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调研报告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调研报告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加快发展,**在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过程中,已探索出一条加快科学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之路,极大地增强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势头,人民生活水平、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当前,人民群众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提出:全党全国上下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严峻形势,如何合理开发资源,有效保护环境,全面提升环境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头等大事。

一、全县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基本现状

(一)资源开发基本情况

1.资源情况。**是全省资源大县之一,境内资源较为丰富。一是矿产资源。现已发现矿产30种,探明储量14种,煤、铅、锌、铁、硫铁矿、大理石、石英等矿产储量较为丰富,其中石英矿储量23亿吨,居**首位;煤储藏总量15.9亿吨,小发路优质无烟煤被誉为世界煤炭“**”;铅、锌储量104.32万金属吨;铁储量4700万吨。矿产地129处,中型矿床3处,小型矿床15处。二是水能资源。境内有大小河流150多条,开发条件好,其中经流面积大于50KM2的17条,总径流面积1850.4KM2,径流量17.4亿m3,平均比降6.4‰,平均每平方公里面积产水60.1万m3,以**、**江和**河三大干流水能储量最大。根据水利部门水电资源规划数据显示,全县水电资源理论蕴藏量86.76万千瓦,可开发量34.725万千瓦,现已规划电站197座,总装机容量34.725万千瓦,年发电量193755万度。三是生物资源。全县生物资源品种多,开发潜力大。天麻、核桃、魔芋、竹笋、花椒、板栗等最具特色、发展前景极为广泛。小草坝天麻驰名中外,**被誉为世界天麻原产地,现已开发出天麻胶囊、天麻饮片、天麻保健酒等产品,药用价值居世界一流,是**麻、**天麻的代表,素有“云天麻”之称。四是旅游资源。**具有独特的红色、生态、文化旅游资源,是罗炳辉将军和时代英雄徐洪刚的故乡,是红军长征经过的地方。境内有小草坝原始森林、**万亩竹林等自然风光。小草坝省级风景名胜区,面积达108平方公里,有各类野生动物1200余种;**竹海旅游景区面积达40多平方公里。牛街古镇历史悠久,民族民间文化底蕴深厚。在《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所列的旅游资源基本类型74种中,**县就有59种,占79.73%,旅游资源类型组合较为有序。

2、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全县资源开发潜能和市场利用价值大,招商引资氛围浓,投资环境条件好。按照国家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县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着力调整产业结构,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资源,努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目标,促进全县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以工业经济发展为例,全县加快“工业强县”步伐,工业经济连续5年高位运行,总产值从20xx年的12.49亿元增加到20xx年的40.54亿元,年均增长

22.22%,从全省的75位跃升到55位。驰宏铅锌选厂,天力煤化,庙林电站等一批骨干项目相继建成投产,天力碳素,旺立达增温还原剂,**水泥厂技改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加快,煤炭、铅锌、电力等产业集群培育初具雏形,现已累计完成工业投资46.3亿元。

(二)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1.环境质量现状。一是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县水资源区划报告数据显示,全县源头水功能保护区内水质较好,水质为I至Ⅱ类。主要包括角奎小河源头支流海子河与眯洱河全河段、**河从源头至角奎纸厂段、钱家沟全河段、黑龙潭河全河段,**江水系花果河全河段、**全河段、水果河全河段、**坝小河自源头至牛街纸厂段、云峰沟全河段。**省级自然保护区,**江一级支流中厂河;小草坝地级自然保护区,大桥河、朱家沟;**江小河桥至溪口县级自然保护区,**江干流小河桥至溪口河段。**河保留区现状水质为III类。**一角奎段开发利用区,河段范围自巴爪河出口至欧家小河出口,**江支流**坝**纸厂至**江干流大石盘,水质均为IV类。现状水质为IV类,以及**江水系的牛街纸厂一大石盘段开发利用区,河段范围自**江支流**坝**纸厂至**江干流大石盘,现状水质为IV类。二是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县城绿化覆盖率为20%,全县森林覆盖率为30%。现有省级自然保护区2个,总面积9075公顷,其中**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天然毛竹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亚热带山地湿性阔叶林原始森林生态系统。三是空气环境质量现状。县境内绝大部分为河谷区、山区和半山区,其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一级标准。县城中心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雨季达到或超过二级标准。四是声环境质量现状。县域大部分地区声环境质量良好,县城及周边地区由于工业生产和居民相对集中,交通拥挤,按照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3096-93)评价,所测4类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均不同程度超标。

