎职”的嫌疑。但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却想把责任完全推给企业或是“奶农”“奶霸”,这同样令公众再次对政府感到失望。我们看到,三鹿毒奶粉出现问题以后,有很多人,利用很多途径,向很多的“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但是,没有得到重视,甚至可以说,没有得到回应。

我们现在的有些地方、有些职能部门,对自己的工作不上心,上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把自己的权力金钱化,企业给他好处,他就很自然地成为了企业的保护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按企业的意愿履行自己的“职责”。某些政府部门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是不是渎职, 3

很好办啊。政府不是有首问负责制嘛,查一下投诉记录,谁第一个接到投诉的,谁没有“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先从他查,查他的渎职罪,再查他的主管领导,一查到底!你不让老百姓过上安全、安稳的日子,国家就让你过牢底坐穿的日子!你不督促企业承担企业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国家就让你承担企业所承担和你本来应当承担的双份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责任只有落实到位,落实到法律层面上,我们的某些政府工作人员才会真正负起责任来,我们的食品才会安全,我们的国家才会安全!

三,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三鹿集团副总裁王玉良说,“多年来,三鹿集团一直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每一袋产品安全、优质。”讲得太好了。但这并不表明三鹿公司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便三鹿公司做到了这一点,它也仅仅是承担了企业做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而已,并不能说明三鹿准备做得更好,或是准备给我们消费者施舍些什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三鹿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安全检测,也应当在产品出厂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但是,显然,三鹿公司没有履行这个“经过1100多项检测才能出厂”的义务,却想把本属于他的责任推给奶农、奶霸,奶农送的牛奶原料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直接的原 4

因,直接原因是婴儿吃了经“三鹿”厂家生产的奶粉后出现健康问题的,奶农的牛奶有问题,企业在收购和使用时就应该进行质量检测,难道说只要是奶农送来的牛奶,三鹿都是照单全收吗?三鹿集团作为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的产品出了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公众看到的只有企业在想尽办法推卸责任,而不是积极承担事故责任!这不能不让我们感到愤怒!

把问题转化为机会是企业管理的精粹所在,也是企业家的职能所在,彼得·德鲁克指出,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可能不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而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一个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加无形资产。从这一角度来看,三鹿很显然做得远远不够。

四,如何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来保障食品安全

从政府的市场监管层面来看,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尽快制定食品安全的基本法。目前,各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如日本的《食品安全法》、英国的《食品安全法》、俄罗斯的《食品质量与安全联邦法》等。我国有必要将现有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同时辅以《产品质量法》、《农产品安全法》等特别法。通过《食品安全法》,理顺我国食品监管的主体、职责和程序,避免多头监管带来的弊端;建立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监管体系、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召回和追溯制度、食品安全管理的 HACCP体系、食品安全评估体系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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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和完善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之与需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相协调。针对乳业行业,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第三方监督制度,建立从原料奶来源到产品加工、销售和售后的一系列监控体系,尤其是加强源头的质保体系。

(3)建议制定《营养改善法》。有些食品根据食品质量或安全等标准体系难以检测,但却不符合营养标准。就营养本身,不利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问题长期积累,容易滋生食品质量或安全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营养改善法》。

(4)完善价格管制。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乳品企业的价格管理,防止由于价格偏离导致伤农害农事件的产生,导致乳业后期的畸形发展。

(5)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之与已经制定的《反垄断法》协调,也使之与已经制定或将要制定或修改的食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协调。建立科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科学界定与垄断行为的区别,完善执法主体、职责、程序及其责任追究制度等。

(6)修改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之与应当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等以及需要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协调。建立科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等权利实现机制,完善消费者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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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经济法视野下的“毒奶粉”事件的思考兼再论“转

轨经济法学”等类似观点不可取》

《中国经济法的根基》

《转轨经济法学》

近日,由“三鹿奶粉”引发的奶粉质量安全问题已蔓延到了22家乳制品企业,由此暴露了奶粉行业的“潜规则”问 题,引起了一场奶粉行业的信任危机。这件事情深刻地表明,企业必须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否则就会自食苦果。但另一方面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管理的保险公司来 说,此时的作用又将如何发挥呢?面对如此惨重的损失,在重大赔偿责任面前,保险人又能发挥出多大的风险保障作用呢?

