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

第一节 行政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0xx年全国最

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26、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20xx年全国最 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各为一方。 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电大专科形考 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

律效力。 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4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4、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5、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7、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4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0、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51、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3、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

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

满足公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55、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 5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7、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58、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59、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60、

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64、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7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6、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7、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108、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

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

109、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1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行政法的灵魂。如与基本原则相

抵触的行政法律条文必须修改或撤消,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制裁。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7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76、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7、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0、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8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82、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83、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84、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8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

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8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89、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90、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9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92、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9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9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95、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96、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97、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98、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99、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100、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101、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105、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10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107、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

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1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112、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1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1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电大专科形考

115、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16、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117、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11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二、问答题

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答: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定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是

性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看其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特征是: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7、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答: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 2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国家行政机关有如下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完成统治阶级的国家任务而组织起来的,与其他组织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等,均是属于执行性行为。(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执照科学方法依法活动。

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

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2、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 答:(1)提出申请的权利。行政相对方有依法提出申请的权利,如申请许可证、申请抚恤金、补助金等。(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政策、行政计划的制定,如听证会、论证会等。(3)听证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须保障行政相对方有听证的权利、应当告知行政相对方有关的行政行为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等,给予行政相对方以充分的辩论的机会,17、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答: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律上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适用于危害发生之前和危害发

生之中,用以预防危害的发生和制止危害的继续;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在一行为结束后实施,以求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3)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4)实施的程序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需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违反的程序,执行则无效;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由于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即时强制措施,所以,一般情况下没有严密的程序,只有不超越职权,就为有效。

23、什么是即时强制?

答: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8、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9、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1)罢免。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2)撤职。是有权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员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3)辞去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决定权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行为。(4)免职。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5)降级。指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至较低的职务。(6)转职。指原职务不变,但变更职务关系的性质。(7)调职。也叫调动工作。即把公务员调到另一种岗位担任相同的职务。(8)升职。公务员依法从低职位调到高职位担任职务。 2、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10、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 11、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答:(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

查清事实,从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4)了解情况的权利。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了解有关的行政信息,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则、标准、程序,与行政相对方有关的档案材料等。(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行政相对方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13、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答:(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总分组成的。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15、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16、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答: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18、确定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答:民主原则在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二是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19、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答: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1)起草。是指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2)征求意见。在起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3)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4)通过。是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5)签署。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还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6)发布与备案。凡是未经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都不能认为已发生效力。备案是指将已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20、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21、行政许可有哪些作用? 答:1)有利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2)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3)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22、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答:(1)实施的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法规,为排除危害而采取的对相对方的强制力,人们称之为即时强制。(2)实施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强制预防和强制制止分别

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24、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答:(1)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变更的或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2)自己履行原则。行政合同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实行自己履行原则,即相对方必须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 25、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 答:(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26、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27、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是什么? 答:(1)主体不同。行政领导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级领导者,而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客体不同。行政领导是一种行政组织内部的活动,它作用的对象是行政组织中的被领导者。而行政指导则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政活动,它作用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3)内容不同。行政领导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级领导活动的总和。而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在管辖的事务范围内,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用非强制性的手段取得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而实施的管理行为。(4)效力不同。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内部的领导

活动,它有严格的组织和纪律的要求,对行政领导必须严格服从。而行政指导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指导活动,不具有强制力,相对方可以服从,也可以不服从。 28、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答:(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处罚;罚款则属于行政处罚。(2)处罚依据不同。罚金由刑法加以规定,罚款则由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4)适用的对象不同。罚金是对犯罪者的惩罚,而罚款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者的惩罚,其程度比罚金轻。 29、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30、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A、法律依据。是决定行政组织法是否合法的条件之一。B、隶属关系。指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以及它们之间的权责关系。C、职责权限。指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D、任职期限。指对行政首脑任职期间有明确的规定。E、机构设置。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F、人员编制。指行政机关的人员定额及各种人员结构。G、其他事项。如生效条件等。 31、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什么? 答:(1)监督的对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2)监督的内容相同。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普遍的行政行为和个别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3)监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32、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答: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

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

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33、 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 答:(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行政违法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过程。即在客观上有违反行为法律规范的事实,在主观上有过错。

