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协和医院关于传染疫情报告的管理方法

中卫协和医院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

管理方法:

中卫市疾控中心:

传染病报告是传染病监测的基本内容,是疫情信息的主要来源,也是及早发现。控制蔓延和降低传染病发病的关键。根据【全国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此管理方法。

1.加强传染病知识培训,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对市疾控中心下发的文件,资料及每次对本院督导检查提出的问题都及时组织,全院专业人员传达学习,认真执行。并根据医院传染病防治培训计划。今年分2次组织,业务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和考试。最后将成绩纳入全年职工考核中。

2.严格制度、职责,制定传染病及上报规定: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传染病上报规定”,从传染病分类,上报时间,项目填写到医院诊断上报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制定奖罚措施,做到及时上报,不瞒报、漏报、错报,确保传染病上报工作正常运转。

3.做好定期督导检查:

疫情报告管理小组对本院传染病工作定期进行督导,自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项条款要求、熟记各类传染病种,掌握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诊断标准,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限,进一步加强传染病规范管理和

提高报告质量。

4.加强登记管理及资料的收集:

对门诊日志,住院病人登记,传染病报告登记册,确诊病人登记报告卡及网报等资料,要求按规定上报,并进行综合分析后,定期写出调查报告,报上级单位。

通过规范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对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院内交叉感染起重要作用,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卫市协和医院 20xx年3月20日

 

第二篇:协和医院处方管理规定

协和医院处方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贯彻《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处方开具、书写、调剂和保存,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处方权的获得

一、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才能开具处方。进修医师由教办审核其执业医师资格,接收科室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研究生无处方权。

二、 执业医师和药师须参加我院举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第二章 处方的开具

三、 处方包括我院门急诊处方和病区用药医嘱单。

四、 无处方权的医师(包括实习医生、试用期医师和进修医师)开具医嘱,由上级医师审查后签名于斜线前(如上级医师签名/实习医师签名)。

五、 医师和药师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六、 处方用量遵循“急三慢七”原则,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七、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八、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九、 对于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处方开具医师应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一、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三章 处方的书写

十二、 处方格式由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组成。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十三、 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与病历记载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十四、 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十五、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十六、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

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七、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第四章 处方的调剂与保存

十八、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十九、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十、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及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二十一、 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年。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二十二、 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与病历记载一致。门急诊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中,每缺一项或书写不清者扣当事人1元。

处方未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否则,每份处方扣10元。 二十三、 医师对药品已注明的禁忌和不良反应仍开具处方扣100元;开具处方并引起纠纷者,承担纠纷所引起费用,并罚款300元。若由此而引起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罚。

划错价、发错药者,每份处方扣100元;划错价、发错药并引起纠纷者,承担纠纷所引起费用,并罚款300元。若由此而引起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四、对药剂师、注射室护士杜绝禁忌症、配伍禁忌用药者,每份处方奖励100元(须提供处方及禁忌说明);医师、护士在患者注射前或用药前,发现并避免因发错药物而可能造成事故的,并奖励100元。

十七、违反本规定的,涉及进修医师的扣所在科室奖金;涉及研究生的扣导师奖金。

十八、医院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并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十九、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处方权按规定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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