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企业欠税,税务机关怎样清理?

3.9:企业欠税,

税务机关怎样清理?

欠税是指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

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3.9.1、企业欠税

的成因

(一)企业内部的

原因。

企业欠税的主要

原因是企业经营者自身依法纳税观念不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欠税大户一般也是重点企业、国有企业和纳税大户。纳税人认

为重点企业对地方经济作出了一定贡献,欠税虽不合法但合理。在惩罚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欠税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

(二)地方政府的

纵容。

各级地方政府出

于本地区利益,发展地方经济等因素的考虑,提倡“放水养鱼”,出台和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特别是对重点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的扶持主要采取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完成一定基数的税款后,默许或者支持企业违规欠税,直接或间接妨

碍税务机关对其欠税的清缴。

(三)税收征管原

因。

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刑法对纳税人及有关责任人欠缴税款的处罚已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税务部门征管力量

不足,执法刚性不够,滞纳金制度执行不力,很少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和进行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则更少。对欠税不予处罚或轻罚的做法在客观上助长了企业欠税的增加。另外,地方政府对一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政策,由于退税款

未能及时返还企业,挤占了企业资金,也形成欠税。

(四)税收计划管

理不科学。

我国现行税收计

划的编制长期以来以“基数法”(基数×系数±特殊因素)为主,任务逐年递增。这种计

划编制方法从整个国家宏观经济来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微观经济来看,易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为了确保连年完成上一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当税收计划大于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加大征管力度,采取措施

清理欠税,甚至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相反,当实际税源超过税收计划任务时,便会有意对企业缓征税款,“放水养鱼”,藏“富”于企业,为来年“储备”税源,形成欠税。

3.9.2、税收征管

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

规定?

3.9.2.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

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2.2、确定税

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

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发生欠

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

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9.2.3、建立一

系列欠税清缴制度。

包括:(1)欠缴税

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

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

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

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3.9.3、税务机关

对企业欠税的清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缓

缴审批制度。

纳税人申请税款

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局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二)坚持以欠抵

退的办法。

凡纳税人既有应

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已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中明确。

(三)依法加收滞

纳金。

对20xx年5月1

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

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

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四)与纳税信

用评定挂钩。

税务机关要严

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

〔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五)加强欠税检

查。

对长期欠税的纳

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六)实行欠税公

告。

对于20xx年5月1

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称、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

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七)实行以票

控欠。

对于业务正常但

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5@p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

代开#5@p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对于一些生产状

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

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九)参与企业

清偿债务。

欠税人申请破

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

一是及时催报催

缴,杜绝新欠。每月底由专人查询未及时入库税款的企业名单,由税收管理员按照管辖范围逐户核实原因,由

专人催报催缴。二是建立动态监控制度,避免新欠。由税收管理员结合日常工作对企业#5@p使用量、经营状况等因素做出判断,多方联动,以严格的管理措施避免欠税的发生。三是责任落实到人,清理陈欠。对不能按时入库的税款,将清欠责任落实

到人,加大考核力度,多方协调予以清理。四是管理与教育并举,压缩陈欠。对陈欠税款金额较大的纳税人,深入企业实地核查,准确掌握企业经营信息和财务管理情况;对有可能组织税款入库的企业,通过约谈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强化政策

宣传教育,责令制定还款计划等措施,定时督促企业入库所欠税款。对于欠税达到一定时限的,通过外网予以通报。

3.9.4、税务机关

催缴程序要求:

(一)催缴制度

化。申报期结束后,税

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

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

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

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

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

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

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3.9.5、案例:全

国首例逃避追缴欠税案宣判

20xx年11月29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轰动一时的国有企业逃避追缴欠税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沈阳半导体材料厂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据了解,这是我国新刑法颁布后,全国首例国有企业及法人代表因逃

避追缴欠税被审判的案件。

据了解,宋某是原

沈阳半导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在19xx年至19xx年5月其任厂长期间,指使其财务人员,对本企业异地搬迁而获得的补偿费共1100万元,在本单位账上不做真实财务记载,