2. 环境监管情况。“十二五”以来,全县环保工作成效显著。一是环境治理资金和设备投入加大。督促18个行业、369家中小民营企业加大环保建设资金投入,累计投入资金2.56亿元对**江、**、**河、**等河流进行治理,对河流两岸生态进行建设;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督促16家企业加大环境污染整治,提升节能减排设施改造,关停14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督促126家企业完善环保设备设施。二是严把环境准入关,严格控制污染源。主持评审,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365个,发放排污许可证101个。三是环境保护与监察执法力度明显加强。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及危险化学品监管,对全县32家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及核定,累计征收排污费377万元。“十二五”以来,累计出动执法车辆580车次,执法人员2300余人次,检查企业548家,查处违法企业71家。四是环境监测工作有序开展。全面完成大气、水、噪声等常规监测,完成18家煤矿、4家采石场、2家洗选厂的噪声监测。五是重点项目建设快速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即将进入招投标程序,灾后恢复重点环保项目6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地保护项目均已评审通过。

二、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建议

(一)增强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及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县委政府网、**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增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意识。县政府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县环

境保护工作大会,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着力宣传培训环保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县环保部门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环境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及各项业务培训,提高企业企主及环境监管干部对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水平,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中,尤其是要加强对《宪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学习了解。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规定: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环保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觉参与到全县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中来,树立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加强环境污染监督。环保部门要通过法律手段构建公众参与环保长效机制,建立环保法制宣传效果与行政问责制度,确保企业法人和公众环境保护法制意识的提高。

(二)优化产业布局,合理设置矿权。根据全县资源分布的区域特征、环境承载能力,大力发展能源经济、城市经济、生态经济和区域经济,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一批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落后产能。严禁新上污染环境建设项目。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要求,大力发展优势特色经济,加快环保发展产业,大力推进节能、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推动清洁生产。要发展生态经济,生态农业,全面提升产业经济水平;发展区域经济,打通交通大动脉、积极融入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圈;要发展城市经济,重点打造建设能源化工基地服务业中心,大力发展制造业、精细化工业,不断提升第三产业发展层次和水平。始终坚持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并重,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尽快将全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下大力气将经济砝码向低耗能、低污染产业转移,向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转移,向旅游文化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转移。全县在新设置矿权和布局产业时,要强化规划,科学编制矿权设置方案,从源头上杜绝产业布局不合理问题。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现有产业布局和矿权设置不合理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资源开发整合意见相关要求,加快推进资源开发整合,实现资源重组改造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一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促进产业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生产,努力实现产业布局和矿权设置合理目标。

总之,资源是人们生存的基础,环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环境是生存之基、发展之本,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环境是为人民谋利、为子孙造福。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和民心工程,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为统领,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全力推进**县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篇:1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1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是21世纪中国给予世界的一个承诺,也是给中华民族以及我们的炎黄子孙的一个承诺。 “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曾做出努力走出能源基地和老工业基地创新发展、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欠发达地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陆省份对外开放的“四条路子”,以及实现煤炭大省向新型能源和煤化工大省跨越、老工业基地向新型工业基地和精品原材料基地跨越、自然人文大省向经济强省和文化强省跨越“三个跨越”,总结出了建设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新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的工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特别是重工业以及资源开采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近些年,由于能源和资源总需求迅速扩大,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矛盾日益凸显,而且能源利用率低效也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电力、石油、煤炭、化工等行业已经多次向我们发出了预警:山西如果继续以大规模的资源开采为代价换取高速的经济发展,我们的生态环境将越来越糟,生存环境越来越差,后代也将因此所承受沉重代价,未来的发展也将因此受到制约。

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不断改善生态和生存环境是发展不能回避的:今天,在我们大谈经济建设,大谈GDP增长时,却很少有人关注绿色GDP的增长,很少有人关注科学发展。很多企业确定了自己长远的经济发展目标,却忽略了把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引入发展战略,忽略了借力高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在注重环境保护同时促进企业利润增长。因此,在新的发展阶段,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省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走出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公进的道路势在必行,也是解决当前山西,乃至全国解决能源紧缺、减少环境污染与加强生态文明的最好途径。

那么,要有效解决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如何走出新兴工业化道路,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就要做好以下的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领导应真正把节能减排当作硬指标,切实处理好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下大力气实现既定的环保目标。不断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以各级地方政府为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以确保政策的执行力度。

