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

彭宇案

1.案情回顾

20xx年末中国江苏南京市,自动投币的83路公交车从公交总公司开往白鹭花园,水西门广场差不多是这线路的中间位置。彭宇与徐寿兰在这一站相遇,时间是20xx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一个是在这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赶着要上另一辆车的六旬老者。接下来的事情就变得扑朔迷离,徐寿兰在这里跌倒,到医院验伤,发现需要更换人造股骨头之后,咬定陪同她前往医院的彭宇是肇事者。

2.彭宇案一审审理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彭宇案

彭宇一审败诉,禁不住流下眼泪

彭宇案

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3.彭宇获奖

首届“搀扶老人奖”揭晓彭宇获委屈特别奖2

20xx年3月5日是学雷锋纪念日,中国好人网首届“搀扶老人奖”评选结果在当天正式揭晓。

“中国好人网”是由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创办的中国第一家专门宣传、帮助好人的民间公益网站。

据悉,首届“搀扶老人奖”设立4个奖项,其中“委屈奖”是奖励好心搀扶老人而被冤枉的好人,奖金5000元;“勇敢奖”是奖励不怕风险、勇于搀扶老人的好人;“正义奖”是奖励敢于为好心搀扶老人者证明清白的好人,奖金3000元;“责任奖”是奖励主动承担撞倒老人责任并积极施救的好人,奖金1000元。

经过对近年来我国搀扶老人各种事件资料的推荐、整理和分析后,中国好人网提出“搀扶老人奖”的初步候选人66名,此外,对获得首届“搀扶老人奖”委屈奖的“南京彭宇案”中的彭宇本人,另外颁发特别奖奖金2万元。据统计,这次总计颁出奖金16.3万元。

4.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4.1我国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卫生部20xx年9月7日出台的关于救人的法律:《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

新华网北京9月6日电(记者吕诺)跌倒是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伤害死亡的首位原因。发现老年人跌倒时应该怎么办?卫生部6日公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2国外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

加拿大:施救因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

“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xx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中的一条规定。在加拿大,制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对于加拿大各州来说,见义勇为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安大略省设有专门的《见义勇为法》,亚伯达省则称为《紧急医疗救助法》,还有的州见义勇为相关法规体现在《志愿者服务法》中。

美国:施救产生差错须担责

在美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和具体内容因州而异。有些州的法律并不保护普通人,仅仅保护受过急救训练并得到医疗保健机构颁发证书的人员。如果施救者既没有受过施救训练,也没有获得证书,则此人在施救过程中产生差错的话,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美国公民并没有救援陌生人的义务,除非施救和被救者之间存在某种照顾关系,如父母和子女、医生和病人等等。但也有一些州例外,如明尼苏达和佛蒙特州要求,在紧急事故现场的人必须对需要救助者给予合理的协助。明尼苏达州甚至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新加坡:被援助者反咬一口有重罚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

5.问卷调查

采访市民1:“感觉到想做好事,但是就怕适得其反,给他误会了。如果真是他的责任,这样的判决可以,如果不是他的责任,我觉得不应该这样。”

记者:您觉得大家关心这个结果吗?还是说这个结果无所谓?

采访市民2:“但是第二次好像不太清楚,就第一次去年的时候知道。”

记者:您觉得大家想知道这个结果吗?

采访市民2:“应该知道,我天天看零距离,好像没看到,后来就没有继续再播出了,没有再播出了。”

采访市民3:“当时给人造成的阴影非常大,最大的阴影就是,我不知道怎么教育小孩,这是很可怕的一个问题。”

采访市民4:“好事做不得。”

采访市民5:“应该去帮,我说我应该去帮,我本身是老人了,跌倒了,有人能把我扶起来有什么不好?”

采访市民6:“应该是这样的,到底有没有给年轻人撞呢?只有年轻人跟老太太自己知道,但是如果老太太说非要赖到这个小伙子身上,那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所以有时候好多人好比就是说老太太跌倒了,或者是老太太被撞了,大家都会离得很远的,都不会去管这件事情,(帮人的行为)当然要鼓励,那肯定要鼓励的,这样做是对的。”

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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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件带来的思考

6.1彭宇案恐惧症的思考

一、公共道德背后缺少国家权威的支撑

二、法律与道德的背离

三、媒体选择性报道

原因一

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四大权利。其中维护公共道德问题是我们中华文明的瑰宝,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多年在国家层面上极其重视的。乐于助人者若做了好事还被罚,良好的社会道德若失去了国家权威的保护而遭破坏,重建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以美国为例,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无偿施救者保护法》。

