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安全)部门:

根据19xx年3月1日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发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xx年3月1日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二、第六条中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办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三、第八条中“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

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第十条中“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进行调查”,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授权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劳动部门可视情况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部门

和有关部门调查。

无主管部门或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 本条中所规定的调查组参加单位,因故不参加调查时,调查组仍合法。

五、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是否结案,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内容包括:(1)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后视为结案。

企业在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90日才能结案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须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

六、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如何理解?

解释:是指劳动部门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2.对事故调查过程中提出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的客观、真实、公正性进行监

督检查;3.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确定是否可以结案;4.对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在本《规定》范围内,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它事项。

19xx年7月25日

 

第二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1995-04-01 煤炭工业部

批准文件: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 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

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并针对当前安全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xx年起,安全统计在执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规程》(能源安保〔1990〕735号)的同时,要按照新《规定》要求,进行统计。

二、19xx年的安全控制指标仍按原《规程》统计口径的百万吨死亡率下达和考核,按新《规定》统计数字作为参考。

三、各煤炭管理机构要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安全司。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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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附件:

附:

一、职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三种: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 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伤势严重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①大拇指>断一节的;②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断一节的;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①脚趾>断3只以上的;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

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 职工伤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以下5类:

(1)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时包含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死亡一至>人(多人时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十人及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

煤炭工业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为8类:

(1)顶板: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底板掉矸、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

(2)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

(3)机电: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

(4)运输: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车辆撞、挤、>人,斜井跑车、竖井蹲罐、溜子皮带伤人。

(5)火药放炮:指放炮崩人,打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

(6)水灾:指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冒顶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

(7)火灾:指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

(8)其它。

二、非伤亡事故

企业在生产进程中发生的生产中断、工程或物资损失的事>称为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虽然没有伤亡人员,但和伤亡事故只是毫厘之差的问题,两者没有明显的分界线。据有关专家的统计表明,事故中无伤亡的事故占90%以上,比伤亡事故的概率大10倍以上。况且,非伤亡事故造成了工程、物资的损失,并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应同伤亡事故一

样对待,分析事故,查明原因,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为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实现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专门下发了《关于

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把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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