34、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35、什么是行政救济? 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6、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因为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和保护。(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行政争议,也就是行政纠纷,是行政管理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行政行为不服所形成的法律争议。(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的核心内容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 37、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答:(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

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3)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38、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1)合法性原则。是所有行政权行使都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使行政复议权当然也要遵循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公正是一切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3)公开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原则,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它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与相对方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让相对方参与和了解。(4)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的具体原则要求。(5)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便于行政相对人参加,在复议

活动中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要

为申请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方便。

39、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于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并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行政赔偿的义务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 40、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地赔偿称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之前,追偿权是不存在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也可以据行政赔偿协议程序的协议书。(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是指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可能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却仍然一意孤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即行政人员或受委托之人,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分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人均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即没有达到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要求。

41、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42、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答:(1)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4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4、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45、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 答:(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3)以自己名义应诉,并受有民法院裁判拘束。 46、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答:(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在诉讼期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7、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48、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1)对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狭义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

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的行政。

20世纪以后各国的行政法学也将其他公行政纳入研究范围。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受理学生被高校拒绝录取,或不服校方开除、退学处分,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诉讼。法院将被诉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归入行政诉讼被告的范畴。 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作,也就是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体是哪种公权力机关 ,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就是行政。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国家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行使具有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所以行政法学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准司法、准立法各方面的职能活动。

行政有着和人类社会同样长远的历史。但国家行政是国家产生后才有的。行政法则是在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以后才出现,其历史不过200年 1左右。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国的兴起逐步发展起来 。 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使得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凸现。为解决这些问题,维持国家社会稳定,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大量增加行政机构和人员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实施干预。由此也导致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大有超越立法和司法权力的趋势,西方学者把这种现象称为行政国现象。

国家对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予以监督并提供服务。一方面意味着社会发展必须的秩序得到有利保障,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行政法的产生则是为了制约和控制行政权扩张带来的这种负面影响。 行政国的产生引起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又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政府服从法律,受法的支配是法治的一般原则。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议机关将人民的意志转化为法律的形式,交由政府执行,并对政府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为了避免政府行政脱离法律,脱离人民意志而形成专制,为了更有效的监督政府行为,在进入行政国时代以后,为了弥补人民代表制度的不足,人民直接参与监督的机制形成和发展起来。但参与民主必须借助于行政法规范和保障。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程序)、阳光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公开)、情报自由法(规范政府获取

信息和行政相对人从政府取得信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和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为新的民主形式提供了基本的运作规则。

现代法治不仅要由宪法、组织法控制静态行政权,更注重通过行政法规范动态的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法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般社会组织、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行使行政职权,立法、司法机关也不享有行政权,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不能做相对人,但是处在被其他行政主体管理的地位时可以做。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有直接(处罚,强制)和间接(批准甲做某事,影响到乙的权益)影响。虽被管理,但权利义务没受影响的不成为相对人。3、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公务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不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就要和行政主体一起构成另一方当事人,同属于监督对象。要承担 3行政处分或某些经济责任等。 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或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等等。

、领导与监督关系,如国务院与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关系;2、直属关系,如国务院与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局等直属机构的关系;3、垂直领导关系,如海关系统的内部关系;

4、双重领导关系,如公安、民政等大多数行政机关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5、指导关系,如物价、统计等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1、特殊劳动关系,如公务员因录用、退休、辞退、工资、福利、休假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

2、职务关系,如公务员因考核、晋升、降职、调动、奖励、处分等与行政机关发生的关系;3、工作关系

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化管理权等;

、行政命令权(发布命令、禁令,制定计划、规划等)、行政处理权(行政许可、征收、给付等)、行政司法权(裁决部分行政争议、民事争议)、行政监督权(行政检查、调查、审查、统计等)、行政

强制权(限制人身 4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处罚权(拘留、罚款、没收、吊扣证照等)、行政指导权(提出建议、劝告、警示、发布信息资料)等。

之所以行政权必须要受控制,主要基于几个原因:1、有提供秩序,组织协调指导的积极作用;但如果被滥用,则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带来严重威胁。2、行政与人们的生活密切联系,人从出生就开始经常要和行政机关打交道。3、行政权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而且有日益膨胀的趋势。

