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大气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大气污染源就是大气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

(1)工业:工业生产是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工业生产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 工业大气污染物种类繁多,有烟尘、硫的氧化物、氮的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卤化物、碳化合物等。其中有的是烟尘,有的是气体。

(2)生活炉灶与采暖锅炉:城市中大量民用生活炉灶和采暖锅炉需要消耗大量煤炭,煤炭在燃烧过程中要释放大量的灰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污染大气。特别是在冬季采暖时,往往使污染地区烟雾弥漫,呛得人咳嗽,这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污染源。

(3)交通运输:汽车、火车、飞机、轮船是当代的主要运输工具,它们烧煤或石油产生的废气也是重要的污染物。特别是城市中的汽车,量大而集中,排放的污染物能直接侵袭人的呼吸器官,对城市的空气污染很严重,成为大城市空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汽车排放的废气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等,前三种物质危害性很大。

(4)森林火灾产生的烟雾。

编辑本段3.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人需要呼吸空气以维持生命。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约2万多次,吸入空气达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气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 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呼吸道疾病与生理机能障碍,以及眼鼻等粘膜组织受到刺激而患病。 比如,19xx年12月5~8日英国伦敦发生的煤烟雾事件死亡4000人。人们把 煤烟雾事件

这个灾难的烟雾称为"杀人的烟雾"。据分析,这是因为那几天伦敦无风有雾,工厂烟囱和居民取暖排出的废气烟尘弥漫在伦敦市区经久不散,烟尘最高浓度达

4.46毫克/米3,二氧化硫的日平均浓度竟达到3.83毫升/米3。二氧化硫经过某种化学反应,生成硫酸液沫附着在烟尘上或凝聚在雾滴上,随呼吸进入器官,使人发病或加速慢性病患者的死亡。这也就是所谓的光化学污染。 由上例可知,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很高时,会造成急性污染中毒,或使病状恶化,甚至在几天内夺去几千人的生命。其实,即使大气中污染物浓度不高,但人体成年累月呼吸这种污染了的空气,也会引起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及肺癌等疾病。

(2)对植物的危害

大气污染物,尤其是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对植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当污染物浓度很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急性危害,使植物叶表面产生伤斑,或者直接使叶枯萎脱落;当污染物浓度不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慢性危害,使植物叶片褪绿,或者表面上看不见什么危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受到了影响,造成植物产量下降,品质变坏。

(3)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

大气污染物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①减少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从工厂、发电站、汽车、家庭取暖设备向大气中排放的大量烟尘微粒,使空气变得非常浑浊,遮挡了阳光,使得到达

地面的太阳辐射量减少。据观测统计,在大工业城市烟雾不散的日子里,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地面的量比没有烟雾的日子减少近40%。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天天如此,就会导致人和动植物因缺乏阳光而生长发育不好。 ②增加大气降水量 酸雨

:从大工业城市排出来的微粒,其中有很多具有水气凝结核的作用。因此,当大气中有其他一些降水条件与之配合的时候,就会出现降水天气。在大工业城市的下风地区,降水量更多。 ③下酸雨:有时候,从天空落下的雨水中含有硫酸。这种酸雨是大气中的污染物二氧化硫经过氧化形成硫酸,随自然界的降水下落形成的。硫酸雨能使大片森林和农作物毁坏,能使纸品、纺织品、皮革制品等

腐蚀破碎,能使金属的防锈涂料变质而降低保护作用,还会腐蚀、污染建筑物。 ④增高大气温度:在大工业城市上空,由于有大量废热排放到空中,因此,近地面空气的温度比四周郊区要高一些。这种现象在气象学中称做"热岛效应"。 ⑤对全球气候的影响:近年来,人们逐渐注意到大气污染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问题。经过研究,人们认为在有可能引起气候变化的各种大气污染物质中,二氧化碳具有重大的作用。从地球上无数烟囱和其他种种废气管道排放到大气中的大量二氧化碳,约有50%留在大气里。二氧化碳能吸收来自地面的长波辐射,使近地面层空气温度增高,这叫做"温室效应"。经粗略估算,如果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25%,近地面气温可以增加0.5~2℃。如果增加100%,近地面温度可以增高1.5~6℃。有的专家认为,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照现在的速度增加下去,若干年后会使得南北极的冰熔化,导致全球的气候异常。

