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著作读后感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读后感

从外国人的眼中看中国,真是一件快乐的事。惊鸿一瞥间,思想的碰撞,智慧的火花,一切本来熟悉的东西变得新奇而可爱。《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书由15篇论文组成,作者均为美国学者,其论题跨度从先秦到晚清,从法理分析至实践操作,显微阐幽,耳目一新,为我们研究中国法律传统开辟了别具一格的道路。读完之后颇多感慨,现对其主要观点试论述之。

(一)中国法独特的文化传统。其中包括三点:

第一,中国法起源的非宗教神圣性。在几个主要的文明古国里,其早期成文法(当然他们不一定必然制定成文法)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赋予法律以神圣的渊源。犹太人的法源于上帝十诫,伊斯兰的法源于真主安拉,汉谟拉比法典是正义之神沙马什的授意,甚至连世俗的罗马法都深信“法律支配宇宙万物,??它是上帝的旨意”。但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中国人从不把法看成任何神的旨意。不管是儒家还是法家,他们理所当然的把法看做人为的产物,而不为其权威性担忧。这可能是中国独特的文化信仰所致:从不相信任何唯一神的存在,信仰的只有从远古流传下来的对自然和祖先的敬畏。所以中国法的起源,既没有宗教的源头也没有经济的因素,有的只有一样——政治需求。这也是中国法得以实施的保障,世俗政权绝对的权威。

第二,中国人的安土重迁,这关系到中国五刑中极其重要的两种——徒刑和流刑。与西方不同,由于这个国家领土广袤,流刑只表示服刑者从一省流至另一省,而没有放逐国外的含义。流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最严厉的刑罚,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文化特点。在西方,省间的流放并不会被看做太严重的刑罚,而在中国则相反。这源于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祖先崇拜和社会运行的独特方式——家族合体生存。出于谋生和情感的考虑,人民不愿意远离自己的故乡,不愿意同自己所属的宗族共同体相分离。而流刑的大量应用,也反映出中国政府对被统治者生命的重视,这可能令某些人感到惊讶。专制的政府真的会尊重生命?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流刑的使用,政府每年都不得不拿出相当大一部分钱充作犯罪者路费的一部分(其余由犯人自己提供),这比起死刑无疑加大了成本。

政府不辞辛苦的做这种看来赔本的事,无疑表明了对生命的珍惜,而这源于中国早期思想家的不懈努力,以及中国人一种独特的宇宙观,也就是下面的第三点。

第三,中国法中的和谐宇宙观。中国古代思想家见解各异,但大多接受同一哲学命题——天人合一。在中国人看来,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通过无数的相关物紧密联系在一起。例如,统治者沉迷女色会导致自然世界中 “阴”因素的抬头,进而可能引起洪水泛滥,因为“阴”和“水”相关联。这一思想使得统治者尽量避免因为世俗的行为,导致自然的巨变。对人施以死刑,无疑会增加自然中不和谐的因素,这是统治者对死刑持慎重态度的原因之一。这种惧怕破坏宇宙和谐的观念,又涉及到中国另一个颇具特色的司法程序——秋冬行刑。执行重要判决,尤其是死刑,要在万物凋零和死亡的秋冬两季。在万物复苏并茁壮成长的春夏是禁止施刑的,因为这无疑有违自然的运行。比如历史上一个著名的案例——隋文帝“六月棒杀人”,人们普遍认为正是由于文帝晚年的喜怒无常,在六月杀害人命,才导致了王朝的短命。此外,由于夏至、冬至是宇宙间阴和阳开始相互转化的时间,这两个节令的前后数天也需暂时停止执行刑罚,以避免对宇宙间秩序的干扰。

(二)中国法学,超越自然法。

传统中关于中国法的认识,一般将其归入自然法的范畴,因为中国法律极大地受到儒家伦理学说的影响。但本书作者之一的皮文睿博士并不这样认为,他更偏重于将中国法纳入德沃金一致论学说。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并常常以某些无法进一步追寻的终极价值渊源为基础。它往往把法源于某种超验的秩序或者某种决定人类秩序的、被人类所发现而不是人类为适应自己的需要或为使自己的信念体系协调一致而创制的终极原则。这些终极渊源包括神定法、自然法则、人纯粹的理性、伦理准则。一致论则不承认这种终极渊源的存在,它要求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尽可能使之获得最佳效果。不仅根据内心的信念,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正义、公平、正当程序、政治统一加以综合考虑。所以有时正当的程序会让步于公平原则,正义会让步于政治的需求。结果某项判决之所以是正当的不是因为它与某种道德相符合,而是因为在法官看来,该项判决是全面斟酌了所有情况之后做出的,反映了各种考虑的最佳一致。