二是加大政策的调控力度。把资源开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点,严格控制项目审批、工程计划等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淘汰落后企业;实施节能工程,并注意水污染处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等环保工程。此外,加快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快修订节约能源、循环经济等关于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环保监督和检查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生产审核,对不合格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经济重罚、追究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此外,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四是通过改革来消除制约节能减排的体制性障碍,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引进新技术、改造旧设备、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等节能减排行动。促进企业省得的科技进步,增加财政投入,设立专项科研资金,加大节能减排的科技攻关力度,推进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

五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把高耗能、高污染、低利用率、低科技含量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转变为低耗能、低排放、高利用、高技术含量的循环集约型经济发展模式。以循环经济的建设情况,节能减排的完成情况,以及当地环境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标准体系。 六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节能减排行动中来。节能减排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广泛的新闻宣传,使公众深刻了解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了解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提高全民的节能环保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形成以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共推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蓝天碧水”是人的渴望,也是人的目标;绿色GDP的增长才是人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发展的见证。因此,惟有妥善解决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矛盾,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实现环境友好与生态文明的共同进步,才有机会谈山西的复兴发展。

2铲除商业贿赂这颗“毒瘤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与人情往来纠缠不清,商业贿赂如何定性?面对层层包裹的交易黑幕,执法者怎样一探就里?世人对“潜规则”的默认和屈从,会冲决道德的底线吗?

种种挑战接踵而至,反商业贿赂绝非易事。

校正失衡的处罚杠杆

我国现行反商业贿赂法律不但分散,而且存在严重不足:商业贿赂的概念有待进一步明确,亟须辨析界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一般贿赂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规定的商业贿赂范围过小,仅限于商品销售和购买过程;违法成本较低,行贿者往往“献出一只鸡而换回一头牛”;等等。为此,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两会上专门就制订反商业贿赂法提出议案。 与法律分散相对应的是治理过程中的多头管理。律师田文昌指出,商业贿赂行为涉及行贿和受贿双方,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受贿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商业贿赂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司法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特别是线索移送制度不健全,阻碍了大量案件经由行政执法部门进入司法程序,所以出现了很多?以罚代处??以罚代刑?或?只处不罚?的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梁燕君的话很在理。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透露,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诉讼案件有3000多件,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只有二三件,不到1‰。

在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基本思路方面,专家建议加大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任建明指出:“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特别重视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处罚,这种原则不一定就能达到遏制的目的。一些国家成功反对商业贿赂的实践也表明,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是正确的选择。一些行政处罚措施,例如施以行政性罚款,取消贿赂企业的市场资格,

甚至吊销其执照等,对企业而言都是巨大的经济代价。”

规范失范的行政权力

商业腐败总体形势严重,但不同行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有关专家认为,腐败严重的行业或领域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中的一种或多种:该行业市场发育还不充分、不完善;政府对该行业的管制和法律框架还存在问题或缺陷;垄断特征明显(行业垄断、企业垄断,包括地方保护性垄断);市场主体鱼龙混杂,竞争失序。这些问题与行政权力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当前我国反商业贿赂重点治理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等领域也与相关特征一一对应。这些特征已经触及商业贿赂中的深层次问题,只有公共权力商业化运作的渠道被彻底阻断,商业贿赂才会真正失去其生长的土壤。这需要政府在管理的透明化、法治化等方面,做出更大努力。

中央党校研究室赵杰教授进一步指出,反商业贿赂重点应是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并利用司法、审计等社会力量来规范商业交易行为。反商业贿赂这种立足于促进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努力,与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这种政府自身建设的努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需要同步考虑其治理对策、观察其治理效率。

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商业贿赂大多是“一对一”,交易时往往没有第三方在场,因此十分隐蔽。

会计制度不健全将商业贿赂埋藏得更深。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企业通过虚开劳务费用#5@p或者购买假#5@p,虚增企业销售成本,冲抵红包、回扣所花费的商业贿赂费用。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调动精干力量深入调查,发现江西省一医药生产企业近两年半在销售费用中虚列劳务费用#5@p高达6030万元,其中相当部分进了医院、医生的腰包。

司法机关重究受贿者、轻处行贿者的反腐败思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商业贿赂。一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机关片面追求案件的侦破率、胜诉率,与行贿者达成某种默契,只要其指控受贿者就疏于追究。多数惯于以贿赂取胜的商人和企业因此有恃无恐。

