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怒汉观后感

《十二怒汉》这部电影讲述的是一个纽约青年被指控杀死自己的父亲,法庭有确凿的证据及目击证人,毫无疑问地将被判处一级谋杀的死刑。在十二位陪审团最后定夺该青年是否应被处以极刑时,有十一名陪审员判定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情可能另有别的原因,他坚持提出异议,凭耐心与机制的思考和判断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改变原意,最终将这一宗几乎已成定局的判决推翻。

影片的主题说的是美国的陪审团这个“神圣组织”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美国陪审团的陪审员们是随机抽取的,他们各色皮肤,各种职业,各种文化程度,他们不受任何人操控,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就是这样的十二个人来最后裁决案件,这样似乎就给了我们一种困惑——相信法制还是人制。电影开初给我们展现的是一幅散乱嘈杂的会议室场景,上洗手间的、抽烟的、闲聊的、坐在桌上的、看报纸的、感冒擦鼻涕的、看着窗外风景的、羡慕对面富人大厦的;对此无比厌倦的、因第一次参加陪审而感到莫名其妙激动的。这给人的印象就是法律裁判并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

当所有的证据都在指向青年有罪,目击证人的证词更是给予了人们一种毋庸置疑的坚决,只要陪审员们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只要有一位陪审员提出的异议,案件都不能了结。陪审员们实在已受够这样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下午的球赛。就是在这样一个闷躁的气氛下,他们开始对号入座,举手表决:11票有罪对1票无罪,结果有一人异议,这意味着必须讨论下去、给出怀疑无罪的理由。其他人当然不愿意,争论越来越激烈,人们越来越愤怒。随着辩论的加剧和矛盾的不断上升,一系列的疑惑被抛出来,残疾老人的时间问题,声称亲眼看见男孩杀父的女人的眼镜问题,等等。整个过程跌宕起伏,陪审员们一次又一次的投票,口头的、写纸条的,票数从开始的11票有罪对1票无罪,一直到后面的10比2、8比4、6比6、3比9,一直到最后的1:11,再到后来的唯一一位认为有罪的陪审员放弃坚持,整个辩论以集体通过“无罪”而告终

影片有其明确的现实意义。这部电影有对陪审团这个制度的优势和缺陷的细微深入的描述,它的目的可能恰恰是在让人们认识到一种制度之不足的时候增强对这种法律制度的确信。

陪审团制度有其优点只要一个正常的、谨慎的陪审员对案件的证据产生一个合乎情理的疑惑,被告就可以无罪。即使他仅仅只是疑问,仅仅是猜测,仅仅是不确定。在真相无法明晰的情况下,作为有自己感情和个性的普通人,认为被告有罪的陪审员们照样可以提出自己认为是充分的理由。

在这样的一个对峙的局面里,陪审员们开始用理性的思维来对待这件事情,至少大家已不得不以严肃的态度来看待法律,而不再是“玩游戏”、“下棋”。在这个时候,你的情感偏见必须受到别人的质问,因为他们是和你同等地位的人,现在在履行着与你同样的陪审员的职责。在这个时候,大家心目中的正义和良知起作用了。这种正义和良知正是维持人类社会的纽带,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有和法律契合的部分。当法律让他们成为法律的守护神之时。在经过激烈的辩论之后,一个陪审员终于道出了自己对此的心声:“我们的责任重大,我们拥有伟大的民主。我们被认可和信任为真正无辜的人洗脱嫌疑。我们拥有权力。这是我们强大的原因。”由此,我们才有可能审视这个制度所具有的好处和缺陷。正如那个坚强的陪审员所说,“普通人也会犯错误。”所以这个制度也许是比较脆弱的,脆弱得就像人的生命一样;但这

个制度无疑也是强大的,因为它是人类为了更好保卫自身、为了延续自己生命而创造出来的,它捍卫了人类基本的自由和权利、捍卫了神圣的尊严和价值。

这个制度的缺陷我们在影片中能够明显的看出来:各个陪审员的私念和偏见都或隐或现地展示出来:有的想早早结束讨论,以免误了橄榄球赛;七号黑人陪审员以自己的本土出生为自豪,因此对移民的黑人少年抱有敌意;三号陪审员有一段不堪回首的父子恩怨,所以视天下所有的儿子为粪土,如此等等。

影片并没有让陪审员去争论哪些人是否存有偏见,因为今天我们可以确定,每个人都有偏见,或多或少而已,这是在探索真相的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影片只是在围绕事实真相本身进行讨论,并且令人信服地说明,即使是充满了偏见的人,例如七号和三号,只要他们认可相互说理的合理规则,在相互说理的进程中也可以达到对真相的把握,也不得不放弃偏见。《十二怒汉》让我们更加相信保留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让我们对法律更有信心和希望。它的功能是用一种平等对待的立场,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生命受到威胁。

