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

建设项目 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规定,建设项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 简称基建项目,指经批准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为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通常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作为一个基建项目。基建项目一般由设计文件规定的若干个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如钢铁项目可由炼铁、炼钢、轧钢等工程组成,纺织项目可由纺纱、织布、印染等工程组成。设计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单位,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基建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事业单位不止一个基建项目。

更新改造项目 指经批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或项目建议书)的更新改造工程,或更新改造计划方案中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更新改造项目是根据独立设计文件或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确定的,大致相当于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更新改造统计的基层填报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而不是更新改造项目。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有若干个更新改造项目。

建设性质 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整个项目情况填写;更新改造、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城镇集体投资)按整个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情况确定建设性质。

新建 一般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或独立工程。有的单位原有的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企、事业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作新建统计。

扩建 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分厂以及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的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也作扩建统计。 改建 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没有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总厂之下的分厂等,则该企、事业单位应作改建统计。现有企、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产民用品等),或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业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的车间,也应作改建统计。

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的企、事业及行政单位。

迁建 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保和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恢复 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单位。不论是按原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统计。尚未建成投产的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而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单纯购置 指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

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有些单位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单纯购置统计。

开工时间 指项目开始建设的时间,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统计;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 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作开工统计。

全部建成投产时间 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 项目规模 分为基建大中型、小型、更改限上项目和其他。

基本建设项目 按大中小项目的标准确定,一个项目只能属于一种类型。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规模或总投资划分,没有正式批准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的,可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表中所列的总规模或总投资划分。上述两条均不具备的,可以按本年计划施工工程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划分。生产单一产品的工业项目,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工业项目,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按全部投资额划分。 更改限上项目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为更新改造限额以上项目。 其他 指除基本建设项目、更改限上项目以外的项目。

建设阶段 指建设项目报告期内工程进展所处的阶段,分为筹建、本年正式施工、本年收尾、全部停缓建和单纯购置。

筹建 指在报告年度内永久性工程尚未正式开工,只是进行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为建设做准备工作的项目。

本年正式施工 指在报告年度内正式进行建筑或安装活动的项目,包括本年新开工、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本年全部建成投产及本年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正式恢复施工的项目。不包括以前年度已报全部建成投产、本年尚有遗留工程进行收尾的项目和已批准全部停缓建,但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进行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的项目。

本年收尾 指以前年度已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但有遗留工程尚未竣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收尾工程的项目。

全部停缓建 指报告期末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的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有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经上级批准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计划总投资 指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更新改造、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城镇集体投资单位,分别按年内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

⑴有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

⑵无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的计划总投资数;

⑶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⑷调整最初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可调整计划总投资,未经批准的不应调整计划总投资。

累计完成投资 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报告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包括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实际需要总投资 指在累计完成投资额已超过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情况下,建设项目按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所需的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填上报计划总投资或年内施工的各项工程全部建成投产计划需要的投资。用公式表示为:

实际需要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建完设计规定工程内容尚需投资 实际完成投资额 指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 ⑴建筑工程(建筑工作量)包括:

①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等工程。包括房屋的土建工程;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②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窖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③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

④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⑤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溉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⑥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

⑵安装工程(安装工作量)包括:

①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②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投料试运工作不包括在内)。 ⑶设备、工具、器具购置 指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新建单位及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或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⑷其他费用 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几项内容以外的各种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

投资额的计算价格:

⑴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实行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凡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量差,且经建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建筑安装工程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投资完成额。对于某些工程已进入施工但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出的,可根据工程进度先按设计概算或套用相同的结构、类型工程的预算综合价格计算,待预算编出后再进行调整。建设单位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给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将这部分价差包括在建安工程投资中。

⑵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一律按实际价格,即支出的全部金额计算。外购设备、工具、器具除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仓库保管费等。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算。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⑶其他费用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

更新改造项目的直接用途 分为增产、节约能源、其他节约、增加品种、提高产品质量、三废治理和其他。

增产 指增加工业以及农、牧、渔业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节约能源 指节约煤、电、油等燃料动力的项目,如为了压缩燃料的消耗而进行的烧油锅炉改烧煤工程、为节约用煤而进行的低效锅炉改造和余热利用等工程、为了压缩用电而进行的电加热设备改为红外线技术工程等。

其他节约 指节约钢材、木材、棉花、化工原料等各种原材料的项目和其他节约项目。

增加品种 指增加产品花色品种的项目。

提高产品质量 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的项目。

三废治理 指各生产企业为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回收物资等而治理废水、废气、废渣的项目。

其他 指除上述各项用途之外的更新改造项目。

资金来源 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年度内收到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上年末结余资金 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

