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 企 合 作 协 议
现代学徒制试点合作协议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针对性,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华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就业体系互动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教育部职成教司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2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5?1号)等文件,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甲方)与 公司(乙方)达成现代学徒制试点合作意向。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联合开展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2014级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试点。现就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双方本着合作共赢、职责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潜能,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形成校企分工合作、协同育人、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针对性。
二、合作方式与内容
1.共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2014级“现代学徒制 第 1 页 共 1 页
试点班”,办学地点选址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公司。
2.联合招生招工。共同实施20xx年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自主招生、 公司招工。招生招工人数为:20-50人。
3.共同培养。包括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岗位技能课程与教材,共同组织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考证,共同做好教师师傅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共同组织考核评价等。
4.共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5.共同开展教学研究与技术服务等。
6.共同投入现代学徒制试点经费。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办学资质及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地位。
2.负责提供己方现代学徒制试点办班及相关研究项目开展所需经费。
3.因现代学徒制试点办班的特殊性,甲方负责实习责任险、工服费、学校专职工作人员驻企补贴等。
4.负责开展招生宣传与录取,协助乙方开展招工宣传与录用。
5.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建设机构的筹建、学校工作人员的组成,学校专任教师的选拔与配备。
6.负责联系乙方共同做好现代学徒制试点班的生源和招生招工计划数申报、生源资格审查、考核选拔与招录、转专业、学徒协议签订、学生(学徒)中途退出善后安排、补录等。
7.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学徒)的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证书发放等。
8.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学徒)校内学习的日常管理。
9.负责联系乙方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理论与技能课程及教材、共同做好教师师傅“双导师”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共同组织对教学过程和结果的考核评价、共同开展教学研究与项目研发及技术服务等。
10.负责提供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校内运行所需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教室、实训室、图书阅览室、教学器材设备等。
11.负责购置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校内课程配套的教材等教学资源。
12.负责按照双方确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课程表等教学文件落实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校内课程的教学组织与运行、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
13.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14.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校内教学资源库建设。
15.负责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代学徒制试点相关政策支持及项目申报。
16.负责总结与推广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经验。
(二)乙方
1.详细真实地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提供相应的资质书面材 第 3 页 共 3 页
料,保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真实合法的法律地位。
2.负责提供己方现代学徒制试点办班及相关研究项目开展所需经费。
3.负责安排工程造价专业现代学徒制试点工程项目、实训工作岗位。
4.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建设机构己方工作人员组成,带徒师傅的选拔与配备。
5.负责与甲、乙方共同做好现代学徒制试点班的生源和招生招工计划数申报、生源资格审查、考核选拔与招录、学生(学徒)中途退出善后安排、补录等。
6.负责制订招工选拔标准、学徒协议、劳动合同等。
7.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学徒)在岗工作(学习)的日常管理。
8.负责与甲、乙方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理论与技能课程及教材、共同做好教师师傅“双导师”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共同组织对教学过程和结果的考核评价、共同进行项目研发与技术服务等。
9.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标准、岗位技能考核评价标准、学徒验收标准等。
10.负责提供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在企业运行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设备等。
11.负责提供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学徒)接受企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学习资源等。
12.负责按照双方确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课程表等教学文件落实现代学徒制试点班企业技能培训的组织与运行、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
13.协助甲方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
14.负责学徒在企业岗位培训、实习、工作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15.负责现代学徒制试点班企业参与人员的津贴、交通费等费用的支付。
16.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现代学徒制试点相关政策支持及项目申报。
17.负责推广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经验。
四、保密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对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因泄密造成合作方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履行期限、地点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在武汉市履行,有效期为 两 年。
六、其他
(一)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件仅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因执行本协议而形成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各类教学文件,为本协议第三款内容的自然延伸,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二)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遵守有关条款,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三)如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
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任何责任,并可协商是否终止本协议。终
止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四)如有一方违约或有损害对方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另一方有
权终止协议。
甲方(盖章):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公司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
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1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2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 3
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 4
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 5
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 6
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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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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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该工程属B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χ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拦标价的3.5‰(千分之三点五)计取;在咨询人出具工程量清单后,付咨询人进度款1.5万元;拦标价出具 9
后一周内付清咨询人所有咨询费用。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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