行政法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方式,事前控制, 可以,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规定各部门职权,越权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按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执行,就不会对相对人权益有太大的威胁;小额罚款,如果没有程序制约,一样可以严重威胁相对人权益。事后控制,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1、调整对象广泛多样,不同行政关系差别大,难以用统一规范调整。2、部分行政关系稳定性低、变动性大,只适合用较低位阶的法规和规章调整,不适合用统一法典。3、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不长,很多一般原则未形成或者不成熟,不具备编法典的条件。

但局部性的法典还是有,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 1、行政组织法2、行政程序法2、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 典,其法律规范通常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第三节 行政法学 法学领域内 ,行政法学与宪法学关系密切,在法学领域外,行政法学与行政学关系密切。行政学以行政管理为研究对象。行政管理实际 5是依法管理,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因此学科之间有互通的地方,也有区别(对象,方法,目的,从属)。 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调整不服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关系。2、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制度紧密相连,复议和裁决通常是诉讼的前置程序。3、诉讼既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也是监督行政行为 ,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途径。4、行政实体法的法律文件中有诉讼法的规范,诉讼法的法律文件中也有实体法的规范。 、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一是行政组织法;二是行政行为法;三是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 一是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二是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三是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四是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物的公物法。 分为行政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征收法,行政裁决法,行政给付法,公安管理行政法,民政管理行政法,国防外交管理行政法,经济管理行政法,科教文卫管理行政法等等。 1、行政诉讼法,2、行政复议法,3、行政赔偿法,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5、行政监察法。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调整后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

法史学;二为行政法学特有的基本原理,行政法学的绪论部分,宪法学、政治学和其他有关学科中也能找到;三为行政法学的具体制度原理,通常在行政法学各编、章中与研究具体规范、制度时同时研究。

第二章 第一节 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法的存在形式,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来源或出处。 惯法、法理。

即便同一法系的行政法源也有所不同。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德国行政法的法源则主要是制定法。

英国连宪法都是不成文的,行政法主要也是由判例和法理形式确定的。美国成文宪法,且有大量成文行政法文件。

、制定法(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2、判例法(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不仅法院可以据以判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要遵守此判例确定的原则。3、习惯和惯例4、行政法理(自然正义、信赖保护、不准翻供、越权无效、比例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都是通过学说确定的)5、条约和协定(优于国内法法源)

第二节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制定法。

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是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2、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3、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置。4、不仅指导调整行政执法行为,也指导调整行政法的立法行为。5、在一定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具体分三项:1、法律创制原则。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 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2、法律优越原则。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不得抵触。3、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有事务越权,地域越权。 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1、行政行为有确定力,一经作出没有法定事由和程序不能随意撤消改变。2、对相对人作出的授益行政行为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也不能随意撤消改变。

3、若行政行为事后发现严重违法,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撤消改变,但要给无过错的相对人赔偿损失。

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包括两条基本原则: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要求政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违反法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体现的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是用法来规范政府行为。而不是把法当治理人民的工具。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既是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也是对行政立法的要求。当法规、规章与法律规定内容有冲突时,执法机关应适用高位阶的法律,包括法定实体规则,程序规则,法定权限,而不适用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行政立法一方面要加强规范具体问题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另一发面也要注意不应和宪法法律相抵触。 由于国家行政事务繁杂,而且政府每时每刻都要处理新情况、新问题,无论法律如何完备,也不可能对所有政府行为的范围、幅度、方式作出规定,从而留下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对于政府有能力灵活处理问题是必要的,但是也最容易被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有事前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有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实体限制范围,程序事前通知,听证)事后控制有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通过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和法院审查纠错)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必纠,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行政、办事是正面保障,控制裁量权是反面保障,违法承担责任是事后救济保障。法治与人治相对,但法治不否定人的作用。法是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但是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和人的政策命令相冲突时,是法大还是人大。 不循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实体公正:1、依法办事,不偏私。(特殊化,照顾关系好的,机会不均等)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考试,录用等。对弱势群体不仅不歧视还应优待照顾)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处罚程度和种类要看多种情况决定)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有利害关系要主动回避)5、不单方接触(就某一事项同时对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裁决和决定,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接触,听取陈述,接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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