根据行业惯例,产品责任险的承保通常都有一套严格的核保流程。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严格核保的首要要求之一便是对食品行业一定会谨小慎微, 极少承保食品类的产品责任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食品行业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无疑是较为典型的涉及面广、赔偿责任大的风险标的。将其拒之门外之余,又难免会 自问保险的意义和价值又当如何体现呢?

此次“三鹿奶粉”事件暂未听到任何关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声音,由此可充分证实了产品责任险对这一领域的保障力度还有待开 7

发,市场可挖掘空间仍然 存在。但如果真的有乳制品企业已投保了产品责任险,此次事件的爆发,对保险公司来讲,无疑也是一项极大的挑战。当然,个人认为,大挑战的爆发对行业来说, 也未尝不是件好事。当年若没有美国石棉案件的爆发,责任险在国外市场的发展也不会如此迅速,巨灾之下必能让保险人深刻反思。失败推人前进,行业的发展同样 也需要面临各项挑战,真正发挥出保险防灾防损的社会稳定器和助动器的作用。

且不论“奶粉事件”是否为乳制品行业的“潜规则”,但突击检查出有20多家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事实已充分说明了现行食品安全检查存在一定的 漏洞可钻,否则,问题不会波及范围如此广泛。现行安检模式为企业生产后,由国家质检局负责食品安全检查,而这一环节中一旦出现企业与政府联盟的个别腐败现 象产生,将意味着此类可能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将会轻松过关。

如果引入保险机制,利用保险公司来做好此类企业的第二道安全检查防线,通过经济利益机制化解这种问题是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办法。如保险公司对质 量安全不负责任,随意承保,则在事故爆发后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受自身经营利润需求的限制,必须要对承保认真做好检测工作。

现以乳制品行业为例,证明这一机制存在的合理性。首先,第一步需要做的是加大宣传,使消费者意识到购买乳制品需要经过质检局和保险公司两大防线 后方可放心使用。质检局作为国家机构对食品 8

安全无疑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而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管理的商业公司必须对自己经营业务的赔付情况有良好 的管控力度。接下来,各乳制品企业除了完成以往的质检局监督一关以外,还将积极寻求保险支持。此时,保险公司将发挥专业的风险查勘技术来判定其风险水平, 对不合格产品可采取拒绝承保。如个别保险公司疏于风险管控,贸然承保不合格乳制品企业的产品,则该保险公司将来可能面临的赔付就会很高,经营风险同样会加 大,保险公司受自身利益约束必将严格核保。最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义务作为消费者的经济保障后盾有效支持受害者,使其得到充分经济补偿。 当然这一机制的实现对保险公司和政府机构同样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机构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建立这种类似强制保险的投保环境及舆论宣传。必要 时,在消费者对保险认知不足时可强制要求企业必须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为消费者负责,同时为自身企业经营负责。而这一机制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也是一项新的考 验,对风险识别、风险查勘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保险人才的建立与培养也同样成为这一机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之一。

通过商业手段实现对行政手段的有效补充,切实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督促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负责。高风险的企业需承担高保费或者干脆被拒保,则该企业 很有可能因此而导致停产,在问题爆发之前做好防范与预防工作。未雨绸缪,如此才能有效地发挥出保险的作用,体现保险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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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刘文

【摘要】:一场牛奶风波席卷中华大地,国民为知名企业违背诚信的经营方式愤慨不已,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治愈受害婴儿,惩罚不法分子,随着事件的慢慢平息,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此事件,希望可以从中汲取教训。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三鹿”奶粉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 事件 知名企业 服务质量 诚信 引发

目前,三鹿奶粉致婴儿肾结石以致肾衰竭而死亡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扩大,相关媒体上,尤其是网络媒体上,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政府监管部门的声讨和责骂声已呈风起云涌之势。这起事件对整个社会已造成巨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这是一场严重的企业信誉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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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三鹿奶粉致婴儿死亡事件之后,国这质检部门又相继查出了22家奶粉生产企业生产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伊利、蒙牛两大厂商赫然在列,触目惊心啊,它们可是 民族乳制品生产企业的两面旗帜,国内各大媒体对乳制品行业的生产状况是否安全提出了严重的质疑。台湾地区已经冻结三鹿奶粉在台湾的销售。国**体也纷纷报 道了这一事件,此事再次引发人们对我国产品安全问题的担忧,它再次损害了外国人对我国产品安全的信心。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国内和国外的信誉,乃至我国产品在 国外的信誉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所以说,这是一场严重的信誉危机。