真正的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而不是像社会契约论者所认为的那样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在很大程度上依据社会契约论而构建起来的现代共同体制度,即民主制度,之所以还没有沦丧为“暴民统治”,也恰恰要归功于在人性中这种“善”的存在。

 

第二篇:十二怒汉关于法律观后感

从《十二怒汉》出发浅谈陪审团制度

19xx年的美国电影《十二怒汉》讲述了一个陪审团讨论一件谋杀案的故事。十二名陪审员第一次投票时产生11票有罪对1票无罪的结果,经过激烈的讨论,不断提出“合理怀疑”,最后以12票全票通过认为被告人无罪。

从审判过程来看,这件谋杀案“铁证如山”,裁决有罪似乎是毫无疑问的事情,但8号陪审员坚持认为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而投无罪票,最终陪审团一致认为被告无罪。从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陪审团的讨论过程当中,从全体上是要求基于证据支持自己的投票决定的,而且这些证据是由警察、律师等专业人士所提供的。陪审团的讨论过程中,支持有罪的一方都要在逻辑上进行严密证明被告的行为,而支持无罪的一方则针对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即“合理怀疑”,而且影片中的陪审团还考虑到了辩方律师所没有提出的疑问。另外,影片中无论陪审团最终裁定有罪还是无罪,都必须全票通过,这让少数人的“合理怀疑”得到充分考虑,让陪审团的结果保证是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论证才作出的,使被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而这些陪审员从合资格的公民中随机挑选,从事不同的职业,知识文化背景相差很大,体现了其制度的民主。影片充分肯定陪审团制度,借剧中陪审员之口提出:这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神圣的一条,也是我们的国家如此强大的原因。

从影片中,我们能看到美国陪审团制度保护了被告人最大的利益,对陪审团制度充满了肯定,但我们也在陪审团讨论的过程中观察到其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陪审团由非专业人士组成,尽管他们在成为陪审员之前得到很多相关的指引,但毫无疑问的是,其审视案件的能力难以与专业人士相比。或许包括警察、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庭审地过程中让陪审团得以充分了解案情,但在陪审团内部分析案情时,则未必可以仔细分析证据的合理性。如果没有影片中的8号陪审员,由于“铁证如山”,很可能陪审团就会就此作出一致决定被告有罪。而且,对于证据疑点的质疑,普通人显然比不上专业人士。假如律师在辩护中没有提出对证据的合理性质疑,那么这些由非专业人士组成的陪审员则可能就此认为证明无懈可击而不加思考怀疑。如果由专业人士考虑,发现这些疑点的能力更强,发现的机会更大。

另外,陪审团选择的范围广泛,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陪审员的文化知识背景差异巨大。就如片中,好几位陪审员因不同的理由存在偏见。这些陪审员中,有对生长在贫民窟的孩子持歧视观点,认为成长环境决定人的品格,还有一位陪审员因过往与儿子的矛盾而将个人感情带到案件当中,还有因球赛和工作而想早早了事的陪审员,其开始时甚至一度以娱乐的态

度对待案件。而且陪审员的资格在一定程序上由政府机关强制赋予,必然导致一部分对此类事务不感兴趣的公民对案件持不认真的态度而想草草了事。

而且个体容易受群体的影响。正如片中的情况,如果只有1个人认为无罪,其他人都认为此人是错误的时候,一般人容易受大部分人的决定影响,从而改变立场。假如没有片中的8号陪审员,陪审团可能就在几分钟内作出决定。但问题是,在现实当中有多少人可以像8号陪审员那样始终在群体决定中坚持自己的立场呢?而且片中即使有8号陪审员这样的人物,仍然存在妥协,在第二轮投票是只能无奈投弃权票让其他人作出决定。

很著名的辛森案就很好地反映了陪审团的问题。虽然此案刑事判决与警察的失误有重大的关系,但与陪审员的组成也有相当的联系。陪审团成员包括了九名黑人,一名拉丁裔人和两名白人,而且其中还有人称辛普森为英雄。这样的成员组成很难让我们相信该陪审团的决定能做到让人满意的公正。最终也出现了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截然相反的结果。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明显的缺憾,但因陪审团独立于政府和司法系统外,最不受其他人控制,维护司法公正,而且其成员选择的范围广泛,体现了其民主性,所以美国坚持使用陪审团制度,并为此自豪。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