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黑卫医管函〔2011〕3号)已于五月份下发各卫生局及相关医疗机构。各地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相关信息回报情况良好,但个别单位不按要求上报。请各市局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加大重视,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各级别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相关信息。

一、报告要求:

(一)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5个工作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2小时,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2小时。

(二) 有关行政部门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并可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三)报告内容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软件上报。

如逾期不报,全省通报批评。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管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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