二、这是一场严重的社会的信任危机

这起奶粉事件,让国人最为放心的两大品牌伊利、蒙牛也牵涉其中,蒙牛一贯坚持“始终将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放在第 一位”的立场,这样的品牌都出现了问题,人们会问:我们还能相信他们吗?我们还能相信谁?其它食品、饮料也有问题吗?社会上流通的商品能让我们放心吗?这 想奶粉事件,令人想起4年前出现的劣质奶粉导致出现大头婴儿事件,事隔几年,为何又再出现此类惨剧?这起事件,企业有责任,省、市级监管部门有责任,国家 质检总局有责任吗?据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已取消所有商品的免检资格,这本身就表明国家对企业的信任度已经降低。我们家已经做出这样的决定,在质检部门对其 它乳制品的检测结果出来之前,停止使用一切乳制品,我想,很多家庭也会做出如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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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这是一场严重的人性危机,它极大地打击了国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5.12大地震的惨况和救援行动极大地唤起了国人的同情心,关爱生命、关注健康不再只是一句口号,它已深深地浸 入国人的骨髓,成为国人自觉的行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抛弃、不放弃,用我们全部的力量拯救每一个生命”,让国人挺过了如此巨大的灾难,每一位 热心的中华儿女都为之付出了心血,每一位中华儿女都为生活这样的国家而感到自豪,国人深信,没有淌不过的河,没有过不去的山,只要我们付出艰辛和汗水,只 要我们团结一致,万众一心。随后,我们成功地举办了奥运会,奥运会的巨大成功再一次将国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提升到新的高度,别人能做到的,我们也能做到, 而且我们可以做到更好甚至最好。5.12大地震的救援行动,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处处绽放着人性的光辉,人性的力量。然而,在国人自信心和自豪感正处于巅峰 之际,在国人对奥运会的热情还未消退之时,晴空一声惊雷,三鹿奶粉事件爆发了,国人瞬间矒了,国内还存在如此恶浊之事,还存在如此泯灭人性之事,自信心和 自豪感受到严重打击,巨大的心理落差让国人难以接受。更让国人难以接受的是,最先发现问题的竟然是外国人,外国人在通知地方政府之后,问题竟然得不到解 决,最后通知了中央政府,才开始解决问题(网络上报道如此,如果此事属实,国产品牌的信誉何在?国人的脸面何在?如果此事不属实,相关政府应予以澄清,以 免以讹传讹)。发生如此事件,即使我们没有相关的技术手段,不能检测出来(这已经非常丢 12

脸了),为什么地方政府竟然能视人性命如草芥,放任事态进一步恶 化?那些知情人(特别是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的人)不清楚事情的严重性吗?他们的良心何在?他们的人性何在?他们能瞒得住吗(没想到外国人竟这么较真吧)?如 果能瞒住,他们还要瞒到什么时候?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已经是一起非常严重的社会公共事件,它考验的不仅是责任企业或个人的处事态度,更考验的是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的理性和自信心,在危机来临时,我们应该怎样面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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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已经出现,摆在那儿了,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和谩骂,这样不能解决问题,只会使问题更加复杂,更加难以解决,我们应该从巨大的心理落差中解脱出来,迅速地 回归理性,理性地思考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如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如何更好地解决问题,并认真做好总结,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一次发生。这才是科 学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应该拿出十足的信心,相信国家一定会秉承对国人负责的态度,严肃处理和对待这起事件,也应相信国家一定能处理得非常好,就像我们相 信国家能处理好5.12大地震和奥运会一样,相信国家一定会严惩责任人,并认真做好总结,逐步完善相关监控手段和惩处制度,为国人提供可靠的乳制品乃至一 切商品,重树国人对企业、对社会的信任,重树国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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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欣慰地看到,中央政府知情后,在残奥会尚在举行的情况下,没有藏着、掖着地怕露丑,在第一时间开始彻查此 事,并报诸媒体,使其大白于天下。我们也应看到,国家质检总局迅速检测了其它企业生产的奶粉,取消了一切商品的免检资格,加大了监管力度和监管范围,这是 要让企业在外力的作用下,保证商品质量,最终引导企业自觉地保证质量,重树国人对商品的信心。我们也应看到,一些负责任的企业,如蒙牛,已经站出来声明, 要对国人负责,请求相关检测机构对其所有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其要用实际行动,让市场上只存在安全产品,让全国消费者放心。我们也应看到,在国家质检总局公 布的名单中,仍有80多家企业生产的奶粉是合格的,伊利、蒙牛两大厂商生产的奶粉,只有少量检测不合格。

