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

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平安银行(全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人民币外币卡;按信息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 人民币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币卡以外币为结

算货币,可在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第三章 申领条件

第七条 凡年满20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法人授权的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多张单位卡。

第四章 申领手续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均应如实填写《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签订《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平

安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无论是否批核,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可以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二条 信用卡磁条卡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在该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十三条 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持卡人应偿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

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活期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外汇垫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交易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还款。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其外汇账户的开户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相关法规、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六章 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均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则无权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款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发卡机构交易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且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缴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按《平安银行信用卡费率表》执行。发卡机构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及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费用(年费、滞纳金等)、利息、预借现金款和消费透支款。

第七章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第一款 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可以就申领资料向任何方面进行核实,向相关信用机构披露信用卡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二款 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委托其他机构、个人收回信用卡。

第三款 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款 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款 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申领人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或永久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第六款 对于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信用卡的抵押物或质物以归还欠款,也可向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并有权停止其卡片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第一款 发卡机构应当按照与持卡人的约定向持卡人提供纸质或电子对账单。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持卡人的账户未发生交易或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款 发卡机构按《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风险事件调查、催收和追索债务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款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咨询、查询、投诉和挂失的电话服务,并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给予答复。

第四款 发卡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权利

第一款 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款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一定期限内的有账单交易的对账单(具体按《平安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有权在账单日起30 日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若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持卡人应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三款 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第四款 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所挂失信用卡因伪冒、

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条 持卡人的义务

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第二款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款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除特别约定外,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款 持卡人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如信用卡交易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第五款 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收入等资料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款 持卡人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账单日30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七款 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或持卡人任由信用卡处于风险状况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订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发展银行发展信用卡章程》、《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国际卡章程》、原《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同时作废。本章程的修改由发卡机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公布后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信用卡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篇: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订版)

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银行(下称本行)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本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发行的信用卡名称为:重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种类为:贷记卡。本章程规定的贷记卡是指本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卡。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信用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第四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个人卡和公务卡,其中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通卡和金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IC卡);及本行之后发行的各类卡种。第五条 信用卡可在国内及国外的银联受理点使用,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片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六条 凡在本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办公地点在本行所在地,在有关部门合法登记并注册,有合法经营管理执照或相关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商务卡。每个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信誉良好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需在中国境内有居留权,持有护照和中国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居留证件并在本行所在地有固定职业),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本行申领个人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为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均应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遵守本章程。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与本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后,可凭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确认书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为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的在职员工申办公务卡。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人在有关申请文件上签名后,

即表示确定并履行、遵守本章程及重庆银行信用卡相关领用合约(下简称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本行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以及申领人的信用额度等。本行可就申领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无论是否核批及信用卡是否终止,申领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第十一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及手续费等)。所有担保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担保人须与本行签订担保合约。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第四章 信用卡的使用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以在卡面所列明有效期内使用信用卡,卡片期满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到期前1个月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以其他本行认可的方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本行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须在偿还该卡项下全部债务后及时将卡交还本行,并办理销卡手续,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第十五条 如持卡人信用可能降低或丧失,本行有权在任何时间,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即注销信用卡,被注销信用卡的持卡人须根据本行要求立即返还已经注销的信用卡,并清偿被注销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特约商户POS机等机具上以及本行营业网点使用信用卡,应遵守中国银联、本行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本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信用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

的有效凭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时应使用与卡背面签名栏内签名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本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重置密码函费用收取标准见重庆银行最新信用卡相关收费表(以下简称收费表)。第二十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挂失费收取标准见收费表。挂失在经本行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则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如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第二十一条 本行为持卡人设立账户,核定账户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持卡人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商务卡账户资金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不得存取现金。第二十三条 个人卡及公务卡账户的资金可以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欲销户的,应向本行提出账户销户申请,本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本行,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商务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不得提取现金,商务卡账户内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如持卡人信用可能降低或丧失,本行有权在任何时间,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即注销信用卡账户,被注销账户的持卡人须根据本行要求立即返还被注销账户项下的全部信用卡,并清偿被注销账户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第二十五条 以存款质押方式向本行申领信用卡,未经本行同意,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其信用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本行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第六章 计息和收费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应按本行规定交纳年费,年费收取标准见收费表,年费由本行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第二十七条 从本行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7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持卡人

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可按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超过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用卡时,所有交易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应当支付透支款项从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计付利息的透支款项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预借现金(包括提取现金和转账)发生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应当支付所提(转)款项从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计付利息的透支款项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预借现金手续费收取标准见收费表。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标准见收费表。持卡人超额使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的,须将超额部分资金全额还清,同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超限费,超限费收取标准见收费表。第三十条 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持卡人若提取信用卡内溢缴款,提取手续费收取标准见收费表。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本行自动扣款。还款的顺序为利息、费用、本金。本行有权单方变更上述顺序。第七章 本行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 本行的权利(一)有权审查申领人、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的征信机构)获取及披露申领人、持卡人的基本情况及信用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领人、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领人发卡,对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申领人、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领用合约、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四)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本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五)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通过信函、电话等合法渠道进行催收,有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本行有权处置持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用来清偿。本行有权向担保人追偿。持卡人在此同意并授权本行可随时不经预先通知(并免责)将持卡人开立于本行

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合并或统一,并将该等账户中的贷记事项项下的任何款项用于抵销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额的权利。 (六)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收费表。(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用虚假资料申请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行有权即时报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停止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征得持卡人同意;本行行使该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一经发布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九)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行的义务(一)向申领人、持卡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相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本行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若当期账单日前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余额或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本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三)本行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及资信数据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四)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24小时卡挂失的服务电话。第八章 申领人、持卡人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申领人、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二)申领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索取对账单,具体收费情况见收费表;或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了解其账户状况。(四)持卡人有权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十五条 申领人、持卡人的义务(一)申领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领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本行或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以便本行及时、准确投递对账单,通知最新服务

信息等。否则,本行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信用卡的相关密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四)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或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向本行提出异议,否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对对账单有异议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关的费用、利息等)。(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六)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七)持卡人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本行;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被注销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八)持卡人同意本行可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渠道向其发送与重庆银行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取现、转账、还款等交易的相关信息)。同时,本行保留随时终止发送前述信息的权利。(九)持卡人应当遵守本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行制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第三十八条 本行有关信用卡之说明、办法、资料等,涉及本章程条款的,均以本章程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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