7.空气污染的防治

防治空气污染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乃至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可考虑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 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 太阳能

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对于风力大、通风好、湍流盛、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厂矿企业活动。逆温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否则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因此应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进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3、 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气过度集中,不要造成重复迭加污染,形成局部地区严重污染事件发生。 4、绿化造林:茂密的林丛能降低风速,使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有的有绒毛,有的能分泌粘液和油脂,因此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叶子经雨水冲洗后,能继续吸附飘尘。如此往复拦阻和吸附尘埃,能使空气得到净化。 5、从自己做起。不要乱扔废弃物,完美的城市是人人的责任。

 

第二篇: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

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 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2-03

【正 文】

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空气污染防制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连续自动监测设施 (以下简称监测设施) :指可连续自动采样、分析与记录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稀释气体排放浓度及排放流率之设施。

二、连线设施:指监测设施之监测数据与主管机关进行连线作业之纪录档产生程式、执行传输模组之电脑与程式及电信线路。

三、全幅 (Span) :指公私场所依其空气污染物、稀释气体排放浓度及排放流率之实际排放状况,以监测设施标准气体或校正器材设定量测范围内所能量测之最大值。

四、零点偏移:指监测设施操作一定期间后,以零点标准气体或校正器材进行测试所得之差值。

五、全幅偏移:指监测设施操作一定期间后,以全幅标准气体或校正器材进行测试所得之差值。

六、校正误差查核:指以监测设施制造厂商或认可机构提供之标准滤光镜或其他校正器材量测不透光率,计算校正误差之查核方式。

七、相对准确度测试查核 (Relative Accuracy Test Audit, RATA) :指以监测设施及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检验测定方法,同步量测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气体排放,测试三次以上,每次三组数据,计算相对准确度之测试查核方式。

八、相对准确度查核 (Relative Accuracy Audit, RAA) :指以监测设施及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检验测定方法,同步量测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气体排放,测试一次以上、每次三组数据,计算相对准确度之查核方式。

九、标准气体查核:指监测设施以两种以上不同浓度且未经稀释标准气体量测之数据,计算准确度之查核方式。

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

第 3 条

监测设施之种类及量测项目如下:

一、粒状污染物不透光率监测设施,其量测项目为不透光率。

二、气状污染物监测设施,其量测项目为:

(一) 二氧化硫。

(二) 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及二氧化氮。

(三) 一氧化碳。

(四) 总还原硫,包括硫化氢、甲基硫醇、硫化甲基及二硫化甲基。

(五) 氯化氢。

(六) 挥发性有机物。

三、稀释气体监测设施,其量测项目为氧气或二氧化碳。

四、排放流率监测设施,其量测项目为排放流率及温度。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种类及项目。

第 4 条

粒状污染物不透光率监测设施进行安装时,其安装位置、透光仪、数据记录器、校正用衰光器及光谱仪之规范,以及安装后之性能规格及确认程序,应符合附录一规定。

气状污染物、稀释气体及排放流率监测设施进行安装时,其安装位置及数据记录器之规范,以及安装后之性能规格及确认程序,应符合附录二至附录八规定。

前二项各类监测设施监测数据之量测频率、纪录值计算、全幅设定、无效数据与时间之认定、无效或遗失数据之处理及系统偏移之校正计算,应符合附录九规定。

第 5 条

二个以上适用相同排放标准之固定污染源,其排放气体混合后经一个排放口排放时,得于混合后之排放管道设置监测设施。

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办法

同一污染源之排放气体经二个以上排放管道排放时,每一排放管道应设置监测设施。但排放量较小之排放管道,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免予设置。

