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事件引发全民反思

小悦悦事件引发全民反思

10月21日零时32分,遭两车碾压的广东佛山女孩小悦悦离开人世,一朵含苞待放的小花提前凋谢。

网络上充满悼念小悦悦的声音。截至记者发稿,仅新浪微博已有几千条相关留言:“天堂没有来来往往的车辆”,“愿天堂没有人心冷漠”??

一个年幼生命的离去,带给我们的是巨大的心灵震撼,她引发了一场关于道德危机的全社会的大讨论。

人们开始反思:如何才能让社会停止冷漠?如何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发生?如何才能让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多?

对此,部分律师、学者建议将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等行为入罪,也有很多学者表示,与其立法惩处“见死不救”,不如立法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

见死不救罪是万不得已的手段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各界开展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的大讨论。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惩治见危不救,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见危不救的行为,尤其是对社会特殊人群,作出明确的‘惩恶’规定。”律师朱列玉认为,特殊人群应负担见危施救的义务,比如规定公务人员见危不救,必须受诸如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先进人士见危不救,取消各类荣誉称号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认为,“18个路人见死不救,是受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司法裁判的负面影响。”费汉定觉得,这不纯粹是司法问题,司法应该为改变这种社会现象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事实上,早在20xx年全国两会上,就有32名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20xx年,湖北荆州3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船老板“见死不救、挟尸要价”,再次引发社会对见死不救的立法讨论。

反对将“见死不救”轻易入罪的理由主要是,法与道德的关系不能随意模糊。对于小悦悦事件中18名路人的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他们道德缺失,但不能说他们是“犯了罪”,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有必须救人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的确发生过公民因为救人而惹上麻烦的事,比如被诬赖为肇事者;或是因为救助不当,扩大了损害;或是救助时自己受到伤害,使许多人在伸出援手之前有了顾虑。这种正常顾虑,如果被定位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然是对刑法的滥用,刑法作为惩处手段,必须恪守“最后的”、“必须的”、“万不得已”的底限。

可以想象,如果见死不救或见危不助成为一项罪名,很多人为此可以一遇事就躲着走,以免牵扯太多麻烦。

真要有什么人出意外了,都躲得远远的,连看看情况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这就违背了立法初衷。

各地立法不同,同样见义勇为行为待遇不一

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他建议:“如果制定专门的见义勇为法律还需要一定时间和条件的话,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见义勇为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期后再上升为法律。”

这3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起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障体系框架,但在这个体系框架内,很多规定仍不完善,各地分歧较多。

哪些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有的地方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有的地方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归为见义勇为。

重庆市曾经有一个案例,青年何某为救落水儿童献身,然而,根据当时《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不在此列。

另外,很多省份相关条例都规定,“见义勇为一定要事迹突出”。有人指出,“事迹是否突出”只能作为奖励大小的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况且事迹是否突出并没有硬性的评判标准,如果把事迹突出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标准,实践中恐怕难以公平操作。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需要证据来支持。受助者,以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在场的公民,都是见义勇为行为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言是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证据,但现实中,有些受助者害怕支付见义勇为受伤、死亡者的补偿费用,一跑了之,或者干脆不承认被救的事实,见义勇为者受伤以后,很多群众不打电话报警。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袁古洁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场的其他公民应有的义务,一旦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在场公民应产生一种特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如作证、将受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协助报警等。

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朱占同认为,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保障,“对于见义勇为的人诉讼的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证据规则要对见义勇为的人有利。社会建设是要

花钱的,要为见义勇为者埋单。”

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应是政府责任

综观各地法规,大多操作性不强,主要缘于政府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共有14条,却无一条明确其保障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此外,缺乏强制性也是这类法规的问题所在。《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行为确认、医疗救治、诬陷报复、工作人员操守、贪污挪用经费等环节作出了“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的地方法规中,保障的对象多为见义勇为者本人,偶有提及“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有关专家指出,见义勇为的保障对象不能局限于见义勇为者本人,无论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属都应同时被列入保障对象的范围。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部分称,“应当给予下列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其他奖励。”然而,条例全文并未提及明确的保障标准,其他地方法规中大多如此。

“中国好人网”发起人谈方教授表示,应追踪保障见义勇为者,网站将救小悦悦的陈阿婆一家列为网站长期跟踪帮扶的对象,以后他们一家遇到有病治不起,就业、上学等问题,都会给予帮助。

19xx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发起成立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

然而,基金会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多年来救助的多是涉及公安的见义勇为行为,比如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每年救助的对象也很有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基金会只是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基金会只负责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发放。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才是负有全面责任的主体,除了资金保障外,见义勇为公民的安全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和其他救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等,都应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篇:对于小悦悦事件的反思

对于小悦悦事件的反思

09信管5班

3109005799

陈首澄

小悦悦事件:

两岁的小悦悦一个人在家门口的巷子里玩耍着,一辆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猛然加速,将悦悦撞倒卷到车底,右侧车轮从悦悦胯部碾过。司机停了一下车,又加油门开走了,后轮再次从悦悦身上碾过。两名路人先后路过均对倒地的悦悦不理睬,接着悦悦被一辆小型货柜车再次碾压。之后5分钟往来的十余个路人均见死不救,直到一位拾荒阿姨看到并救起悦悦。 时间定格在10月x日零时32分,经过七天七夜的抢救,最终我们没能挽留住这个年仅两岁的生命。