人们认为中国法属于自然法,就是因为其思想源头之一,孔子的“礼”,被看做一种先定的与宇宙秩序一致的道德准则。但皮文睿博士认为孔子的“礼”实际属于特定的历史传统中逐渐形成的惯例性规定,亦即并非永恒的、决定性的,而是随时代变化而变化,为在特定情境中达到和谐而适用的准则。比如孔子的著名论断“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表明他并不在乎某种先定的模式,而是主张从现实条件出发,促成社会的高度和谐。那种简单的把礼解释为可以普遍效法的准则的看法与其原意是不符的,就像孔子说的:“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孔子并不是主张以礼治人,而是主张贤人通过礼来权衡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与德沃金理想中的法官赫尔克里士一样,贤人是最终必须解释法律并使之成为尽善的人。所以严肃看来,中国法并不属于自然法,而是超越其的一致论学说的践行者。

(三)中国法的继承,西方的反思。

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华法系几乎断绝,至今中国法学的基本概念和价值取向基本上全部属于外部引进,在人文类科目中,法学应该是最“媚外”的了。原因是中华法系未能构建行之有效的法治社会,使得像中国这样曾经高度发达的文明,未能和西方一样取得现代自由民主国家的制度和社会成就。近代的没落,使得国家的精英们抛弃了这一绵延千年的法律传统。但本书的作者却对中国始终不愿将法律作为解决社会问题最终办法的态度表示赞赏。二战后某些美国律师和法学家比学术理论家也更积极的评价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他们对于中国传统上对正式法律的怀疑立场表示了肯定。这些人大多是实务人员,在实践中他们越来越多地感觉到法律调解社会秩序的弊端所在。他们发现自己的社会过于好诉,人们迷恋于运用法律方法解决那些本应由非正式手段解决的问题,这种迷恋的结果是瓦解了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费兰克在揭示奢谈法院坚持真正法治的美国式伪善时,称颂了中国人的传统,“他们更喜好非正式的调停而不是正式法律的影响”。其同一时代的法理学家庞德也以赞许的观点看待中国传统法律的某些要素。他在1948撰写的著作中强烈主张,中国在作出判决时采用的灵活而基于道德的方法是可取的,因为法律的判决最终是人的判决,判决更多的是受法官个人偏见而不是正式法律的影响。这种观点的出现,是二战后西方法学家对自身法治反思的结果,特别是纳粹的统治,使人们对于法律的可靠性产生了极大怀疑。正是在这种怀疑中,向来避免过分依赖法律的中国博得了其赞赏。

他们对正处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提出了建议,即必须在以下两方面保持平衡:一方面是全盘接受新法律以适应形势,另一方面是维持过时了的法律传统。可以说中国的法律传统依旧有其深厚的民间基础,本书作者发现,表面上已经成为死法的中华法系,至今仍是一种极具生命力、并将继续对中国未来的法律生活发生重大影响的法律传统,一种介乎人们心中、体现在人们行为之上的活法。因为这是一种伴随中国传统文化而生的,与其文化内涵相适应的法律传统。中国人不消灭于地球,中国文化便不会消失;中国文化不消失,中华法系便永远不会成为死法,即使其肌体已经不在,其精神仍将长久的影响着中国的法律生活。

以上是我读完本书后的一些总结。一直认为中国法制史方面最好的研究成果应当是中国学者的作品,外国人毕竟隔了一张纸。但这一观点的确值得商榷,时过境迁,我们同外国研究者一样,都面临着与研究对象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距离,我们同样难以和先人达成“共同价值”。“历史乃另一国度”,在这一点上我们并无太多优势,汉学家的研究成果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

 

第二篇:《中国法律思想史》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思想史》论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摘 要: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史有了更系统的了解。从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在此之后的各个朝代,都有所继承和发展。再到汉朝时期,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至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它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儒家思想法律化、法律儒家化的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在封建司法领域,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更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始终,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有则会深刻的影响,其中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中,儒家思想也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 法律 儒家化

前言

儒家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之际,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后世的发展中,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儒家学说经过各个朝代的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儒家思想不仅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原则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一、儒家思想产生及其内容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基本思想是建立、维护以伦理纲常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儒家创始人孔子尊崇“ 周礼” , 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