安全事故,重在预防,我们如何才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呢?这一问题牵涉的范围非常广,也非常复杂,我也说不清楚,我只提出点个人看法:

1、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检测手段

某些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我们或者没有认知其的存在,或者不能有效地将其检测出来,为此,我们要努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加强与国外先进单位的沟通,以提高我们的认知能力,获取有效的检测手段。

2、加强监管工作,加重监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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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人是利益的第三方,在法律上与生产者和消费者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认真监督企业的生产行为,保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如果其与 生产者产生了利益关系,就一定是违反了法律,其造成的后果与生产者一样严重,甚至过之,监管人应负生产者同样责任,监管人知情不报者,应罪加一等。

3、完善国家和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这是一个长期完善的过程,我们只能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不断完善。

4、加大对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只有加大惩处力度,才能对生产者产生更大的威慑作用,在心理上影响其生产行为。

5、加强道德和人性化建设,增强生产者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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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育和媒体等手段,提升国人的道德和人性观念,增强国人的社会责任感,这是解决问题的最有力的途径,但这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我坚信,任何欺骗和谎言终将被拆穿,只有那些诚实的,负责任的企业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才能最终得到国人的认同,才能走得更远,做得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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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呼吁,用理性的眼光和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三鹿奶粉事件,不要无休止的责难或谩骂,不要散布或传播明显是假的讯息,以免让公众更加恐慌和焦虑。

我深信,一个充满理性的、公平的、诚实的社会必将到来,让我们一起为之加油,让我们全力以赴,让关爱和健康成为永恒的主题。 20xx年9月11日,河北石家庄市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该事件立刻引起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并迅速 波及全国。随着时间的推移,因食用三鹿奶粉导致婴儿患肾结石的病例不断增加,各地已报告临床诊断患儿6244例,仅贵州省各地累计报告病例就达132例。

近年来,我们先后经历了“福寿螺”、“瘦肉精”、“红心鸭蛋”等食品安全事件,“大头娃娃”事件中受害的孩子们的无助表情还历历在目,类似的事情竟又一 次发生,而且还牵涉到国内知名品牌,实在让人始料未及。究竟为什么令人痛心疾首的食品安全事件屡次发生,而在事发之后我们又该做些什么呢?

此次食品问题让我想到了温家宝总理在汶川地震中说的一句话:“一个民族的灾难总会有民族的进步来补偿”。那么食品问题中的灾难就应该由更加完善的食品监管制度来补偿,进行长效的监管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

1、监管部门重叠,造成监管乏力,建议改革监管模式,实现从源头到最终产品的垂直追踪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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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来看,我国采用的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平行监管模式,且是按生产、消费、流通等各环节实行区分监管。

从多个环节进行多重保障似乎是件好事,但亚太国际关系学会副主席戴庆成却认为“执法部门过多难免会出现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地带,相互制约难,相互配合 难。”的确,这次从奶制品中一再检测出三聚氰胺,很难说到底是因为农业部没有做好杜绝添加有害化学物质的工作,还是因为质监局监督管理的工作没有做到位。 事实上,许多事故中之所以会出现职能交叉管理混乱的局面,是由于我国目前缺乏一个由政府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至上而下的,跨地域的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由此产生的负面结果是:一些部门碍于职权范畴,不敢过界越权,破坏官场规矩,进而导致地方利益保护、部门利益保护等问题屡禁不止。

所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政府应通过改革,缩减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数量,设立单一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督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供应,真正实现对所有食品从 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管理模式,加拿大建有一个高度集中的机构——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验都在这里进 行,这样对有害食品的监管会更为有效。同时,我国也应该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合作,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借此提高自身水平等。这些都是未 来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的方向。 17