反商业贿赂过程中也存在地方保护。20xx年8月,赣西某县工商局查获县内8家乡镇卫生院接受医药公司回扣,涉案金额达120多万元。为了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准备联合当地检察机关查办这起案件,但令人费解的是当地政府领导竟责令检察机关不得作为,检察官们无奈中途退场。时至今日,这一案件仍然没有结案。

寻求广泛的社会支持

“有些单位间的商业贿赂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全国政协委员、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杨先明感叹之余分析指出,“这是因为行贿和受贿双方都习以为常,不认为这种交易有什么不妥。”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厅长陆炳华说,当某种违法现象一旦形成“潜规则”,在人们的脑海里形成一种“习惯”、“正常”的概念后,要想一下子“重新洗牌”是很难的。 商业贿赂的危害不亚于其他形式的腐败,但不少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半月谈记者和一些纪委干部探讨时发现,官员一旦涉嫌贪污、人事或司法腐败而被 “双规”时,其同事朋友多数避之唯恐不及,生怕有所牵连;但查处一般商业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却不断有人为其说情,“因为说情者也误认为这不是重大的原则性问题”。

认知模糊的最大害处在于打击商业贿赂缺少群众基础。因为任何政策法律一旦离开群众的积极支持,不仅实施困难,执行力和实施效果也会打折扣。

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各地应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尤其是媒体力量,对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常规的表现形式广为宣传,形成一定的舆论氛围;司法部门要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公之于众,形成威慑力;商业贿赂的存在,大多与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失范有着必然联系,有必要加强职业道德约束,重建职业荣誉感。

反商业贿赂是系统工程,法德并举,才能标本兼治。

交通安全问题

、背景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随着国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还存在不少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交通事故频发、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不仅造成了人员的死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给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据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透露,今年上半年,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最近发生的“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等案件更是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针对这些情况,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开始紧抓交通安全,加强对交通的集中整治,严查酒后驾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交通安全隐患。

原因分析

目前,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不仅有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又有技术、法规、教育和观念、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矛盾。具体来说,引起交通安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目前,交通安全事故的频发,与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关系密切。交通参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等。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基数庞大、增长迅猛,造成驾驶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同时,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非机动车驾驶人主要是骑自行车、人力三轮、电动车等的人。这类骑车人中也有很多不遵守交通规则,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经常乱闯红灯、抢行猛拐、骑车带人,不仅扰乱交通秩序,危及自身安全,也酿成很多交通事故。

行人和乘客也是参与交通的重要人群,而这类人群中存在大量的乱闯红灯、不遵守交通秩序的现象,有些人为了少走一段路,甚至去翻越栏杆或是抄近路等,这同样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较差

我国机动车种类庞杂、数量大。但是,机动车安全配置水平比较低。尤其是经济型汽车安全配置更低,安全气囊、车轮驱动力控制、电子稳定装置、防撞、倒车雷达等安全装置,在经济型汽车上很少应用。造成我国汽车安全性能差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车辆安全标准低和对车辆的管理不严格。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车辆安全标准较低。造成机动车辆安全性能差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许多机动车厂商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一些机动车

在设计时缺少安全上的考虑。同时,由于对车辆的管理不严格,一些人购买一些淘汰的、已近报废的车辆,有的人擅自改变车辆的构造和用途,有的对车辆长期使用,缺少维修。大量报废车、非法拼组装车、无牌无证车违法上路行驶,这些都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

(三)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作为基础设施,道路对交通安全的作用非常重要。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不能紧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道路资源紧张、交通拥挤,人车混行、机非混行问题严重,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和行人争道抢行现象普遍存在。同时,道路的质量较差,很多城市刚修建的新路,使用不到一年就出现了坑坑洼洼,需要重新修建,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此外,道路的技术等级整体水平比较低,很多道路都是低级别的,根本不符合道路标准。许多道路设置不合理,没有经过专业性的设计就开工建设,在道路线形、视距、路面状态、行车道宽度、道路景观等方面缺乏人性化考虑,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和交通控制设施不完善。还有很多道路没有经过安全评估就投入使用。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彻底的解决。一方面职能划分太细,缺乏一个统一、权威的综合管理机构;另一方面管理机构职能重叠、协调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缺乏一致的认识和行动。其次,道路交通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还较低。很多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将道路安全管理纳入道路交通管理的全过程。一些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重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律把握不够,管理措施缺乏科学性。管理手段单一,过多依赖人工管理,科技水平高、成本低、效果显著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五)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