原因二

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救人有风险,行动需谨慎”很有可能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

造成这一道德创伤的问题在于法官的“超级自由心证”,在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在于秘密审判调解等各司法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如何修复公众的道德创伤成为摆在法院等各相关

部门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

原因三

老人受伤,责任在谁?媒体报道给不出真相,然而却有意引导公众认为是老人“恩将仇报”,而彭宇则是“好人没好报”。媒体以“恶”来推测一个老人的人性,想没想过,这样的推测适用于任何人,不仅适用于那些被撞倒在地的人,同样适用于撞人的人,撞人者未必不可能为了逃避赔偿而否认撞人,并反指对方“恩将仇报”。甚至这样的推测也适用于媒体,为了某种目的,媒体会故意忽略甚至歪曲某些真相。当社会上出现无数个类似彭宇案时,我们从各类报道中可以感觉到媒体难捺的兴奋,这正是它想要的结果;媒体巴不得如此,不如此不足以证明“彭宇案”是多么败坏人心——媒体的确成功了。

6.2如何安心的“做好事”“助人为乐”?

一、公民“做好事”自身权益保障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为了避免好事做完当被告,市民在救人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有旁人在场的时候,最好叫上一两个帮手,一起去帮助别人。也可大喊一声“有人摔倒(受伤)了”,提醒别人注意。

第一时间报警,等待救援,及时形成

二、社会制度保障

(一)破解“彭宇困境”,当然不仅仅依靠当事人本身的证据意识,还要通过惩处诬陷好人者等措施,来减少做好事的风险。对于诬陷者,法律也当出手惩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恶乞”扰人,法律断然出手,甚至处以“五日以下拘留”。那么,那些试图诬陷他人以得到赔偿的人,其性质比“恶乞”更恶劣,涉嫌敲诈勒索;其社会危害也比“恶乞”更严重。因此,对诬陷好人者,如果证据确凿,法律就应当规定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拘留;如果勒索得逞,视其金额大小和情节的轻重,可以用敲诈勒索罪来治罪量刑。

(二)通过政府、社会和民间组织设立基金会和奖励等方法,鼓励人们做好事,不怕“被彭宇”,解除他们在“被彭宇”后的后顾之忧,也是破解“彭宇困境”的途径之一。

像深圳市奖励两名搀扶跌倒老人的学生各一万元,像广州民间公益网站拟成立“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必要时还会提供经济救助等做法,都能最大程度地促进人们做好事。

(三)完善的无侵害主体下的社会救助机制,明确医药费的分担机制。

某些社会制度的不尽完善有可能损害社会的传统美德。按照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念,八旬老人不管因为什么原因摔倒,都应该得到帮助,扶起老人是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和社会救助义务。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相关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于由此可能产生的医药费负担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当官司打到法院,法院的选择只有一个,即必须找出责任主体。而由于种种原因,某些纠纷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于是出现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做好事却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尴尬。

试想,如果我们有完善的无侵害主体下的社会救助机制,明确了医药费的分担机制,那么,伤者为了保证医药费的着落而有意“讹人”的事件通常极少会发生。相应的,救人者也就没有多少心理担忧,也就不会出现八旬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现象。

6.3“扶老人事件”的几点反思:

一、不能忽视解疑释惑工作,尤其是,当某些判决结果和社会期待差异大的时候,更当如此。在“彭宇案”中,无论是郑州二七区法院,还是南京鼓楼区法院,其判决都给出了立足公平原则的理由,即法律明确的无过错损害赔偿原则。这一点并无不妥,但遗憾的是,法院的判决过程和说理不足,往往没有让社会各界明白,公平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判决理由,它适用于什么情况、当事人责任无法分清的事实等影响判决的情节。在舆论对其判决有种种质疑声之后,我们也没有从正规渠道听到法院给予合情合理的解释,而这样的解释本可以很好地澄清公众当中的一些模糊观念。

对此,相关方面应该总结一下,比如,对于这类存在事实瑕疵,容易引发社会不同评价的案件,法院在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给公众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

二、对于社会伦理层面存在争议的事件,公众舆论应给予理性引导,而不是情绪化地为某一方当事人喊冤。即使如“彭宇案”等,社会舆论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当,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或拿出相应的法条,而不应简单地上升到道德层面,自以为站在了某种道德高地。媒体的报道要基于这样一种克制,即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无法分清责任主体,在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来分清双方责任的前提下,并不排除救人者确实有一定责任的情形。对于此类关切道德的社会事件,舆论不可忽视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与道德是并不重合的两个圆。

6.4我们应该怎么办?