第 6 条

二个以上之排放管道,其排放气体来自相同型式、规模、操作条件及污染防制设备之固定污染源,得共同设置单一监测设施进行量测,且其连续监测时间应平均分配。

第 7 条

公私场所具有经中央主管机指定公告应设置监测设施之固定污染源,应依下列规定之一,向地方主管机关办理:

一、固定污染源之监测设施于公告前已设置者,应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报监测措施说明书及监测设施确认报告书。

二、固定污染源之监测设施于公告后应设置者,应于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报监测设施设置计划书,并于公告之日起二年内完成设置,且提报监测措施说明书及监测设施确认报告书。

三、依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申请设置许可证者,于申请时应并提报监测设施设置计划书;依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操作许可证者,于申请时应并提报监测措施说明书,并应于提报空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时,并提报监测设施确认报告书。

第 8 条

公私场所具有经中央主管机指定公告应设置监测设施与主管机关连线者,应依下列规定之一,向地方主管机关办理:

一、固定污染源之监测设施于公告前已与地方主管机关完成连线者,应于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报连线确认报告书。

二、固定污染源之监测设施于公告前未与地方主管机关完成连线者,应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报连线计划书,并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连线及提报连线确认报告书。

三、固定污染源之监测设施之设置与连线经同时指定公告者,于提报监测措施说明书时应一并提报连线计划书,其连线完成期限应与监测设施完成设置期限一致,并提报连线确认报告书。

四、依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操作许可证者,于申请时应并提报连线计划书,并应于提报空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时,并提报连线确认报告书。

第 9 条

公私场所监测设施汰换或量测位置变更时,应于汰换或变更三个月前向地方主管机关提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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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置计划书,于汰换或变更一个月前提报监测措施说明书,并于汰换或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提报监测设施确认报告书。

公私场所监测设施之连线设施汰换时,应于汰换一个月前函报地方主管机关,并于汰换完成后一个月内提报连线确认报告书。

第一项公私场所监测设施汰换或量测位置变更期间,其固定污染源应每周检测一次。

第 10 条

第七条 至第九条之监测设施设置计划书、监测措施说明书、监测设施确认报告书、连线计划书及连线确认报告书之项目内容,应符合附录十规定。

第 11 条

地方主管机关受理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之监测设施设置计划书、监测措施说明书、监测设施确认报告书、连线计划书或连线确认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审查。

前项申请文件经审查不合规定者,应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应予驳回。补正日数不算入审查期限内,且补正总日数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一项监测设施设置计划书、监测设施措施说明书、监测设施确认报告书、连线计划书或连线确认报告书与固定污染源设置或操作许可证一并提出申请时,其审查应依固定污染源设置与操作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 12 条

前条经地方主管机关审查通过认可者,公私场所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监测设施设置计划书及连线计划书内容设置其监测设施及连线设施。

二、依监测设施确认报告书操作维护其监测设施。

三、依连线确认报告书与地方主管机关连线传输其监测数据。

第 13 条

公私场所应依下列规定进行监测设施之例行校正测试、查核及保养,并作成纪录,保存二年备查。

一、零点及全幅偏移测试,应每日进行一次。

二、粒状污染物不透光率之校正误差查核,应每季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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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气状污染物、稀释气体及排放流率之相对准确度测试查核,应每季进行一次,于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间内各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以替代查核方式或调整其查核频率。

(一) 氯化氢监测设施得以标准气体查核方式替代。

(二) 各量测项目之相对准确度皆小于其性能规格值之二分之一者,自下

一季起得改为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 各量测项目之相对准确度连续两年符合其性能规格值者,自下一季

起每年得有一季应依相对准确度测试查核程序进行,其他季执行时得以相对准确度查核或标准气体查核方法进行。

四、依监测设施制造厂商提供之使用手册进行例行保养,并对校正标准气体及校正器材定期进行查核。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校正测试或查核。

前项测试或查核程序应符合附录二至附录九规定。公私场所应于执行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例行查核前五日通知地方主管机关。

