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的调研

关于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的调研

液化气站 蔡学明

一、集体合同履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双方代表组织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与保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以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调整机制。

一般而言,合同的额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得到全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集体合同的履行是集体合同制度实现的基本形式。集体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遵守执行,亦即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凭借一种高度的责任感和讲求诚信的精神来保证集体合同实施兑现。这里所谓的执行合同,不仅指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而且要确保其组织的成员从上到下都切实履行合同。为了保证各自组织的成员切实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公会组织和雇主组织要为本会会员提供足够的信息;对于未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本会会员,要切实采取措施帮助其实现,乃至有权运用各种手段加以处理。

二、集体合同履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对时间中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情况加以分析,可以看到,集体合

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重签约、轻协商、轻履约的现象普遍存在

集体合同建立工作中重签约、轻协商、轻履约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次协商管纪念”,在签约前开展平等协商后就再也没有协商了;即使是经过平等协商,也是“以个人协商代替集体协商”,遇到问题都由工会主席个人与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凭关系、靠反复交涉去解决,而没有通过规范的平等协商程度来处理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集体合同“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企业经济效益怎么变,也不论经济环境发生多大变化,集体合同一旦签订后就再也没有根据情况变化对集体合同的条款经过平等协商后进行修改、变更。由于双方缺乏认真、充分、平等的协商,直接带来了集体合同质量和履行率不高的后果。

2、文本照抄,千人一面,缺乏个性

集体合同脱离企业实际,无法履行,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现象因当说与目前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采取的推行方式有关,属于带有某种“行政指令”特点的自上而下的腿型方式,在措施上主要通过下发文件、统一印制集体合同文本和下达计划指标等,从而使签订集体合同的表现形式也有自身的特点,客观上造成订立集体合同的企业户数迅速扩张,其中不乏形式主义的现象,一些单位的集体合同文本互相抄袭、缺乏个性。

3、集体合同内容不明确,致使合同难以履行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

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集体劳动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劳动关系的事迹情况,通过平等协商,认识达成一致后签订的书面协议。它融汇了签约双方的意志,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推动着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合作。但在有的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不便于有效地操作和监督而失去了合同条文存在的实际意义。有的集体合同忽略了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这一基本原则,往往形成不平等条款,对职工一方不利。

4、集体合同履行责任制不清或缺乏,监督检查制度不到位、不完善

集体合同签订后,重在落实,得不到落实的集体合同条款就等于走形式。一些已经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并未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有关制度来加以落实,如没有把合同标准条款分解到部门,责任到人,检查时进行对照,并与奖惩挂钩等。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不落实,表现为“三无”:(1)无检查。有的单位未开展一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2)无报告。有的单位进行了集体合同检查,但既不想职代会报告,也不想企业行政报告,仅仅是例行公事,履行情况缺乏透明度;(3)无整改措施。有的单位进行检查后发现了履行中的问题,但未积极采取行动制定整改措施,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

从以上集体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来看,目前集体合同履行仍然是整个集体合同制度的薄弱环节,其原因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

所有建制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要把履行集体合同的责任逐条分解落实,纳入企业行政、职能部门和工会的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进行管理和考核,具体体现到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中,成为企业依法治厂、健全科学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保证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还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这套机制由严密的组织机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和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处罚构成。

加强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组织和工作制度,把监督检查制同履约责任制、整改反馈制、责任追究制结合起来。坚决纠正和认真依法处理集体合同违约问题,保证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做到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确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议题和内容,要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并反映绝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以职工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为重点;平等协商达成的集体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得到绝大多数职工群众的认可;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及整改结果必须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集体合同履约检查。检查人员可由双方协商代表组成,也可由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担任,还可由党委、职工代表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检查内容是集体合同主要劳动标准的兑现情况。检查结果及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想

职代会或集体合同双方签约代表通报。可把合同标准条款分解到部门,责任到人,检查时进行对照,并与奖惩挂钩。上级工会应积极会同人大、劳动部门联合进行(劳动法)执法检查,并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劳动法)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形成社会合力。

2、结合实际、因企制宜,分类履行。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企业工会、职工群众以及上级工会等有关方面对已生效的集体合同进行检查,督促其全面履行的行为。监督检查是保证集体合同全面履行的重要措施。集体合同的履行需要通过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共同行为来实现。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增强各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主动性。

集体合同签订以后,能否有效地履行,关键的一点,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在实践中应加强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加强企业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上级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等监督检查的形式。在企业内部尤其要加强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因为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具有自身的特征。工会应充分行使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参与调查处理的权利;提出仲裁、讼诉的权利等。在企业外部,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对集体合同审查、执法检查、调处集体合同争议和追究违约者法律责任等方式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义务主体履行合同义务。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标准和形式,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灵活多样,才能保证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考虑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既有公有制企业,也有非公有制企业,既有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有困难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表现出个性化差异。

在内容上,根据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协商签约。对生产经营状况比较正常的企业,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比较综合、规范的集体合同,把劳动工时、工资、保护、保险、培训以及双方的责任尽量细化、量化,便于操作。对生产经营状况不正常的困难企业,主要就职工关心的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再就业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集体协议。二队特困企业主要就职工关注的工资和“两险一金”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单项集体协议,有针对性地解决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具体问题。针对当前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随意降低和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问题,可以积极探索开展工资集体协议,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将企业劳动安全重大问题、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事项纳入专项集体合同的范围加以规定,重点解决规范用工、劳动报酬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在标准上,应把握从企业实际出发,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随意降低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什么问题,就协商签订什么内容;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到什么晨读,就协商签订到什么晨读。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保证达到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标准并随着经营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标准;生产经营状况不正常的企业,随着经营效益好转也逐步提高职工劳动报酬标准。

总之,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类型、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发展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签订单项集体合同和条款繁简不同的各类综合性集体合同,才能切实提高集合体的履约率。

3、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必须同步推进工会自身改革。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从一定意义上说也使我国工会从原有计划经济的环境中,以此为切入点开始步入市场经济的新领域。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体、履行集体合同客观要求工会,必须要真正成为职工劳动权益的代表者,成为职工群众发自内心拥护和信任的组织,而这正是我国工会自身改革所需要解决的主题。如果工会缺乏自主性,不能很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就很难使职工权益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得到保护和实现。所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上的不断进取和自身体质上的改革完善,将成为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所在。

 

第二篇:关于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调研

关于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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