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医疗事故鉴定:指由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其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所作出的权威性结论的过程。

2、传染病: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

3、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 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 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5、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6、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医院: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具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住院病人实行诊疗活动,达到防病治病、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

8、卫生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主体对自己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A卷

二、简答

1、简述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

①知情权是指患者有权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包括检查、诊断、治疗、处理及预后等方面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医生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②患者有权诊断所有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人员,尤其是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和专业地位;③患者有权知道处方的内容,出院时有权索要处方副本或影印件;④患者有权查阅医疗记录,知悉病历中的信息,在出院时有权复印其医疗记录,但对一些不宜告知其病情的患者,此权利得由其家属行使;⑤患者有权拒绝为了教学科研,而不是为了诊疗对其进行的检查或处理;⑥患者有权在出院前一天接到即将出院的通知,并有权要求由一位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人士就出院后的保养问题提供咨询;⑦语言不通的患者有得到译员的权利。⑧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有权要求医方逐项作出详细的解释。

2、卫生法的效力等级,是指在卫生法的各个层次的法律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卫生法的效力体系。(了解)

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政府卫生规章

3、简述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①医疗卫生体制方面:由于政府投入不足,不少公立医院运行主要靠向患者收费,出现过分依赖医疗市场的导向;②医疗机构管理方面:医疗质量管理薄弱,医疗安全存在隐患;③医疗服务质量方面:医疗卫生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法制建设有待加强;④医疗法制环境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尚未完全建立;⑤患者方面:患方对医学科学技术期望值过高;患方不积极配合治疗;⑥媒体负面宣传方面。

4、卫生渊源的含义及效力

卫生法渊源是指卫生法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

宪法、基本法(含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法律规定、国际卫生条约

等。

5、简述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必须符合规定的人身损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论述

试述医患纠纷解决途径

协商:由医患双方自愿经过协商自行解决医患争议,可以及时便捷地化解矛盾;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应医患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和解,解决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由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为调处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仲裁: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B卷

二、简答

1、简述医院分级管理标准

根据医院的功能和任务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我国医院分为三级十等,即一、二级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

2、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享有获得适宜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患者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权;患者有知情权及同意权;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的权利;隐私权;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患者享有获得有关病人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患者享有依法成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团体的权利;患者享有对医疗服务以及保护患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益;患者享有查阅、复制权;患者享有紧急救治权。

义务:配合医师诊疗的义务;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医方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规章制度。

3、简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简述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5、什么是假药?按假药处理?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论述

谈谈卫生法学的心得体会

四、案例分析:食品添加剂

 

第二篇: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名解

1、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

才能称为职业病。

2、卫生行政处罚:是由卫生行政主体依法惩戒违饭卫生行政管理只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

3、卫生司法救济: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题之间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而诉至人民法院,请

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或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确定其行为是否够成犯罪并给与何种刑法惩罚

的活动。

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

5、卫生违法: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

6、药品管理法: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7、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

1、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的特征是卫生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卫生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卫生法和其它部门法相比,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二)广泛性和综合性;(三)调节手段的多样性;(四)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五)社会共同性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遭守技术操作规范;

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等义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 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机构或者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实施医师考试目的:为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意识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论述

1、卫生违法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贵干的行为。

卫生违法必需具备四个条件:1违法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卫生法的一种行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卫生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卫生违法必须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4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卫生立法主体进行卫生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卫生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在卫生立法实践中的具体化和实践化。

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原则; 先发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和反应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因此,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必须尊重先发的进本原则,更不能与宪法相抵

2从我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是关于立法路线的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在立法工作中的体现

3贯彻党的卫生方针和政策,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原则; 党的卫生方针和政策是党和国家对我国卫生事业的基本要求,

也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4灵活性与原则新相结合原则; 原则性是指在卫生立法中必须坚持决定卫生法的的性质、根本任务、单项以及有关卫生法律体系的科学性与和谐统一的原则。灵活性指在整体上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做灵活变通的规定,在立法上留有余地。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国家机关应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立法活动也不例外

3、怎样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①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③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④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

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⑥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的执业规则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职业类别不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必须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剂;

5)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6)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7)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遇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9)医师发生医疗事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及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执业药师: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

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献血法:调整保证临川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射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采集血液量和采血间隔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高不得超过400毫升。两 5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严禁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6采供血机构

1.各级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2.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

3.血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并分别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

7临床用血管理

1.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2.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审批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8、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①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③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④必须有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 :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

⑤主观上必须是由于过失: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⑥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可能为选择题

1、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 是在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诊疗护理,没有诊疗护理内容和形式的事故就不能称为医疗事故

2、 非法行医罪 —是以牟利为目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3、 卫生法-是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地总称。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极其发展规律,研究对象,特征,基本原则。

4、 卫生法的最终目的和最高宗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

5、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动

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7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

6、 卫生司法救济种类:1卫生行政诉讼2卫生民事诉讼3卫生形式诉讼

7、 卫生法律责任种类: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

8、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9、 医疗机构的广告禁止出现;

2贬低他人的; 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

5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7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

8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9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

10、 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的机关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11、 传染病分类情况

A、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小时)

B、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疟疾)(6小时)

C、丙类:(12小时)

12、 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到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为检疫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

第二,为监测传染病。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

第三,为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艾滋病、性病、麻疯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 13、 食品 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如山药;但不包括以

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如人参。

14、 食品卫生法的调整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容器、设备、材料、消毒剂、洗涤剂

15、 医疗事故构成

1)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与非法行医罪主体区别

2)行为违法性——违反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作为与不作为。

3)过失造成患者人生伤害。过失、后果、因果联系

16、 医疗事故处置:负责医疗服务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

本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冰箱缓则通报解释

17、 医疗事故的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

一级医疗事故 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 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18、 医疗机构 对现有机构不恩能够诊治的病人应采取:及时转诊

19、 突发应急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0、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针和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1、

22、 非典流行期间,强制诊疗的医疗法律关系,对急危患者,医生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疗,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分类: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

疾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23、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手段进行非医

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4、 药品、出口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国对外出口药品总的原则是:首先应优先满足国内市场需要,自给有余的基础上鼓励出口。对国内紧缺、满足不了国内市场需要的中药材、中成药适当限制出口

国家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药品进口,须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发给药品注册证书 25、 OTC:非处方药 26、 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27、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非营利性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8、 职业病十大类,分别是: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29、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0、 不具有诊疗目的的行为:变性手术,美容,整容

31、 制定和颁布卫生法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2、 33、 34、

35、 36、

37、 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卫生行政复议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而卫生行政诉讼审查合法性 卫生行政复议管辖1上级行政机关及同级人民政府管辖2行政主管机关管辖3移送管辖4指定管辖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合理、合法、及时、准确、便民、不适用调解原则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 病历资料。 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针对具体卫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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