致使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无法追缴该企业自19xx年至19xx年所欠缴的35.93万元税款。

3.9.6、案例:兰

世立逃避追缴欠税获刑4年

2010-04-12 来

源:京华时报

原东星航空内部

人士方面证实,昔日湖北首富、东星航空掌门人兰世立已于4月9日被武汉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获刑原因是逃避追缴所欠税款5000多万元。

据法院方面介绍,

20xx年5月至20xx年2月,东星航空公司一

直欠缴税费,黄陂区地税局天河税务所依法对其先后多次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东星航空公司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缴纳。黄陂区地税局提请该区法院强制执行,区法院裁定东星航空公司欠缴税款3800多万元,但东星航空公司仍

未按要求缴纳所欠税款。

法院审理查明:东

星航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兰世立,在明知相关部门多次催缴欠税的情况下,仍采取隐匿、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逃避追缴欠税,指使手下相关人员共将5亿余元营业收入予以

转移、隐匿,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共计5000多万元。法院一审判处兰世立有期徒刑4年。

兰世立获刑的同

时,东星航空资产也可能于本月被彻底清空。据悉,在连续两次流拍后,东星航空公司的最后一批资产——东星

国际大酒店等资产,将于本月21日以6350万元的参考价举行第三次降价拍卖。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表示,最后一批资产拍卖成功后,将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财产分配,随后东星航空公司将被注销法人资格,从而彻底谢幕。

3.9.7、征管法对

欠税的规定

《征管法》第三十

二条规定,纳税人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 分之五的滞纳金;

《征管法》第六十

八条规定,纳税人在规

定期 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

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七十

二条规 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违反《征管法》行为,拒不接受 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5@p或者停止向其发售#5@p。

《征管法》第四十

五条第三款规 定,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欠

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征管 法实施细

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 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

情况实行 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篇:调研论文——浅谈企业税务注销清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企业税务注销清算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断发展壮大,企业间的竟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退出市场现象也逐渐增多。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申请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必须进行清算。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正常经营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出清算公告,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终结束企业所有的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而税务注销清算又是企业清算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注销清算是企业法人注销的必经前置程序,企业在申请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必须提供税务注销清算的相关文件,包括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5@p、税务登记证件等。

但是,在目前企业实际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注销清算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往往流于形式,缺少有效的监管力度,部分企业就利用税务注销来规避纳税义务的履行,逃避缴纳国家税款,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来谈谈当前税务注销清算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及建议。

一、当前企业税务注销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注销清算程序不规范。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企业注销清算应该履行的程序规定的很明确,但由于我国当前行政机关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行政监管不力,市场规则不完善等原因,有些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注销清算的程序和手续。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由于税务部门与工商、法院等部门联系不够,使得企业注销登记程序难以执行到位,不少企业在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情况下,先办理工商登记注销,事后税务机关只有在纳税人未申报时才发现,这就给追缴税款带来难度,特别是对一些企业利用注销办法,达到偷税目的更是难以查处。

二是在清算期间怠于履行清算程序。有些企业被工商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有关资格而发生解散、终止经营等情形后,对应该或可以进行处置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不进行处置,对有关债权和债务不及时进行清理处置,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是有些企业尽管履行了清算程序,但清算前并不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被排除在清算之外,对企业的清算情况并不了解,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以上不规范行为,都为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恶意转移隐匿资产等提供了可能。

2、税务部门对税务注销清算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税务机关内部负责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大都是税收管理员,而税收管理员由于日常工作量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实施注销清算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等原因,致使有些税收管理员很少会到实地去查看注销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企业注销的真实意图,仅凭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情况及账面财务数据就对企业出具了税务注销清算报告,注销清算工作并未认真执行到位。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往往没有主动提前介入并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没有重视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的税款,有的企业清算后财产已分配完毕,税务部门即使事后要对企业税务清算所得补缴所得税,也由于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形成欠税。

