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及时准确收集,登记、报告疫情。

2.报告病种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病人。

3.报告时限为甲类和乙类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非典、禽流感、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6小时内报告。乙类城镇6小时内,农村12小时内报告,丙类24小时报告。

4.健全传染病登记,填报《传染病报告卡》。不得漏登、错登、漏报、缓报、谎报。

5.遇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件要迅速启动直报网络和灾害报告系统,立即作出报告。

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掌握0—7岁儿童及当月出生数。

2.按免疫程序实施接种,做到人、卡、证、册对口。

3.严格免疫制品的运送、保存与使用,用过物品要严格销毁。

4.接种时要严格查对,并做到无菌操作,发现异常反应立即上报。

5.掌握妇女、孕产妇、0—7岁儿童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6.组织开展保健知识宣传。

7.实施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服务,搞好登记报告。

8.协助上级做好妇女、儿童体检及疾病筛查。

村卫生室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2.全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宣教等综合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3.强化卫生室达标建设,整体环境达到洁、齐、美。

4.坚持24小时应诊,出诊随叫随到,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上墙。

5.严格医疗文书和药品管理,确保医疗和用药安全。

6.认真执行有关登记、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门诊登记及处方书写管理制度

1.接诊病人要按门诊登记表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漏项、漏登。

2.认真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

3.处方由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或助理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开具。

4.处方书写要做到字迹工整,项目齐全,格式规范。

5.处方用药一般不得超过7日量,急诊不超过3日量,延长须注明理

由。

6.普通、儿科、中医处方保存期为1年,毒性、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门诊登记保存1年。

消毒管理制度

1.执行治疗时要衣帽、口罩整齐、严格无菌操作,遵守操作规程。

2.治疗时要保持整洁,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

3.用具用品要严格消毒,无菌物品有效期7天,浸泡液限期更换。

4.疑似传染病时要严格隔离,病人离室和所有用过物品要消毒。

5.玻璃注射器要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一次性注射器要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销毁。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乡村医生用药目录》,不得超范围用药。

2.药品统一由卫生院采购供应,不得非渠道进药。

3.建立药品赊销台账,认真进行登记,每月向卫生院报账。

4.药品要上架,上台,入柜保管,做到防鼠、防尘,防潮,防虫蛀,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药品。

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财务账册,做到日清月结。

2.医疗药品收费要严格执行限价规定,不得超收,漏收,并做到明码标价和项目公示。

3.固定资产(房屋设备)要造册登记,管好用好。

4.实行药品购进、销售、库存月报账制度。

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1.掌握医疗、预防、保健及相关信息。

2.实施信息的统计、核实与报告。

3.反馈信息要及时、准确、完整。

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1.门诊每日及时将垃圾送到垃圾桶,其中污染物应送到污染桶内。

2.诊室内的痰盂,要盛约1:20的“84”消毒液。

3.病人用过的废纸及果皮等物应放置纸篓内。

4.医疗废物应合理分类,使用黄色医疗垃圾袋包扎,做到不易断裂、渗漏。

乡村医生岗位职责

1.服从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院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

检查,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服务。

2.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3.积极参加一体化管理和工作例会及业务学习,强化自身业务建设。

4.认真规范书写,管理出访及各种登记,严格执行查对、登记、报告制度。

5.遇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件要迅速启动直报网络和灾害报告系统,立即作出报告

 

第二篇:湖城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

湖城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

一、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成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防保科对全院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做好全院疫情登记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保存好有关原始资料,每旬进行一次全院检查,每月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将检查结果,工作小结上报院领导。

三、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疫情报告自然负责人,负责管理监督首诊医师做好日常登记报卡工作,领导本部门疫情管理员进行疫情报告管理并做好基础资料保存工作,每旬进行一次科室自查。

四、各科室部门负责人、疫情管理员、首诊医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首诊医师为法定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及时、完整、准确上报疫情,同时做好相应登记、记录工作,防止漏报、误报情况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1. 在遇初诊传染病病例时,应按要求填写相应的传染病报告卡同时做好相应登记工作并上报防保科,由防保科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若确诊结果与初诊不同,应及时报出“订正报告卡”。

2.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立即报告防保科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由防保科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本院领导,并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若夜间则报告行政总值班,由行政总值班行使防保科有关工作职责,同时做好有关记录。

3. 发现乙类传染病及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也应尽快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乙类6小时以内送防保科进行网络报告,丙类24小时内上报。

4. 发现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爆发、流行;就诊历史上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时,以及遇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时;短期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的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报告防科和院领导,防保科应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卫生处理措施。

五、为了保证疫情报告质量,各科室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按规范做好门诊日志、病房住院登记、化验室化验结果登记、放射科X线首诊活动性肺结核病例登记以及各种传染病登记工作,并完整保存相应资料3年备查。

六、各科室、各级各类人员都要充分认识疫情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对于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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