和“礼”,其认为天下兵荒马乱的原因就在于“ 礼崩乐坏” , 因此他力求维护“ 礼” 的统治, 倡导以“ 仁” 为核心的人生观和以“ 德” 为核心的政治观。孔子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仁学、礼治,其基本观点是维护宗法的等级关系。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 孔子提出了“ 为政以德” ①礼刑并用的法律主张。孔子强调德治, 认为在统治方法上, 德治比刑政好, 主张德刑并用, 礼法结合。孟子提出了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孟子反对战争,极力提倡“仁政”,反对暴政,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以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争取民心,从而“行仁政而王”。 ②后来荀子针对当时封建社会的发展提出了“ 隆礼重法” 的思想, 荀子也认为" 治之经,礼与刑" ③但荀子之“ 礼” , 已经不是孔子之“ 礼” , 而是被改造成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各种规范。他在继承和发展儒家“ 礼治” 理论的同时,又破除门户之见吸取了各家学说的某些成分, 尤其是吸取了法家的重刑思想, 使礼与刑巧妙地融会在了儒家“ 礼治” 的旗号下, 从而开始了儒法合流。

二、儒家思想的作用和地位

作为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我国古代,伦理和礼仪都受到了儒家仁、义、礼等思想的影响,至今都还很明显。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律思想曾经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在中国历史上造成了极深远之影响。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思想宝库,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经过各个朝代的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在封建司法领域,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响更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始终,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着及其深刻的意义。

三、先秦儒家的儒家法律思想

先秦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重视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

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到的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强调人治,则提倡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下上。

儒家推崇礼治,重视德政,汲取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德主刑辅”的观点。它强调注重教化,反对滥用刑罚,在定罪量刑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礼治”思想的具体贯彻体现在“引礼入法”的过程,即将具体的礼治规范引入国家法律当中,从而确保儒家所倡导的各种社会道德准则可以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实施得以推行。

与先秦儒家的理想相去甚远的是, 先秦儒学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甚至一度处于受排斥、受打击的境地。即便在儒学昌盛的春秋战国时期, 在现实政治领域, 儒家思想并没有被统治者所接受,而法家思想则更加受到了统治者的青睐。 先秦儒家虽然在当时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不被重视,但是,为以后的儒家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荀子思想对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四、两汉时代的法制儒家化

汉武帝统治期间,法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天人感应”的学说,被汉武帝采纳,使汉代法律制度开始沿着儒家化的方向发展,其具体途径主要有引经注律,适用刑罚原则儒家化和春秋决狱。引经注律就是用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条文,并按这种解释适用法律。适用刑罚原则的儒家化,表现在上请原则,恤刑原则和亲亲得相守匿原则。“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却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把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并以此为准绳,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当越来越多的儒家思想渗入司法领域时,法律自然就儒家化了 ,春秋决狱为后世的“纳礼入律”铺平了道路。这除了说明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有关外,更充分证明了儒家在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与法律的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事实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大都为儒家所制订。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是引礼入律,即将儒家思想的基本内容直接法制化。

曹魏《新律》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八议”之说, 早见于《周礼》, 称“八辟”,“以八辟, 丽邦法”, 所谓“犯法则在八议, 轻重不在刑书”,④ 它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晋律的主要特点是在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其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⑤五服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期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很大不同,关系越亲的服制越重,关系越疏的服制越轻”。

由此可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儒法合流,引礼入律关键时期,将法律儒家化又推进了一大步,为后来唐代法律的成熟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六、隋唐时期的法律儒家化

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集其大成。尽管隋朝存在的时间很短,但在隋文帝“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体现了儒家法律观。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唐朝统治者在修订法律时,始终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原则。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代兴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隋朝后期因为刑法严苛而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的历史教训,更加注重用“德礼”的教化作用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据此唐初统治者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⑥的原则。在此指导思想下,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精神,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儒家思想已经深入到了封建法律的方方面面,成为唐代立法的主要依据。

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和核心思想,只是侧重点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七、宋元明清时期法律与儒家思想的结合

宋、元、明、清各代的法律,不但沿袭隋唐以来的立法伦理原则,由于礼教的发展和家族法规的发展,使道德法律化,且大都照搬唐律,仅在个别条款的定罪或量刑上略有损益而已。至于法律的儒家化,非但没有减弱,而在不断强化。

