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卫生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报告范围: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风疹、流腮、水痘:1 周内,发生10 例及以上。

10、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1、登革热:1 周内,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2、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发生5 例及以上,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3、流感:1 周内,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14、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14、猩红热:1 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5、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三)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凡涉及以上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公共卫生事件,立即报领导,负责人务必在2小时内报告到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篇: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制度

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按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时报告疫情,即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应立即报告,6小时内由预防保健科报防疫站;乙类传染病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 12小时内上报疫情,不得漏报、瞒报、重报、错报。

2.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甲类传染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上报;发现暴发疫情应立即上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疫情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法定报告人对发现的确诊或疑似病命名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

4.传染病报告登记表、报告卡及相关记录要准确完整,并按要求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存档备查,注意保密。疫情管理员,应及时核对,检查漏报、迟报、错报情况,并进行校订。

5.应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

6.列入被消灭、消除或重点控制的传染病(如脊髓灰质炎、新生生儿破伤风、麻疹等),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外,还应按卫生部的特殊要求进行报告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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