第 14 条

公私场所粒状污染物不透光率监测设施应符合附录一校正误差之性能规格;其气状污染物、稀释气体与排放流率监测设施应符合附录二至附录八相对准确度及准确度之性能规格。

第 15 条

监测设施之每季有效监测时数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应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二、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应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前项每季有效监测时数百分率计算公式如下:

T- (Du+Dm)

P=─────────×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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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

P :每季有效监测时数百分率,单位为%。

T :固定污染源每季操作时间,单位为小时。

t :监测设施汰换时间,单位为小时。

Du:监测设施无效数据时间,单位为小时。

Dm:监测设施遗失数据时间,单位为小时。

第 16 条

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监测设施依附录九量测频率及纪录值计算所得之数据,应作成纪录,并依下列规定保存:

一、每次量测之原始数据及其校正数据,保存三十日备查。

二、粒状污染物不透光率六分钟平均数据纪录值、气状污染物、稀释气体及排放流率一小时平均数据纪录值,保存二年备查。

第 17 条

第十三条 及前条之纪录公私场所应于每月十五日前,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格式向地方主管机关申报前一月份之纪录。但其监测设施与地方主管机关连线传送监测数据者,不在此限。

第 18 条

公私场所监测设施与主管机关连线者,其监测数据应由传输模组以网路或电信线路向地方主管机关传输。

前项传输模组之功能规格应符合附录十一规定。

第 19 条

经指定公告应与主管机关连线之监测设施,其监测数据传输频率依下列规定:

一、即时监测纪录:

(一) 自本办法施行日起至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监测

数据超出排放警戒条件时,应每六分钟传输粒状污染物不透光率平均数据纪录值一次;每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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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钟传输气状污染物平均数据纪录值一次。

(二) 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应每六分钟传输粒状污染物不透

光率平均数据纪录值一次;每十五分钟传输气状污染物平均数据纪录值一次。

二、每日监测纪录应于次日上午九时前传输。

三、每月监测纪录应于次月十五日前传输。

前项第一款第一目之排放警戒条件指粒状污染物不透光率六分钟数据纪录值连续四次以上或气状污染物一小时数据纪录值超过排放标准。但空气品质有恶化之虞时,地方主管机关得调整之。

第一项与主管机关连线传输之监测纪录,其数据类别及传输格式应符合附录十二至附录十四规定。

第 20 条

前条之即时监测纪录及每日监测纪录,应于传输模组保留十日备查;每月监测纪录应于传输模组保留三十日备查。

第 21 条

公私场所监测设施之连线设施发生故障无法于四小时内修护时,应于故障发生之日起二日内,检具修护措施及预定修护完成日期,向地方主管机关报备。

前项修护期间之监测数据应依附录十二至附录十四之格式,以磁片、光碟片或其他电子储存媒介,每日向地方主管机关申报。

第 22 条

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报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后,免设置监测设施。但应每周检测一次。

一、属紧急备用之发电设备运转率低者。

二、既存固定污染源因采行湿式洗涤之污染防制设备,致不透光率监测设施无法准确量测,并采行粒状污染物最佳可行控制技术者。

三、既存固定污染源因制程特性无法停炉者。

四、既存固定污染源因设置连续自动监测设施致烟道结构安全堪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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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每周检测结果连续三个月均符合排放标准,且其排放系数值差异在百分之二十以内,并建立污染物浓度与固定污染源或污染防制设备操作条件关系式后,得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准,调整为每个月检测一次,并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地方主管机关申报前一月份之操作纪录。

第一项及前项固定污染源每周及每个月检测一次者,应于检测后三十日内,向地方主管机关申报空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第一项所称既存固定污染源,系指固定污染源于本办法发布施行日前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标程序或已完成工程发包签约者。

第 23 条

前条第二项应向地方主管机关申报之固定污染源或污染防制设备操作纪录,其内容如下:

一、每日固定污染源原 (物) 料、燃料用量或产品产量及其操作条件之纪录。

二、每日污染防制设备操作条件之纪录。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纪录。

第 24 条

违反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者,主管机关应依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 25 条

本办法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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