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相关的法律都还没有制定出来。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在法制建设上存在立法层次不高、操作性不强、多头执法的问题,《道路安全交通法》在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上,一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还不强。

(六)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不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还存在盲点和薄弱地区。道路安全教育对象的范围有限,主要是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对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人的宣传教育严重不足。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够系统和完善,经常性教育少,教育的持续性和经常化不够。

四、相关理论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五、对策及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的对策或措施进行解决:

(一)加强交通立法,健全交通法律、法规。从中央来说,要建立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基本法,以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对于各个地方政府而言,要依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交通安全法规,使交通安全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执法时,要加强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交通安全问题。

(二)加快制定安全标准,提升机动车辆安全性能。要制定胡扯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同甚至更高的安全标准,加强对机动车生产厂商的监督检查,责令其重视安全问题。提高经济型汽车的安全配置,让安全气囊、一些其他电子安全装置都能装备到经济型机动车辆上。加大对包非机动车、无

(三)深入开展整顿工作,坚决杜绝交通事故隐患。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整顿工作。加强整顿,一方面要对交通秩序进行整顿,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报废汽车、无牌无证车的检查和整顿,同时,加大对汽车安全性能的检查,以杜绝事故隐患。

(四)强化道路安全标准,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各级政府要制定出道路交通安全的技术标注和应用,并在各个地区全面推进道路安全措施,并严格的监督标准和安全措施的执行,及时解决新问题。

(五)加快道路建设,解决后顾之忧。目前,很多城市的道路建设跟不上发展步伐,带来很多问题。因而,各级政府要把加快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对于每一条道路都要严格设计,进行安全和质量评估,同时在道路线形、视距、路面状态、行车道宽度、道路景观等方面实现人性化考虑,完善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和交通控制设施。这样既可以保证城市道路的使用寿命,也能为经济建设解决后顾之忧。

(六)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交通管理水平。要建立一个统一、权威的综合管理机构,同时要求各职能部门明确各自责任,各行其是,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对于一些问题要一致行动。同时,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将道路安全管理纳入道路交通管理的全过程,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提高重视。在管理手段上,积极使用科技水平高、成本低、效果显著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七)深入开展宣传教育,真正提高安全意识。要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扩大道路安全教育的对象和范围,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人的宣传教育。同时,要开展经常性教育,强化教育的持续性和长效性,真正提高所有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从酒驾说社会顽疾专治、综治与根治

酒后驾驶酿成惨祸接连不断,大家的心反反复复被揪痛。可一条条瞬间消失的无辜生命,似乎并没有唤醒一拨拨热衷于驾驶的酒徒;一浪浪激愤的舆论谴责,一次次被当作了耳旁风。在此种情势下,公安部终于从8月中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行动初战告捷:第一周“共查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2000多起”,但公安部同时也承认,“通过一周的集中宣传和严查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虽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降幅不明显”。 重拳之下,依然“勇夫”不绝。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首要原因当然在犯法人本身。调查显示,96.6%的人承认身边有酒后驾车现象,其中44.4%的人表示“很多”。甚至有人竟因为自己喝了两杯啤酒而被警察扣了驾照罚了款而到处喊冤,声称:少喝一点问题不大,在路上尽量开慢点,完全可以保证安全。据调查推算,有这种想法的,竟占到驾驶人总数的75%。也就是说,3/4的驾驶者是酒驾的现实实践者或“潜在的实践者”!他们“认可”酒驾行为,不认为这是犯法。