对于小悦悦事件的反思:

王悦(小悦悦)的离世,留给我们是深深的自责和无尽的反思。那是一段揪心的视频,那是让整个佛山人蒙羞的画面,两岁女童被撞倒,碾压,再被碾压。七分钟,好漫长的七分钟,小悦悦就那样孤独无助的躺在血泊中七分钟之久。惨象之下,过往的十八个路人也仅仅是看了看,却无人伸出援助之手。这令人寒的一幕,直到被路过的拾荒陈阿姨见到,愤然跃起,将小悦悦搬离街心,找寻到小悦悦的妈妈,才得以终止。 小悦悦,虽经医护人员的极力抢救,仍然走完了她那只有两岁的人生旅程!她的离去让国人心疼!更让国人蒙羞与忏悔!小悦悦走得匆忙,也可能无牵无挂,因为她太小,无法理解和看清她所降临的这个世界以及她的同胞们的所作所为,祝她一路走好!

连日来,此事所引发国人的争论沸沸扬扬,有慷慨陈词的,有群情激奋的,有捶胸顿足的,有手持道德利剑侠气十足的,更有痛下狠手鞭打那18位冷漠路人的。总之,霎时间在我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地上,冒出了无数的仁人志士、道德的评判者、人伦的捍卫者,真是可喜可贺!

由小悦悦事件,不由使我联想到20xx年发生的彭宇事件:那年x月x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公交站台等候汽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并摔成骨折,医药费花了不少。后经相关机构鉴定构成8级伤残。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随后老太告到法院向彭宇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并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xx年x月x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但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计45,876.6元。 如果,我们将这两件事,或更多的同质事件联系起来看,就会有很多的困惑与不解,有道德层面的,更有法律层面的。在这些困惑与不解没有得到合理的澄清和解决

之前,今后仍会发生类似的小悦悦事件和彭宇事件,而由此而引发的争论仍将此起彼伏,延绵不绝,时时撕扯着我们民族麻痹、布满疮痍的道德神经!

根据现代的施救理念,施救人在施救前应当首先确保自己的安全,这是一条原则,国内外都这样做。所谓原则就是底线,具有不可挑战性和妥协性,否则就不能成方圆。赔了夫人又折兵,或者一命抵一命的事,是蛮干,没有科学性,不应提倡,在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应当被社会理解和接受。

法律虽然具有权威性,其仲裁结果不容更改,但是,它也有局限性,或者是致命的弱点。法律的裁决完全取决于被采信的证据,但是,证据往往会在不在意间,被相关人员所忽略(除非是事先预谋),有时根本就无法提供证据,比如说彭宇事件中的彭宇。如果他在扶起老太前就想到,应该找个证人来证明自己的主动施救行为;如果他没有将老太送医院,只做一半的好事;如果事情不发生彭宇所说的180度大逆转,整个事件就会是另外一种结果。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精通法律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数人在做事前都不会去想,如何从法律的角度保护自己的行为,因为,施救人首先考虑的是救人、救命,相信好人会有好报!遗憾的是,这种天真或一厢情愿的想法,不是来自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生活不是浪漫的,更不是理想化的;生活是真实的,有时可能是残酷的,因此,我们必须适应和学会向生活学习,提高生存能力。法律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可以保护正义和公正,但是,有时它也无能为力,会做出必要或无奈的妥协,就向彭宇事件一样。我们必须记住:法律永远代替不了万能的、无事不知的上帝!

目前,我们的社会尚缺乏一种基本的共识,就是做好事是有风险的!因此,规避风险的意识应该提倡和普及,做工作时如此,在生活中如此,做好事时亦该如此。这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我们必须学会和适应理性、客观地看待事物,看到问题的实质,并在此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中华文明是一个古老的文明,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发生过断层的文明。道德在中华文明的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享有崇高的地位,长期以来被视为判断事物和人的行为好坏的最高标准。“以仁治天下”、“以孝治天下”和“以德治国”是一脉相承,都曾经受到统治阶级或国人的尊崇。

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人的自律行为规范,而法律则是禁令或强制性的他律规范。因此,我们要认识到,道德与法律虽然可以互补并相互促进,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互换,更不能相互替代!否则就会出问题,并引起认识上评判的混乱,经常发生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

多年来,我们的社会在不断的议论和探索如何建立一种制度,表彰和弘扬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但时至今日也没有看到它的雏形。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同胞一直在左右徘徊、纠结,真是理不清,理还乱!每当有见义勇为者遭受委屈与不白时,我们就为其叫屈鸣冤,伸张正义之声就会不绝于耳,“我们决不能叫英雄在流汗流血之后再

流泪!”。然而,当某位老人或弱者陷入困境而无人施救时,我们又对目击者或过路人嗤之以鼻,认为他们都是些麻木不仁的冷血动物!我们毕竟是同类,血管里流着相同的血!

我们应当明白,他们的麻木与冷血绝不是先天带来的,而是后天形成的,是后天从生活中学来的,这与他们(或者我们)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是分不开的,人们常说的“环境可以改造人”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应当看到问题的本质,以及它形成的本源是什么,然后才能真正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且是有效的办法,真正为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与风尚推波助澜,推动我们的社会文明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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