3、税务收管理员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相关规定理解存在偏差,造成税款流失。

一是对“结清应纳税款”的理解不准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5@p、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部分税收管理员认为“结清应纳税款”是单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税款。因此,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业务时,只要企业账面上没有欠税,同时按规定缴销#5@p、税务登记证件后就给予办结注销税务登记,而忽略了企业“应纳税款”除了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税款外,还包括企业在清算期间所产生的税款,如企业清算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处置存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旧货等产生的增值税,处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款,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二是对企业注销时对存货处理的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第六款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不少税收管理员将企业清算和一般纳税人注销混淆,在税收清算时照搬上述政策,以为企业清算时存货处理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清算和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是不同概念,企业清算时其存货处理实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三是注销企业税务登记的时间理解不准确。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所有应纳税款,那么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应当在企业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处理完毕剩余财产并缴清所产生的税款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在实

际工作中,由于企业进行清算工作会花很长时间,有许多企业在债权、债务、财产未处理完毕前即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若在此时不予办理注销手续,企业往往会在清算工作结束后为逃避缴纳税款而销声匿迹,形成非正常户,造成税款流失,同时也会增加非正常户管理工作量。因此,部分专管员认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不一定要等企业财产清算工作结束后才予办理的错误认识。

4、企业注销清算税款计算难度大。目前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清算中,对#5@p、税务登记证件和金税工程设备的缴销比较重视,问题相对较少,而对清算税款的准确性还有待提高。这与清算税款计算复杂有一定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以上对于企业清算所得规定的很明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这样的问题:企业申请注销时有意不对相关资产进行交易处理,税务部门由于没有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而影响清算所得的确定。当前,随着土地、房产等的持续升温,一些企业在成立时低价购入土地、房产,经过若干年后,这些资产的市值和企业购建时的原值相比较,都有很大的升值,有的企业在注销时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清算,但对有些资产采用按原值计价的方法进行清算,也不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致最后清算所得为零,体现不出清算所得。

二、加强企业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成为税收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困扰着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防范执法风险,提高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方法。

1、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协调,防止有些企业"恶意注销"行为。税务部门与工商等管理部门应该建立长期固定的合作协调机制和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具体合作、沟通的内容上,并不仅限于企业经营资格的正常获得与取消,对于企业经营资格的非正常取消尤其要重视,因为企业如被非正常取消经营资格,往往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很难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同时,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注销清算报告作为企业工商注销的必经前置内容,也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必经前置,在内在实质上更具有重要性。

2、严格规范税务注销清算程序,落实注销清算管理制度。企业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首先是要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对有关资产进行处理,对有关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置,税务机关作为潜在的债权人之一,也应尽可能参加清算工作,了解清算工作的开展情况;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除报送目前规定的要求报送资料以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由清算组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等资料,在办理完清算手续后,应向税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说明有关资产、债务、债权的落实处置情况,如果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税务部门可以拒绝受理企业注销申请。

3、明确注销清算政策,规范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税务机关内部注销清算人员对申请注销的企业在进行税务注销清算时,应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确认企业注销行为的真实性,应对企业注销前一年度及注销当年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包括正常经营所得及清算所得)进行纳税评估和核查,有问题的还可以追溯调查,重点是要核实企业申请注销时存货账实是否相符、资产清理处置是否合理、有关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包括内容性质和具体数额),对每一户

经清算的注销企业均需出具《注销企业税款清算报告》,报告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注销清算期间由于存货变卖,设备、房屋等资产转让、处置,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理核销等事项涉及的税款结算情况进行全面反映。注销结束后,税务机关内部相关科室应该定期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的注销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纠正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

4、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降低征管成本。在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来辅助企业完成注销清算工作,降低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于企业注销清算与税务部门相比,无论是在主观积极性、还是人力资源上和专业知识上,显然都要优于税务部门。这些中介机构作为连接注销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桥梁,如有效发挥其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的作用,其结果肯定会达到多方共赢。当然,税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引导和出具报告的质量监督,而并不是一味地完全依赖中介机构的出具的报告,应当鼓励中介机构进行良性的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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