酒驾无害,有如此广泛的“群众基础”,难怪屡禁不止,顶风作案的“勇夫”不绝。

法律“仁慈”,是酒驾泛滥的又一重要原因。相比而言,国外对酒驾的惩处要严苛得多。例如,在英国,对初犯者即给予吊销驾照一年处置;在德国,严重者将终身禁驾;而在美国,酒后驾车属于“故意犯罪”,对酒后驾车造成生命伤害的,要以谋杀罪起诉,连卖酒给司机的饭店餐厅都会负连带责任。但是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却相当“温柔”,对酒后、醉酒驾驶没有致人重伤或死亡,或没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主要是给予经济处罚,最高罚款额为2000元;对醉酒驾驶的最高行政拘留期限也仅为15天。对有车族而言,这种过低的犯罪成本,无异于“轻柔的抚摩”。实际证明,法律法规过于“仁慈”,往往会对犯罪行为产生“宽纵”的负作用;也正是由于对酒驾处罚力度太低,其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 执法不严,则是酒驾愈演愈烈的第三个重要原因。大概因为警方一直也没把酒驾“太当回事”(不是连警车都有“醉行”的嘛),所以就有了专项整治行动中“以为周末警察休息”而放心酒驾的行为;就有了被查到后立即打手机找“关系”说情“摆平”的场景……正是这种“偶然查”、“经常不查”的现实,使本来已经很“仁慈”的法规更加绵软。大概也正是出于这种“以往经验”,不少民众对本次“专治”行动的效果仍持怀疑态度,担忧“一阵风”过后,酒驾恶习还会变本加厉、卷土重来。 对待酒驾,有必要三管齐下,实行综合整治。一是要切实而持久地进行法制教育,培养严格遵纪守法的现代公民意识,而包括各级公务人员在内的社会精英更应起到带头作用,唯此才能从根本上铲除种种违法恶习的社会基础。二是要从立法层面入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把对酒驾的惩处提到应有的高度,保证其对驾驶者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三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改变传统的平时“休眠”、突击时才“惊醒”的运动式执法,全天候地严格检查、执法,让法律、法规每时每刻都保持应有的尊严。全民的法治意识,健全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行为,缺一不可。

专治有效,但恐难长久;唯有综治,才能摆脱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尴尬,稳健地走向根治。经过不懈努力,筑造出能令驾驶者谈酒色变的健全制度、社会氛围,违法行为和相关惨祸自然会越来越少。其实,不光是酒驾,整治贪腐、环境污染等祸国殃民的顽疾,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来源一、背景

20xx年12月14日,成都长期无证驾驶的孙伟铭在醉酒驾车追尾逃逸途中,严重超速并撞向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20xx年7月23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证酒后驾车的司机孙伟铭死刑。

20xx年1月21日夜,河南灵宝宝马车主醉酒后驾车连撞一辆桑塔纳、一辆摩托车和多名行人,造成6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0xx年5月7日晚,20岁的在校大学生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闹市区飙车,将走在斑马线上的26岁青年谭卓撞死。一审获刑三年。

20xx年6月30日晚,一名醉酒司机在南京撞上路边西瓜摊,随后沿途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造成5人死亡,其中还有一名是临盆的孕妇。

20xx年8月4日晚上,杭州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超速驾驶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芳芳撞死。在事故现场的不远处,是当地首条“爱心斑马线”。

20xx年8月5日,鸡西某夜市一路虎越野车连撞26人,死亡2人,8人住院治疗。 20xx年8月6日晚间,上海市嘉定区霜竹路上一辆宝马轿车司机酒后驾车,先将一名4岁男孩撞飞出50米远,接着又撞上一辆别克车,导致男孩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别克车上3人骨折。

二、酒后驾车判定标准、处罚法律依据

(一)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有关专家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酒后驾车原因

第一,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过轻,同时对酒后驾车的判定标准起点过高,是造成目前酒后驾车,并且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相比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为0.05%,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显然放得有些宽。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者和醉酒驾车者的处罚较轻,根本就是形同虚设。而在国外,比如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上铐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醉酒驾车论处。除了罚款之外,还可判处坐牢。有的州将醉酒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在瑞典、澳大利亚、日本、丹麦、法国、瑞士等国,对于酒后驾车一般都是终身吊销驾照,甚至判处监禁。 第二,驾驶者在思想方面认识不足。

一是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驾驶人饮酒后判断操作能力降低。对声、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触觉会比平时迟钝,不能及时准确地判断行车的距离和速度,不能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和方向盘,不能正确地处置突发情况。

二是安全意识不强,并自恃酒量大、驾驶技术高超,认为少喝点酒不碍事,往往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常常酿成大祸。

三是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没有被交警抓到和处罚过,于是便酒后驾车,往往酿成车祸。

四、各方出台措施

(一)公安部专项行动

中国公安部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调集优势警力,针对高发区域和高发时段,高密度部署勤务,提高拦查频率,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和驾驶人严格检查。

对酒后驾驶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

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考试大 - 公务员

对策建议

一是继续严格查处酒后驾驶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和公安部专项整治活动部署下,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不间断地开展酒后驾驶整治,对酒后驾驶的,做到“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者,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公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除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检查之外,要形成全面覆盖的检查网。改进查处方式方法,创新查缉手段,应用新式测定血液酒精含量的科技装备,提高查缉效率,减少因查处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拥堵。