1.作为个体,我们没有办法去控制别人好坏,但是我们自己可以做一个好人,做一个有良知的人。

2.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只有我们每个个体具有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操,我们的生活才会更美好社会才会更和谐。

3.作为大学生,我们能做的就是呼吁与实际的行动。我们应该集体反思集体倡导集体行动,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传播于众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我们应该做到大学生应有的责任。

4.提倡政府应加大法制建设,完善依法治国的政策,主导人民提高社会道德水平。

彭宇案

7.结语:

对于我们一般人来说,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是作为社会一员的基本道德,每个人都有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每个人都有变老的那一天。我们不能因为一些风险而丧失做人的基本道德,

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保护好自己。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做出自己的贡献。对于老年人来说,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来讹诈好人,都应当受到谴责甚至是法律的制裁。往大了说怕坏了整个社会道德,往小了说,大多数善良的老人也背了黑锅。当他们某天需要帮助的时候,或许无人敢帮。如果说讹诈好人的老人无人帮助是罪有应得,那么这些善良的老人,又凭什么落得如此下场?彭宇案的判决,让社会惊呼好人不能当。判案的逻辑令人震惊。法制工作者应当在严格按照法律条例执行及基础上,注意对社会风气的正确导向。如果说救了人,还要说明自己救人的理由,还要证明自己确实是救人,而不是撞了人,那么试想,这样精神上、精力上、时间上如此高昂的救人成本,谁能承担得了?

 

第二篇:彭宇案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简析

彭宇案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简析

2008.06(下旬刊)

政法行政

彭宇案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简析

戴青

100086)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前不久,彭宇案二审以调解终审,但是彭宇案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并没有消停,法学界对二审法院回避原判决的处

理结果还是有不少争议。本文拟对彭宇案原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进行简要分析,并就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分担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事实认定证据运用事实真伪不明举证责任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6-145-02

一、相关事实

原告徐老太与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二、本案有争议的事实认定

(一)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冲突

法院依据当事人陈述,认定的事实为:“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

证人陈二春证言证实:1)原告不是“行”而是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跑”过去的;2)不是“前一辆公交车后门”而应是“前一辆公交车后门的侧后方两米左右”;3)不是“扶至旁边”而应是“扶至旁边的人行道上”4)原审开庭时证人陈二春证实:“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老大姐站在我在右边,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两辆83路进站后,老大姐想要坐后面那辆人少的

我没有看到老大姐是怎么摔倒的,我当时车,就从我的身边跑过去。

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一个小青年从车上下来,走过去上前扶老大姐起来。我觉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错,就上去帮着一起扶老大姐,后来我打电话给老大姐的侄女和儿子。当时老大姐还对我和小青年说谢谢,说不会连累我们的。”①

法院判决书中证人陈二春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

并在说明原被告相撞的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理由时排除了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孰是孰非难有定论。

(二)讯问笔录的合法性质疑

本案是一般侵权纠纷,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有无权力处理乃至立案侦查受到不少质疑。反对者认为,1)“讯问笔录”多用于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本案原告只是一起普通“民事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而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的干警对被告进行讯问,不是其职权范围,其所做“讯问笔录”实体法上无法律效力。2)诉讼程序法上,也不符合民诉法定证据的形式要件。民诉法得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讯问笔录显然不是法定证据的形式。所以关于原告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没有法律依据。

肯定者则认为,1)询问笔录可以作为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讯问笔录的证明力较之其他书证要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证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当事人作的讯问调查有公文证书的证明力。

(三)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的真实性难逃非议

“讯问笔录”原件法律效力都受质疑,那么对被告“讯问笔录”

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就更谈不上无异议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

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第70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法与原件、

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电子版讯问笔录不能和原件核实,所以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城中派出所所长这份电子文档由原告徐老太的儿2)记者已查明、

子拍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同样,就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来看,很难服众。

(四)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必要性值得怀疑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后者必须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中间诉讼、回避等与

本案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此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

