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结

一、关于审批的总结。

合营企业:

对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的,应该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有董事会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延长合营期限要经审批机关审批。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要原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对于收购价款要延长支付者,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

对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其限内原则上不得减少,但是确需减少的,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合作期限也要经过审批。订立的合作合同要经审批机关审批。合作权利的转让要报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对于外商税前收回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外资企业:

对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减少,但是确需减少的,要审批机关关批准;经营期限也要经过审批。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二、备案总结。

1、关于合营企业须经审批的事项,其中,注册资本的增减,还要变更登记;投资者延期缴付出资的,还要向登记机关备案;转让出资额还要变更登记;

2、关于合作企业须经审批的事项,委托第三人管理、注册资本的减少、出资额的转让、延长合作期限,须经批准;委托第三人管理还要变更登记;

3、关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与转让须经批准,还要变更登记;将其财产或权益抵押或转让,除了批准还要备案;

 

第二篇:经济法总结

(一)垄断的界定(结构和行为)

1、 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使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垄断组织。

2、垄断行为(行为状态)

就是行为人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1)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独占)的行为;

(3)经营者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4)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1、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反垄断法》第18条第1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市场份额与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结合

*英国航空公司案

(3)单个与数个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

3、行为效果的反竞争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

1、暴利价格(垄断价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2、垄断价格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3、“联合商标案“

行为之二

、掠夺性定价: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利用其竞争优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2、“没有”的诠释

3、规制掠夺性定价的原因

4、思考:掠夺性定价与暴利价格中的“不公平低价”区别。

行为之三

1、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行为之四

1、强制交易(限定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2、“正当理由”的诠释

3、限定交易的类型:限定销售和限定供应

行为之五

1、歧视待遇(差别待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包括价格歧视和非价格歧视。

2、差别待遇的构成要件

行为之六

1、搭售(tie-in arrangements, tied selling)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2、

3、

一、垄断协议(限制竞争协议)

学理上: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意思要件:必须基于主体之间的一致意思表示(共谋)

后果要件:必须限制了竞争或者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性。

三、垄断协议的分类

横向垄断协议(水平协议):生产或者销售链条中的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如制造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等。

纵向垄断协议(垂直协议):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或者链条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如制造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

四、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豁免

1、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豁免的理论依据

(1)是避免不必要竞争或过度竞争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重要手段。

(2)是实现不同层次利益取舍的基本途径。

(3)是增强反垄断法适应性与灵活性的基本方式。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1、水平合并(horizontal merge),又称为横向合并

(1)是指处于相同市场层次上(at the same stages in the market)的或者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

业之间的合并。

(2)水平合并的结果是直接减少市场竞争者的数量,增加市场集中度。因此,其消极后果最为明显。

2、垂直合并(vertical merge),又称为纵向合并

(1)是指处于不同市场层次上的(at different stages in the same market)企业之间的合并。

(2)垂直合并并不影响市场集中度,但能使以前相互独立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再受市场制约。垂直合并能带来极大的效率优势,但垂直统一化会给其他企业造成进入障碍,提高两个市场的独占力量。

案例:

3、混合合并(conglomerate mergers),又称为聚合合并

(1)是指处于不同市场上的(different market)企业之间的合并,即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2)混合合并对市场结构影响较小,大多数国家持较为宽松的态度,但也有例外:主要是担心其在资产规模上具有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竞争优势,如对较小的竞争者实行掠夺性定价。

三、企业合并控制的实体审查标准(案例)

1、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是指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为标准,通过分析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会导致形成市场支配地位(Create or Strengthen Market Dominance)作为审查的实体标准。

2、实质减少竞争标准(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与作用

1、相关市场是指同类产品或者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的时间范围和空间场所范围,也就是行为人开展竞争的区域或者范围。对该范围或者区域的确定被称为市场界定(market definition)。

作用

对于任何竞争问题的分析,其出发点都是“相关市场的界定”。

(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如果市场界定过宽

——减少企业的实际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如果市场界定过窄

——夸大企业实际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2)规制经营者集中的认定

(3)垄断协议的认定

二、相关市场的类型

必须对参与竞争的产品进行认定。

必须确定竞争场所的地理边界。

小结:相关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两项 内容和两种基本类型。

三、相关产品市场

1、含义:是指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所有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构成了同一市场。

2、对替代产品的认定

(1)主要从需求层面进行;

(2)也可从供给层面进行;

举例:IBM公司生产类似软盘驱动等即插兼容软件。

(3)更为精确的市场界定方法——SSNIP(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举例:确定可口可乐公司在什么样的相关饮料市场拥有何种市场地位?

经济学原理——商品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cross-price elasticity for demand of products). 的裁决

3、产品市场划分时考量的因素

(1)产品需求的替代性

(2)

(3)产品用途(功能)是否相似

(4)产品的价格

四、相关地理市场(geographic market)

1、含义: 是指相关经营者供给或者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地域范围,并且这一地域内的竞争条件基本一致。

2、地理市场是从消费者角度考察商品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其理念同界定产品市场是一致的。

3、地理市场的界定

(1)产品的价值与运输成本

(2)产品的性质

(3)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

反垄断法的判断标准

本身违法原则:企业的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再考虑其他因素。

适用:准确界定本身违法原则的范围和类型。

优点:

具有极大的确定性,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确定的行为标准;

节约司法资源 缺点:

本身违法的解释受制于法院的不同解释;

类似于“一刀切”,可能会妨碍有益的行为,从而损害效率和正义。

把握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处理竞争的方法。行为的目的、后果等均不予考虑。

合理原则: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方能做出判断。

合理原则根源于垄断的二重性和相对性的本质属性

适用:考虑行为的目的是促进竞争还是限制竞争;

比较行为的后果,即行为已经促进或将要促进竞争的程度与行为已经限制和将要限制竞争的程度;

考虑当事人的市场力量和规模

优点: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更注重效率和整体利益的追求。

缺点:

企业面对更大的不确定性,缺乏法律的确定性和对行为的指导性;

极高的成本

复杂的判断

小结: 本身违法原则简便易行,合理原则公正而严谨。

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合理原则的范围不断扩大。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又称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反垄断法对域外限制竞争行为行使管辖权。域外管辖不是没有限制,主要是针对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但对本国市场产生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冲突

1、管辖权冲突;

2、国家利益冲突;

3、执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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