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怒汉电影观后感(法律电影赏析)

《12怒汉》中的美国陪审团制度

2010910015 姚家乐 10工管1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美国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

而且对于构成陪审团的陪审员也有很多的要求。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一案,陪审团的初选共选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选人,这是因为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在《十二怒汉》这部影片中,我们可以很深入的了解美国的陪审团是如何工作和最终裁决的。西德尼·吕美特的处女作《十二怒汉》虽然请来了牛气十足的亨利·方达担当主演,但是它仍然不是一部大手笔的电影。该片的场景单调得离奇--全片只有一个场景,可以创吉尼斯世界纪录。这一个能让所有观众痴痴地看上一个半小时的场景,就是一间陪审团的休息室,把旁边的小厕所计算在内都不会超过40平方米。

在影片中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机会。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要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因为他们不过是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下而被迫来到法庭的。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这就是美国所特别推崇的陪审团

制度。

影片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被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全片只有一个房间的场景,对白中一共出现了五个合理怀疑(reasonabledoubt),分别为:

1.住在对面的女证人说她亲眼看见男孩将刀举过头狠狠往其父亲胸口刺下,当时正有一辆六节的火车经过,她透过火车最后两节看到此情景。但八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铁轨旁,他认为火车噪音极大,跛脚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这句话。

2.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后隔了一秒,听到有物体倒下(研判是其父亲),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过走廊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逸。但经由八号陪审员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约需41秒才能达成,他却谎称15秒。九号陪审员是十二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了解老人,他的见解为:跛脚老伯穿着破烂,这辈子一事无成,没人在意他,但他在这案子中却是主要证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了谎。

3.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说谎。但八号陪审员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定,回家后发现父亲已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父亲的尸体在前,警察在旁,少年情绪太过紧张,才会脑袋一片空白。为了证明这点,八号陪审员一直询问四号陪审员这几天晚上做了什么,结果四号陪审员前几天也去看了电影,却记错片名,也记错演员名字;四号陪审员是在没有压力之下回答,就错误连篇了,更何况是少年呢?

4.少年的父亲身高较少年高七吋,若是要杀一个比自己高的人,一般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有位陪审员幼时常看人械斗,他清楚知道,拿弹弓刀砍人时一定不是高举刺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

5.对面的女证人说他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点十分正好瞥见少年行凶;但该女证人有戴眼镜,出庭时鼻梁上也有眼镜压痕,正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行凶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况,只能看到模糊的身影。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但是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

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晚上的球赛。总之,这些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这时的他们还没有真正进入“陪审员”的角色,所谓以公正法律的名义、所谓根据证据,不过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的托辞。

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虽然他自己也没有清晰的为男孩洗脱冤屈的思路,但是他坚持已见提出异议,提出了一种会冤枉嫌疑犯的可能性,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电影在对这一制度的展现过程中提醒我们要注意民主社会中的“多数人的暴力”。民主并非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要给任何人说话的权力,要服从于事实和理性,即使是真理只在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手中。电影中,第8位陪审员戴维斯凭着自身的良知和对他人生命的珍重,开始几乎是以一己之力对抗其他11位陪审员,并最终说服了大家,挽救了一个少年的生命。当然,这个过程是严守程序公正的,每当有人提出要投票时,主持人都组织表决,没有因为观点对立双方人数的悬殊就省去必要的步骤。

当然,陪审团制度也有其缺陷,假设电影中的陪审团中没有戴维斯,结局可能就大不相同。假如戴维斯的怀疑是错误的,那样就会放走一个罪犯。他们是在以基于移情理性的合理怀疑来赌一种可能性,虽然也会犯错误,比如辛普森案件中的陪审团,但是可以避免更大的错误。正如剧中人物所说,一群素不相识的人在一起来决定一个素昧平生的人有没有犯罪,这正是民主社会的优点,是一个国家强大的原因,是正义的保障,是现代社会司法制度中弥足珍贵的一部分。

 

第二篇:12怒汉观后感

十二怒汉观后感

姓名:陈景明 学号:2013180066 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 十二怒汉讲的是12位陪审员在一起最后商定是否要将犯罪嫌疑人,即那个可怜的小男孩送上断头台。电影中一开始只有一个人公开表示反对意见,其他人全部赞同,他们或多或少的存在个人主观情绪,只有一个人很冷静,客观的看待整个事件,从中发现了可疑的地方,然后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毕竟那是一条生命,不能够如此草率。 整个电影就是一场沟通戏、谈判戏,它给我们带来的对谈判的启示:谈判者要始终保持深沉、冷静,关键时候适当让步,谈判者要善于信息交流和思想沟通,要重视非语言沟通。同时也为我们讲述了一个深刻道理:那就是当你决定一个人生死的时候,再多的审慎都不为过,在人性面前,法律可能并不再是唯一的标尺。当你决定一个人生死的时候再多的审慎都不为过!

导演把所有的故事都局限在一间小屋之内,中间只穿插一小段在洗手间的对话。这也可以说是导演的高明之处:局限有多大,人类的故事就可以有多精彩。人类的精彩正是在特定的局限之下才展现无遗,如果非要我用一个词来描述《十二怒汉》,我将不吝自己的赞誉,用“精彩绝伦”一词来形容它。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性方面,它都带给人们心灵上的震撼,第一次看时,一边笑一边看,感觉美国80年代的法律就是如此的让人感动,震撼。相反当时的中国可能远远落后于美国,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往往会体现一个国家的民主,甚至决定一个国家兴盛衰败,所以要想真正的发展一个国家,必须努力健全

国家的法律,同时要不断发展个人对问题的思考,遇到事情要冷静,谨慎,不能凭主观意识,当决定一个人的命运时更要有理性,这也是一个现代人必须要基本要求。

在一场惊心动魄的辩论之后,案件结束了。这些以前素昧平生的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分道扬镳,各谋自己以后的平静生活。他们彼此仍然不知道对方什么名字。影片的最后才依次现出每个人的脸部特写以及他们各自的名字。这真正让人感觉到,他们的确是平凡、普通甚至渺小的一群,但他们无疑又是这个制度最伟大最坚实的支撑者。他们是一批醒着的人。

看完了这部电影,让我想到了法庭内外的点点滴滴,以前看电影都是为了娱乐,为了打发时间,可是这次我真的真的被这部电影震撼了,同时也让我深深的体会到其实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还有好多好多要学,而这个知识是无法从课本上获得的,只有我们深入社会,深入基层,才会感受到的。是的,这部电影也为许多学习法律的同学带来福利,这也许也是他们学习的榜样。

最后,我觉得电影讲的其实有两个层次的意义:一是在看待事情的时候不能够存在主观的情绪和臆测,应该尽量客观的衡量事件的本质;二是在看待生命的问题上,在司法审判上不能够如此轻率的下定论,如非真是铁证如山,否则绝对不能随便判罚嫌疑人,这一点在香港的很多电视剧有体现,就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罪释放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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