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习材料

民事诉讼法学习材料

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的制度。

合议制度特点:

A广泛的适用性 B较强的适应性

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原则上是合议制

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一律实行合议制。

合议制度的内容:

A合议庭的构成 B合议庭的权限

回避制度的概念:

审判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法定回避情形:

1.审判人员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只能是一种身份,如果同时又是案件当事人,那就只能依法行使诉权,而不能以审判人民的资格行使审判权。

2.民事关系错从复杂。

3.审判人员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之中,与一定社会成员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 回避的范围:

记录工作,翻译工作,鉴定人,勘验人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材料。

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独任制,由审判员决定。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的内容:

1.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

2.两个审级不同的裁判。

3.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区别:主管解决的是法院同有关机关之间处理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

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处理等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 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

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管辖权与审判权:

审判权: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力。

管辖权:法院系统内某一级人民法院或某一个人民法院所具有的审理某一民事案件的权限。

确定管辖原则:

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3.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4.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案件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管辖按不同标准分类;

1.法院管辖和裁判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级别管辖: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管辖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的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标准确定受诉法院。

不就被告的原因: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

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E.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人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的不同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A.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B.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实施侵权行为连续进行地

3.专属管辖: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人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协议管辖:

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五条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三十六条2.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

管辖权的移转:

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

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异议:

当事人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第三十八条

管辖恒定原则:

不以产级和行政规划而改变。

第八章审判组织:

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审判组织的形式:

1.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3.重审或者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论据不足,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因而其合议庭组成与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上一样,发回重审的合议庭应另行组成。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内外关系:

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内:合议庭本身组成人员之间的关系。

审判组织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业务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组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却有错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意见审判组织应当参考。但合议庭对审判组织有不同意可以申请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九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原告:

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的人。

被告:

传唤应诉的人。

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

也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当事人的更换: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诉讼权利承担: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

第十章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特点:

1.一方为两人以上。

2.共同诉讼人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

3.共同诉讼人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

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厉害关系。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特点:

1、共同诉讼5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2、共同诉讼行为的一致性。

3、诉讼中止的共同性。

一人的诉讼行为必须全体同意,一般应以明确表态也有默示,要看是否有利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必要与普通诉讼差异:

1.诉讼标的的共同性与同类性。

2.相关性与独立性。

3.审判方式与审判结果。

 

第二篇:学习民事诉讼法之体会

学习民事诉讼法之体会

说实话,刚开始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有点害怕,因为我想民事诉讼法肯定会涉及许多民法方面的知识,而我的民法学得不好,所以总感觉有一点距离。但是这门课很重要啊,所以就硬着头皮去听。当听完了第一节课的时候,我发现它好像不是那么的让人畏惧。后来,在学习过程中,我慢慢了解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况。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民诉法学初期,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有追随民法学的倾向,后又逐渐分离。民诉法学欲摆脱民法学的范畴和理论,建立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实现诉讼法学的独立。

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等的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我觉得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要紧紧抓住当事人和法院这两个诉讼主体,从当事人和法院的视角去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与规则。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利用者,当事人之间有了民事纠纷,并且往往是通过诉讼外的渠道不能有效解决,才会向法院寻求帮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事诉讼制度首先服务于运用其来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法院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和裁判者,要通过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来回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而无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还是法院的审判活动,都要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和规制。民事诉讼法通过对当事人设定权利和义务,告诉当事人如何正当地、合法地运用诉讼程序,以诉讼方式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既授予法院权力也限制法院的权力,通过对法院职权的运作方式和运作限度作出规定,使法院拥有为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所需要的充分的权力,同时也让法院承担起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义务和职责。

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民事诉讼法的运用离不开民事实体法。这不仅因为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实体权益的纠纷而设置,而且在于诉讼程序中的许多问题是依赖实体法的规定来解决,如关于管辖权的确定,如果不通过实体法来确定何为合同的履行地、何为侵权行为地,往往就没有办法确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当然,在强调实体法重要性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程序法的独立性,更不能小视程序法的价值。民事诉讼法除了对实现实体权利有用外,还有一系列足以展现自身价值的因