与唐汉等朝代相比,宋朝中央集权的强度更高,在法律制度方面,是儒家中央集权的法制思想进一步得到落实和发展。元朝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政权,所以,在确立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法律指导思想时,更侧重于赴会汉法,分而治之。 明清时,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满清为了实现对汉民族的统治,明智的采用“参汉酌金”的指导思想,大力宣扬有利于皇帝集权的儒家伦理,以刑弼教,全面接受以儒家理论为主体的汉族先进文化。清朝全面继承了明朝法制,其立法原则是尚德缓刑,一方面要求大家守法,一方面要求大家学习领悟儒家法文化的政治内涵和社会意义,标榜无治人则无治法,从这些立法指导思想中,都可以看到心学的影子。

八、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律的影响和意义

(1) 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积极影响

儒家思想贯穿于中国封建法律的始终并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成熟、完善始终起着决定的作用。从西汉起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进程,儒家思想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而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活动中,其核心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礼法并用、立法宽简等等。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从而影响了中国数千年的立法。

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对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封建伦理制度的维护。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义规范纳入法律法令之中。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开辟了礼法结合的途径。确立了如“八议”、“十恶”、“官当”、“五刑”等法律制度,并将不忠、不孝定为“大逆不道”而给予严惩。这些做法都将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和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是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起严密的统治网,维护着封建统治。

司法执行方面也极大的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如秋冬行刑的制度,主张先德后刑以养生,以及死刑复奏制度也体现了恤刑慎杀的儒家理念,有助于缓和阶级矛盾。

(2) 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消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带有浓厚的贵贱等级名分色彩,如“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⑦的根本特征都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

差别,否定了人天生的平等性,权利赋予了贵族,义务留给了平民,其终极目的是维护封建贵族特权。

儒家思想强调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宗法伦理亲情并有严格的等级制度,依身份贵贱尊卑而区别对待,也造成了司法的个别化和差等化,没有体现法治所应蕴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精神。

儒家对道德的强调并未带来他们所声称的结果,最终“对道德的全面强制推行导致对道德本质的反动”,对善的追求导致了伪善。儒家用“圣贤之道”来教化民众,并以此推行统一的道德标准,追求道德的整齐划一,压抑了个体的独立和自由,造成了思想钳制和价值专制,产生了反面的影响。

九、儒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意义

儒家思想中的以加强人们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人本位”思想对现代人仍有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悌”、“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追寻。在现代的中国法制中,仍应把“仁”、“德”作为法制的灵魂。而且,对于儒家法律思想的内在精神气质和品格 “仁”,其蕴含着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反映了对人的重视和关注。立法者的意志应与“求善”的诉求统一起来,使法以仁,德为方向来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而这些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如忠,孝,仁,德等,在现代生活中也有重要意义,我们应注重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发挥人道主义精神。这些行为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发扬,这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建设现代法制国家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反映封建统治阶级的要求,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在借鉴和发扬儒家思想中的精华的时候,我们也吸取其中的一些经验教训,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亲亲尊尊特权的等级思想我们应该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将其摒弃,发扬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助精神,消除等级观念在人们心中的固有地位,真正做到人人平等,执法为人民,这对我现代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结语 :

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制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春秋产生以来,在之后的各朝各代,都有思想家对其内容进行发展和损益,使其愈加符合时代的潮流,顺应统治者的需要,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各个朝代的立法思想、原则中都体现出了儒家思想的内涵,对我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虽然在封建社会末期,儒家思想僵化,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在其内容中还是有诸多思想值得我们学习。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儒家思想也对我们有着深刻的借鉴价值。我们要从中择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发扬儒家传统优良思想,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最后从该书看,作者似乎只把古人的思想看做零碎的言论,按照今人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分类,将各自分别归入“某某思想”类中。这只是历史的叙述,很少史学理论分析。动辄上千字甚至两千字一条的古人言论,全文照录,然后加上几句关联语;关联语之后又是大段抄录古人言论。至于这些言论涉及了什么法学理论问题、提出或改变了什么法学观点、对法律思想或科学的发展有什么贡献、与前人有哪些不同以及为什么不同,他都没有进行基本的分析。这表明他的分析工具还不具备,法学专业理论素养尚浅。再次,关于近代法制变革和中西法律文化冲突问题,杨先生只列举了一些奏章和法律草案资料,基本上没有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

注释:

①《论语·为政》

②《孟子·公孙丑上》

③《荀子·成相》

④《唐律疏仪·名例》

⑤《晋书·刑法志》

⑥《唐律疏义名例》

⑦《礼记》

参考文献:

[1] 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版 43 [2] 崔永东, 《中国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版 13

[3] 李延铸, 《法制变迁的机会、成本与历史作用》 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一版 96

[4] 史广全, 《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研究》 法律出版社 第一版 87 [5] 张仁善, 《礼法社会》 天津古籍出版社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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