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华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

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华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

行政处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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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蔡甸行初字第31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周社明 。

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华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华林村。 法定代表人朱少华 。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xx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华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xx年7月14日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1)第5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xx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1)第5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1)第5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1)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爱国 审 判 员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王宝君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蕾

 

第二篇:规划建房申请

建房申请

紫阳县规划局:

申请人:刘达勇,男,现年岁,全家人口1人,住洄水镇茶稻村一组。

申请原由:因家住边远,生态环境恶劣,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本村严德军在洄水镇上河坝土管所侧边有地基两间,无法居住,现在洄水镇上河坝拟新建房屋二间,占地面积67.23平方米,经我和严德军共同商议达成地基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其四界无任何争议,四界为:东齐茶园;南齐本户石坎;西与杨银成外墙壁交界;北齐街道里侧。拟建二层,总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因此,特向紫阳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房规划许可证,望贵局审批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刘达勇

二O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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