素。程序的公正设置既提升了参与程序的各方当事人的满意度,又使得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了可接受性和正当性;尤其是在有的案件中,由于证据方面的原因,即便通过法院的审理,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也已经无法发现,但由于法院在诉讼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法院根据现有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作出的判决仍然是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即便是败诉一方当事人,也不得不认同法院判决的合理性。所以,无论是民事实体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都是法院的裁判规范。

再次,要把民事诉讼看做一种过程。从原告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是需要一步步地进行的。争议的解决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由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作为特殊救济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构成(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还有第三审程序)。争议解决后权利的实现又是一个过程,如果债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债权人就要申请强制执行,这一过程由强制执行的规则来规范。每一种程序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均由一些依次发生的阶段组成,通过当事人和法院的行为,将诉讼活动从一个阶段推向另一个阶段。诉讼规定的每一项制度、每一个程序,既有它自身的地位和功能,又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诉讼法的这一特征要求我们用动态的目光看待诉讼程序,去把握诉讼程序是如何开启的,如何向前推进的,如何终了的。 最后,应当把诉讼结果看成是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综合行为的结果。法院裁判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虽然最终由法官认定,法官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认定事实的材料却主要来源于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提出什么样的请求是由当事人决定的,主张什么样的事实作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根据也是由当事人决定的。如果事实存在争议,证明事实的证据也要由当事人收集和提供。正是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与抗辩、主张的作为请求与抗辩依据的事实、提供的证据资料、当事人在质证和辩论中的表现,促使法官形成对原告有利或者不利的心证,作出支持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也表明程序的进行对实体裁判结果的影响,只有当事人充分行使了他们的诉讼权利,法院适当行使了诉讼指挥权和阐明权,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实施了诉讼行为,正确的裁判结果才有保障。

从开学到现在,我们已经上了好几堂民事诉讼法学的课。我觉得自己已经对这门课程没有恐惧感了,通过老师的具体讲解,我们在进一步地掌握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老师没讲一部分内容,都会涉及现状,举出案例,通过案例来让我们进一步明白所讲内容的深刻内涵,同时我认为,通过案例讲解,我们比较容易掌握,而且会对所讲内容记得更牢。我个人是比较喜欢老师讲案例的,因为老师有时候很幽默,并且幽默的同时也让我们学到了知识,这是很重要的。并且,老师还总是告诉我们民事诉讼法哪些内容如今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主流观点,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外国民事诉讼法的不同方面或者哪些是这的我们借鉴的,这让我们了解到有些知识还是值得我们这一辈人深入研究的。我们不能一味跟从前辈们的思想,毕竟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各方面都会有所改变,这一变化也要求我们进一步改善民事诉讼法的不足。

另外,在这里,我也想向老师提几点建议,希望老师不要介意。第一:关于讲课内容,讲到重点方面的知识时,速度可以稍微慢一点,另外可以多举几个案例,让我们对这方面的重点知识有一个很深的感觉,并且这样我们可以有时间消化,把知识变成自己的东西。第二:关于上课纪律问题,我知道老师不喜欢有

人上课违反纪律,其实老师,上课是同学们自己的权利,他们不想听课只要是不打扰到其他同学的,您就当没看见,因为其他同学还是不想您打断课程的进度的,不要为了几个不自觉的同学生气,如果实在有严重违反纪律的就直接点名,这样不仅节约老师的时间,也节约其他同学听课的时间,毕竟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是需要老师您为我们详细讲解的。第三,老师您的黑板书写的字不太清楚。

以上三点只是我上民事诉讼法课时的建议,希望老师看看,心里不要不高兴哦。 总之,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课程,对于我们法律的学习以及今后的司法考试,都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们必须学好它,并且要能够学以致用,不辜负老师的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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