中,对于被告给付原告的两百元钱,原告没有主张,被告也一直未要

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是程求原告返还,此事实不涉及国家、

序事项,法院无权主动调查,法院对该事项的调查,无疑激化了双方的矛盾,使原本已经含糊不清的事实更加难以辨认。在当事人对付款事实无争议而对付款原因各执己见的情形下,法院又依据以上有争议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推定该钱是被告因为撞倒原告而垫付的钱,从而再次否定被告的借款主张,让原本已经备受争议的事实认定更加雪上加霜。法院越权收集该项证据的动机也不得不让公众怀疑。基于此作出的判决,显然难以服众。

三、本案有争议的证据裁判

基于以上分析,依据本案相关证据,仍然不能查明事实的真伪,不能认定原、被告是否相撞这一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法

本案中,官不能拒绝裁判,而需要采用一定的对策来处置这种现象。

法官采取了按心证的比例作出裁判的方式,因而引起了不少争议。

所谓按心证比例作出裁判,是指法官在不能获得全面心证的情况下,根据已获得心证程度的百分比,采取让双方当事人分担不能获

得心证的不利后果的方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其允许法官在未达到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按照已达到的心证程度对事实作出分割式认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带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就本案而言,这一处置办法就不恰当地扩展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法院认定的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的理由反驳如下:

(一)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一个65岁的老太太,腿脚灵活性当然差了些,加上匆匆忙忙,很有可能是自己不注意摔倒的。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既然认定被告撞了自己,就应该拿出被告撞到自己的证据,但是原告没有这个证据,法院在此案采用举证倒置似乎不妥。2)“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但是判决书上并没有说明原告“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因此“从常理分析”,当时“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时不指认,以后再行指认,“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其次,如果被告没有撞人,从情理上讲也没有必要逃

(下转第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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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简析

2008.06

生产示范区和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广泛推广科学种植。在不同的农作物产区,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和标准化的原料产品,形成基地化、规模化、良种化、专用化。充分利用中西部地区食品资源优势和产业比较优势,挖掘我国传统特色食品,在中西部特色资源和加工等方面实现突破。

产4.强化食品行业一体化发展。首先是食品行业趋向国际化、

业化、规模化、科技化、营养化方向发展,国际化将形成主流。食品行业也是与其他产业交叉最多、关联度最大的综合性产业,由此而牵动农、牧、渔、旅游业、印刷业、包装业、信息业、精细化工业、餐饮业

产品标准化、等的发展,形成联动效应。食品企业走向经营规模化、

管理现代化、集农、科、工、贸为一体的产业化方向发展之路。其次,现代化农业与食品行业的交叉协调发展,农业和食品行业发展相结合,农产品基地建设与食品行业原料相结合,农产品加工与乡镇企业发展相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高效、优质农业的发展,为食品行业高效、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切实改良农产品品种,适应现代化食品行业加工;大力开发农产品资源,调整食品行业产业结构;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基地,保障食品行业原料供给,就近加工,综合利用,把上游的农业、中游的食品行业和下游的食品消费紧密联系起(上接第145页)

逸。3)被告一下车,完全有可能没有看到撞原告的人,也有可能虽然看到,但根据常理分析,人最本能的反应是倒地的原告更需要救助,二不是要抓住撞原告的人。4)原告家人来后,被告没有立即离开,是有点不符合常理,但这只能是一种推测,并不能据此证明是被告撞的人。5)派出所的原始记录丢失,弄来一个电子文档(其实是手机拍的照片)和誊写材料。派出所的所长说是用自己的手机拍的,后来证实是原告儿子(也是公安)拍的。原告怎么会接触到那个材料,并且拍到照片?对于这份存疑证据以上以作分析,法官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得出的心证很难令人信服。③

(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证人没有看到原告的倒地过程,虽然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但也不能据此作为原告和被告相撞的理由。这

推论是建立在已知的事实基础上,样的心证没有依据,也不合常理。

在前提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原被告相撞和不相撞都有可能,不能一味偏袒原告,作为有利于原告的相撞推论。

(三)当事人陈述的有效性

法官认为,被告开始没有说明自己是见义勇为,后来再说也没用了;而原告开始说不认识证人,在后来证人拿出通电话的证据后,又改口,法官却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也未公开其对此事实的心证,有违中立,不偏私的职业道德。