2、食品免检是造成监管漏洞的另一原因,建议暂停食品、药品的免检制度。

三鹿奶粉事件 让我们重新审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同时引发我们思考的还有我国实行的食品免检制度,我国允许几家最大的牛奶企业实行免检也是此次事件得以无节制 蔓延的原因之一。免检制度使得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的关系密切,容易导致企业争相与质监部门拉关系,造成**。并且获得免检资格势必造成企业在加工生产的某 些环节放松监督,导致人为产品质量监控不力,所以食品行业目前根本就不适用免检制度。其实不仅仅是食品行业,20xx年的“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也为我们 敲响了警钟,食品、医药等一些关系民生的重要行业都应谨慎使用免检制度。基于我国目前监管模式的缺陷,以及社会质量意识较差的现状,我们建议对容易造成重 大安全隐患的食品和药品的免检制度予以暂停。

3、法律具有对公众行为的约束力,建议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

如上所言,中国食品管理机制中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各个职能部门相互推诿造成制度漏洞,而更为重要的是没有相关法律来预防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事件。

发生在20xx年中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和19世纪在纽约持续了几十年的“泔水奶”丑闻十分相似。“泔水奶”一年导致死亡的儿童高达8000人,而企业生产 这种牛奶的时间长达几十年,而最终被清理干净是在“泔水奶”最严重时期过后的50年。三鹿奶粉事件事发后 18

半个月,仅广东省报告的病例就达4981例。可 见,食品安全问题波及的范围大,导致的后果严重且容易造成长时间的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正如某位学者所说:“法律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 其目的在于实现民众的福利。”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处罚极轻,这就使不少商家走上了犯罪道路,胆大妄为,昧着良心赚钱,危害民众的福 利。因此,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惩罚不法企业及其违法人员,永久取消其食品和药品的生产资格。

例如,应尽快出台《食品安 全法》与《药品安全法》,法律中不仅要强调食品和药品的卫生和安全,还应该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赔偿消费者损失的额 度;修订《产品质量法》,强调惩罚性罚款,这样企业才会因惧怕违法的巨大代价而加强自律;对于谋财害命的商贩,更要加强刑罚力度。食品是人天天必须与之打 交道的东西,自古民以食为天,所以对食品犯罪应该特别重视。比如英国对食品犯罪就实行“客观”标准,不管行为人知还是不知,但犯即罚。也就是说,如果肉商 卖了有病肉类,尽管他可能不知道来源肉类是有病牲口的,也被视为犯罪。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再如纽约的“泔水奶”事件,事后美国颁布了更严格的食品法 律,改善了监督执法,通过了食品和药物法。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做到这一步花了几十年时间,而不是几个月或几年, 19

显然,完善法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因 此当前我国修订相关法律已经刻不容缓。

4、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建议提高消费者地位和自身保护意识。 除了管理制度和法律上的 问题,我们消费者本身是否也存在一些问题呢?先来看看为何麦当劳会在地板上立起一个“小心地滑”的牌子,快餐连锁店的热咖啡上为何标注“咖啡很热,饮时小 心”的字样,其实这些都是美国消费者“苛求”的结果,其背后都有一起起消费者诉讼,都有厂商的败诉和巨额赔款。类似三鹿奶粉事件这种让消费者付出惨痛代价 的悲剧已经不是第一起了,然而我们却从未看到过任何一家企业因为由此引发的巨额消费者索赔而破产倒闭,消费者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如果消费者始终不能变得强势起来,那么所谓的“质量就是生命”就永远只是一句空话,这也是公共食品安全事故屡次发生,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一直难以得到保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国际消费者食品组织协会的专家介绍说,“在新西兰,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参与食品安全决策。新西兰食品安全局每年都会召开三次消费者论坛,各类议题都会征求 消费者代表的意见。这些代表有来自传统消费者协会的,也有土著居民和农村消费者代表。”这一经验对我们无疑十分宝贵。正如一些学者所说,“消费者才是万千 产品质量最敏锐的巡警侦探。”因此,除了在法律上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外,还应当强调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知道更多的信息,让广大消费者共同监管食品安 全问题。同时,新闻媒体的全面深入报道也 20

是提高消费者地位的办法之一。当然,消费者本身也应该学会自我保护,我们消费者平时在买东西的同时应当多长个心 眼,仔细看包装、产品说明,遇到问题及时反映,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多留意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增强法律意识。

综上所述,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不是一两个问题,而是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只有政府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修订完善法律,调整相关制度,消费者自身也增强保护意识,各方共同努力,我们才可以吃得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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