二是不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平台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在重点区域,如酒店和娱乐场所门口悬挂酒后驾驶危害性宣传标语,在酒店餐桌上放置不酒后驾驶的提示卡,号召全社会共同关注道路交通安全,使更多的群众自觉参与到抵制酒后驾驶行动中来。最终在全社会形成“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社会公德和反对酒后开车的社会氛围。

三是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四是加强立法调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订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细化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惩戒力度。一是酒后驾车判定标准要降低;二是酒后驾驶并肇事本身定罪要重;三是处罚要重,加大罚款力度,坐牢期限,引入终身禁驾制度;四是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连带责任。 五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酒后驾车群众举报程序,情况属实的要给予一定奖励;发挥家庭、社区在监督中的作用;可实行在重点场所设立监督员或信息员,或督促服务人员对酒后驾车的驾驶人进行劝阻或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驾驶人饮酒信息。

六大力提倡正规的代驾服务等业务,以解决酒后代驾业务的需要。国家要规范汽车代驾行业的合同条款,对服务双方进行权益保护。

教育公平

一、教育公平的定义

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这里所说的“合理”是指要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辨证关系出发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

教育公平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后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上的实质性公平及教育质量公平、目标层面上的平等。

二、新闻链接

高考加分是一项执行多年的政策,目的是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和帮助高校选拔一些专业需要的特长生。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坦言,在实际操作中,这项政策由于缺乏严格的定量标准,易受到人为操纵,导致一些加分项目中出现了少数“投机考生”,甚至一些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

三、存在问题

1. 城乡公平缺失。从20xx年全社会5800多亿元的教育投资来看,当年,占全国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只获得了其中的23%,而占人口少数的城市却获得了绝大部分。在很多农村、山区,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本得不到保障,很多适龄孩子没能力和机会入学,辍学率相当高;在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师资得不到保证。在城市中的学生,却享受着不断升级换代的教育设施,接受素质教育。这种公平缺失严重挫伤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相对城市,农村的孩子一直接受着劣等的教育,并将农村居民的低素质持续下去,造成长期性的城乡差异。

2. 地区公平缺失。以矛盾的焦点高校来看,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高校的数目、质量远远大于一般的省市、自治区,这些高校的经费很大程度地依靠的是当地政府的支持,作为回报,在招生政策上表现为向本地区倾斜,划分出很大部分的名额给当地,有些高校甚至大部分在当地招生。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很多高校较少的省市、自治区的学生的升学,为了考上大学,只有拼努力、毅力、体力、精力,严重地影响了这些学生的正常发展。

3. 阶层公平缺失。收入越高的人在社会中享受更高的身份;而收入越低的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逐渐降低,失去了在文明进程中的话语权,沦为弱势群体。由于这些新的变化,新的教育公平问题也应运而生,就是阶层公平缺失。

4. 配置公平缺失。配置公平缺失最突出的表现是各高校对于有限的高等教育经费的肆无忌惮的争夺。

四、应对措施

第一,政府增加公共财政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资源配置职能,公平的分配教育资源,尤其对贫困落后地区要做适当的政策倾斜,改变其办学条件差,师资力量薄弱的现状,实现教育质量公平。同时,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管理的监督力度,把教育公平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政府教育问责制度建设。

第二,要改革现有的教育体制。取消重点校,改革高考的招考制度,统一考试卷、同意分数线、统一分专业,打破高考的户口、身份和地区界限。使广大考生拥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实现教育机会公平。

第三,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用法律来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进行高校管理制度、收费制度、贷款和还款制度、办学评估制度改革。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用法律给予调整和规范。坚决打击教育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纠正各种教育收费不规范和乱收费行为。用法治精神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

第四,建立教育社会救济制度,让贫困学生上得起学。政府一方面主动建立救济资金,另一方面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人对贫困学生进行捐资助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等各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减收、免收学费和进行生活补贴,来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和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

第五,建立教育公平督导、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教育信息公开披露。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组织调查和检测教育公平的现状、变化和影响因素,协调相关部门督导和评价各级政府部门推进教育公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和评价结果。