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该指标可根据财务有关科目填列。为反映当年资金来源与当年投资完成额之间的关系,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国家预算内资金 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资金等。

国内贷款 指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债券 指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利用外资 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境外资金(含设备、材料、技术等的折算款)。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如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对外借款指通过中国政府(包括中央、各个部门、地方政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最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外国资金(含设备、技术、专利等折算款)。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自筹资金 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其他资金 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应付投资款 指在报告年度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指本年的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而不是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新增固定资产 指在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和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建设费用。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指在报告期内按照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计算条件和标准,实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应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对象,如一座矿井、一座转炉、一套化工装置、一条铁路专用线等;当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投入生产时作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统计。不包括主体工程虽已建成,但设备尚不配套或缺乏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附属辅助工程,因而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工程;生产作业线尚未建成,采取临时措施(如厂房尚未建成,临时安装部分设备,或缺乏主体配套设备,临时利用代用设备等)进行生产,虽能生产设计规定的产品,但不能保持正常生产的工程。

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方法 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设计(计划)能力计算。设计能力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或主体设备)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或配套设备)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设计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批准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按原设计能力计算,并加以说明。无设计(或计划)能力的,可根据验收时鉴定能力计算。

建成投产的工程,各生产环节的设备已经配齐,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应该按工程的全部设计能力计算。各生产环节的设备虽未按设计全部配套建成,但保证生产所需的主体设备、配套设备、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都已部分完成,形成生产作业线,经负荷试运转交付使用单位正式投入生产的,只计算设备配齐部分的能力。这部分建成投入生产的工程,统计新增生产能力时,需附有计算依据,并说明工程或主要设备配齐部分的情况,以及尚未建成的工程主要内容或尚缺的设备情况。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几项具体规定:

⑴在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数量时,不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在报告期内何时建成投入生产,其新增生产能力都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全年的生产能力计算,而

不应从本年建成投入生产的日期起计算,也不能按照投入生产后实际达到的产品产量或效益计算。

⑵以建筑物容积、面积及长度表示的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如房屋的建筑面积,商业、粮食部门的仓库容积,铁路、公路、电信线路,输油输气管道的长度等,一律按实际建成的数量计算,不按设计规定的容积、面积、长度的数量计算。

⑶只要建成投产的工程具备《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上的某种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不论其是否属于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均应按规定的名称和计量单位计算该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⑷改建、扩建的项目或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如无设计能力资料,可根据验收时鉴定的净增能力计算,即改、扩建后全部生产能力(或可能达到的年产量)减去改、扩建前原有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年产量)后即为改建、扩建新增生产能力。

⑸迁建项目一般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迁建的同时扩大建设规模的,只计算增加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⑹恢复项目应按恢复重建的全部能力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⑺引进项目或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在试生产期内经过考核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才可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⑻各类学校新增学生席位数,一般应按设计的学生席位数计算。没有设计席位的,可按教育部门规定的各类学校每个学生的定额面积,将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折算为新增学生席位数。

⑼医院新增病床床位数按竣工医院设计规定的新增病床床位计算。

⑽联合性企业总表统计整个企业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分表分别按不同行业统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⑾多种生产能力要将设计文件规定的各种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填全。

⑿全部靠手工生产的工厂和矿山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建设规模 指建设项目或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包括已经建成投产和尚未建成投产的工程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建设规模应按设计任务书或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能力或效益计算,如工业企业各主要产品的全部生产能力(设计规定有多种产品的,要将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分列),铁路、公路的总长度,学校的全部学生席位,医院的全部病床位数等等。新建项目按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计算。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业、

事业单位的建设规模,按改、扩建设计规定的全部新增加的能力(或工程效益)计算,不包括改、扩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没有总体设计的企业建设规模用本年施工的全部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能力,即以施工规模代替。

施工规模 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下同)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即全部建设规模中在本期正式施工的部分。设计规定有多种产品的,要将主要产品的施工规模分列。施工规模包括报告期以前已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和报告期新开工工程的设计能力;也包括报告期内建成投入生产的或报告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单项工程设计能力。不包括在报告期以前开工并已投产的或已经停缓建的工程,以及报告期内尚未正式开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例如某发电厂经批准建设四台10万千瓦发电机组,在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一台;在报告期内施工的二台,其中一台建成投产;还有一台没有开工。则该电厂建设规模为40万千瓦,报告期的施工规模为20万千瓦。

施工房屋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上期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复工、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

竣工房屋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全部房屋的建筑面积。

竣工房屋价值 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采用结算价格,包括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和跨年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的价值。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的计算方法 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房屋、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室外的水、暖、电、卫、道路工程、挡土墙等环境工程的费用,办公及生活用家具等的购置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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