(四)被告支付的先前医疗费用

一般人为受害人支付先前医药费有两可能:一种可能是撞了人心虚,再一种可能就是学雷锋了,按照法官的分析,现在是基本没有雷锋了。这种心证很牵强,且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有明显偏向原告的倾向,又有违社会正义的弘扬,所以受到了负面的社会效应。

由于实行按心证比例方法裁判的结果往往会使裁判结果取决于法官对要件事实获得的心证程度,而心证程度本身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不仅不同的法官根据同样的证据会对心证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而且同一法官在不同的审判中面对同样的证据也可能作出程度不同的判断。至于心证程度的细微差别,则更加难以说明。法官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使诉讼的结果完全系于依据感觉获得的心证程度。这既可能造成审判权的误用甚至滥用,又会损害法律适用的安定性。④故而,不是证据裁判的最佳方法。

四、运用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在缺乏关键证据,难以形成心证的情况下,就需要求助于举证责任。运用举证责任作出裁判,是指当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视举证责任的归属作出裁判,即如果该事实属于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事实,就判决原告败诉;如果该事实属于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事实,就判决被告败诉。与上述处置真伪不明的方法相比,举证责任是一种最具合理性的方法。

(一)举证责任制度确立了处置事实真伪不明现象的普遍性规则。举证责任需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即原告对诉讼请求所依

(下旬刊)

财经管理

来,共同发展。再次,国内食品消费结构趋向多元化,食品产业也呈多层次,多样性发展。高新技术向食品行业渗透,大大改变了传统食品行业的面貌,呈现出安全、营养、方便、美味、天然五大发展趋势,健康、营养、绿色、休闲、方便、无公害、功能性、疗效性食品成为食品行业调整发展方向。

民以食为天。随着农产品价格的提高,通胀加剧,食品消费总额也将有较大的提高,这也就决定了食品行业将是永远的产业,尤其是像我国这样的一个农业大国,必须走大力发展食品行业之路,必须走组建强大的农业食品产业集团之路,必须走以大对大,发展主食产品,与国外大公司、大集团的竞争之路,在竞争中求发展,在竞争中不断完善自己。

参考文献:

[1]全国食品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主食工业化:竞争大对大———第二届中日食品新技术研讨会侧记.[3]中国食品行业的现状及其发展战略.希望网校扶贫频道.[4]加入世贸后中国食品行业面临机遇与挑战.经济日报.[5]中国食品发展趋势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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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抗辩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脱离具体的诉讼依据一定规则抽象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的,是在具体诉讼发生前预先分配好的。本案属于一般人身侵权案,原告需要对下列事实承担证明责任:1)被告有加害行为,即撞倒原告;2)被告有受伤的事实;3)被告撞倒原告与原告受伤间存在因果关系;4)被告有过错。对于被告是否有撞倒原告的加害行为这一关键性的要件事实,原告缺乏证据。⑤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二)举证责任制度使法官能够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作出黑白分明的裁判。

事实真伪不明是审判中无法回避的客观现象,在遇到此难题时法官因负担解决纠纷的使命不得拒绝裁判。法院的裁判必须在当事人之间分出胜负,即使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也不例外。运用举

证责任处理事实真伪不明现象正好满足了上述要求。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法官难以形成有利于原告的心证,如果在穷尽一切手段后,原告仍然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而导致事实真伪不明,在这种情况

这样判决并不表示下,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原理,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承认原告不是被告所撞,而只是表明,依据现有事实,法院无法查清此案,于是对该事实只能回避。

(三)举证责任的预先分配有其重要意义。

从当事人的角度说,可以因此而事先得知自己如果涉讼将要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从而可以事先准备证据并评估诉讼的风险。进入诉讼后,还可以通过努力举证来避免事实真伪不明风险的发生。从法院的角度说,则可以正确地区分本证与反证,正确地行使阐明权,并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努力失败后按预先的设定将不利后果判归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预先分配的意义还在于,它使举证责任的负担具有规律性和可预见性,防止出现在诉讼中由法官临时裁

量决定举证责任归属带来的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本案中,如果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制度,判决原告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基于诉讼风险的评估而止诉,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另一方面相对避免了心证不一带来的非议,维护了法院自身的威信。

注释:

①时寒冰.彭宇案的破绽与法律剖析.

②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诉讼法周刊.③时寒冰.彭宇案的破绽与法律剖析.

④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诉讼法周刊.⑤孙述洲.“彭宇案”一审判决评析: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双重错误.事实专题———法天下.

⑥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诉讼法周刊.⑦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诉讼法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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