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具体对策

文化软实力是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就必须在壮大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加强国防力量的同时,使国家文化软实力有一个大的提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首要任务,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不断增强人们对中国共 产 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信念和信心。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使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普遍理解接受、自觉遵守奉行的价值理念,成为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主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既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

二是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不断提高我国文化的总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财政

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文化建设,拓宽服务渠道,健全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要坚持以市场为主导,通过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有序的市场化运作,壮大我国文化产业的规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品牌,使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比重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

三是提高文化传播能力,不断扩大我国文化的影响力。一方面要不断丰富和创新文化内容形式,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气提高文化传播能力。把提升主流媒体影响力作为提高文化传播能力的战略重点,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扶持政策,壮大总体实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主流新闻媒体,形成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的舆论力量。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的运用和管理,把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作为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新引擎,努力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阵地、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

四是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文化建设,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的文化创造潜能。要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营造宽松和谐的文化发展环境,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使各类文化人才的才华有展示舞台、创造有实现空间、贡献得到社会尊重。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动员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文化建设,让一切文化创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文化创造的源泉充分涌流,让一切有志于文化创造的建设者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

官员问责制度

有权必有责,这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前提。没有问责机制为后盾,权力必然恣意妄为。自“依法治国”的方略确立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虽不乏问责官员的个案披露,但已知的问责,多与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相关联。依制度而为的问责,理想的图景应该是,只要出现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问责就主动而来。《暂行规定》将问责的对象定位于“党政领导干部”,正表明了高层意欲真正实现权责一致的决心。

从问责制的实践来看,《暂行规定》在“党政问责全覆盖”上确是一大突破。在中国的政治常识里,党的领导干部同样手握公权力,地方的党委书记通常还被称为“一把手”、“班长”等等。但在瓮安事件的问责之前,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中,被问责的常常是行政领导,而党委主要领导则往往隐身于责任之后。20xx年的贵州瓮安事件平息后,其时的县委书记与县长一同被免职。这一党政官员“捆绑式”问责释放出一个信号,问责的关键在于实现权责罚的一致,任何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潜规则均应打破。新出台的《暂行规定》无疑有助于校正以往一些地方在问责实践中所出现的权责不均衡。

出台《暂行规定》的另一重意义在于,它从程序上完善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更高领导的震怒,常常不具有确定性。舆论监督或民意喧嚣也并非问责的前置条件。看问责制是否日常化,更应看那些没被舆论所关注的权力乱作为或权力不作为是否及时进入了问责程序。若没有制度化的问责,“责任”对权力的震慑力就会大打折扣。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也会满腹抱怨,“为什么受伤的只是我?”更多躲过了问责的官员也将难以从作为个案的官员问责中吸取教训。

然而在“谁来问责”这一关键问题上,公众能够期盼的首先仍然是公共权柄的执掌者。在官员系统内,由更高层级的官员对具体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成本最小,效果最好,也最值得鼓励。《暂行规定》本身属于官员系统内的制度化成果,它包含的正是党纪问责和行政问责。通过这种系统内的自我清理、自我净化来维持官员系统的公信力,既可以防范官员一错再错,

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

但另一方面,公权力又并非值得如此信赖,问责制的理论基础正在于对权力的不信任。若领导干部人人都是道德完人,那么权力乱作为或权力不作为也就不会发生了。既然权力被滥用是现实的存在,我们理应认识到,执掌《暂行规定》来问责其他官员的官员,也可能滥用自己的权力。要真正实现“有责必究”,还得开放权力体系,引入司法权和公民权来监督制度的执行。尤其要警惕某些官员将党政问责凌驾于司法问责之上———责任机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既包括党内的纪律问责,又包括行政体系内的行政问责,还包括司法问责与民主问责。这些种类不同的问责形式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责任人。在这个“依法治国”的时代,一定要看到,司法问责才是第一位的。不同问责之间的衔接机制是否运行良好,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考验《暂行规定》的最终效果。

对于那些不构成司法责任,而仅构成党纪责任或行政责任的问责,还需要民众的监督来防止问责权的不作为。应问责而未被问责,对于负有实施问责职能的责任人,也必须有责任机制相伴随。从权力的源头控制、约束权力的乱用、滥用或不用,只有依赖于权利。以往的问责,我们更多注重了“以上级权力制约下级权力”,而问责的核心要义更在于“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只要是权力,不管是哪个级别,都有腐败的可能。唯有公民权利,是毋庸担心其腐败的———权力本身就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权力理应接受权利的监督,权力也理应接受权利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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