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彭宇案想开的——法基结课论文

由彭宇案想开的

20xx年9月4日,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审判。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面对这个判决结果,彭宇表示不服判决,可是在当下中国,这似乎是一个相对合适的判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的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其任然有很多的缺憾。社会上每天发生很多的案件,但我们总会看到,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很多案子在判决上由于没有法律条文的支持而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而这一点,在法律制度相对健全的美国,就相对少的存在。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于我国法律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更应该使法律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 彭宇案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社会对于道德的讨论,和道德缺失的恐慌。媒体更多关注并且传达给读者的信息内容是:热心人彭宇扶起被撞倒的老太太被反讹了四万多。于是很多关于老年人、社会道德、司法机关的批判就此开始了。的确,我国的法律不够健全,可是,这个通过一次次的庭审、推理而得出的判决结果,还是值得我们静下心来好好思考的。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推理的过程。首先,事发后,城中派出所对彭宇进行讯问、调查。根据城中派出所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认为是老太太撞了自己。其次,在彭宇提交的证人无法证明老太太是他人而不是彭宇撞倒的。还有就是彭宇在参加第一次法庭庭审的时候,并没有提出他是出于见义勇为而对老太太进行帮助,而是是在第二次庭审时才做出陈述。这是不合常理的,因为出于见义勇为这种好的情怀,以此为初衷的人不可能不第一时间为自己做出陈清……如此等等。

也就是说,当我们换一个角度或者说跳出媒体给于我们的信息的框架,更加全面且详细地了解事情地始末之时,我们看到的会有很大的不同。彭宇是否真的如同媒体上宣传的,是一个见义勇为的好人?在没有证人证明的情况下,任何评论都是不公平的。如果的确是彭宇撞倒了老太太,那么那些所有的对于社会道德的担忧与呼吁就显得没有必要,故作呻吟了。

这也更加让我们反思一个媒体的作用是什么。作为社会舆论的一个主要的引导者和反应者,各路新闻媒体,更应该做的,是静下心来客观的将事情的原本始末、整个发展过程展现在他们的观看者面前,而不是仅仅在对表面现象进行报道了解之后,对之加以个人的情感判断而进行误读与宣扬。这不仅是社会浮躁的反映,更是社会道德最深重的伤害。

当然,彭宇案所反映的道德问题的却客观存在。在如此提倡尊老敬老的中国社会,如果有少数骗子集团,企图倚老卖老,通过老年人这个身份进行诈骗。这无疑是对中国传统道德的一种伤害。严重来说,这会使人民的思想道德受到颠覆引发混乱。所以我称这群骗子为恐怖分子。在面对这群恐怖分子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团结起来。不是不去扶,而是所有人都见义勇为,所有人都自愿且积极地担当证人,那么问题就会有所化解。

所以,我觉得,在对法律的完善上,我们不仅要出台有关案件的相应权责的规定的法律条文使相关案件做到有法可依,更应该加强对传媒的立法,从而促使传播媒体更好地肩负起其相应的责任,使我们的媒体能够更加耐心、负责任、进行更加深入地报导。其次,我们更应该加强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宣传,在现如今的中国,尊老爱老的方式有了新的改变。显然,除了见义勇为外,积极地参与并作证也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维护我国优良道德的行为。

 

第二篇:彭宇案论文

彭宇案论文

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觉得反对判决的人都有个倾向,就是希望“疑罪从无”,希望使用“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大家忽略了法律上,民法和刑法的性质上有所区别的。所谓的“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都只适用于刑法,是刑法里面的规定,比如杀人纵火案,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某人杀人了,只是有些值得推敲的证据,那是不能判刑的,就是无罪,一点罪过都没有。

但是民法很多是处理日常纠纷的。民法对证据的采信和力度也跟刑法不同,刑法只要有点值得怀疑,就不予使用。但民法里有一定可信度而不容易被反驳的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同时个人理解觉得民法的判决就像天平,适用公平原则,同时也会出现无罪赔偿的情况。 比如你正常的走路,没有任何的不小心,一个人提着鸡蛋在转角处跟你撞上了,鸡蛋全碎了,按理说你就无过错了是吧,但是他也没过错啊,也是正常的走路,但为何他损失了一袋鸡蛋呢?两个人都没错的情况下损失了鸡蛋,你是不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他赔偿个百分之几的鸡蛋呢?比如他一百个鸡蛋碎了,你帮他赔偿个十来个鸡蛋,应该不为过吧,这里就是公平原则,如果是你拿着鸡蛋被撞,应该也希望自己损失的不是那么多,虽然不怪对方,但也不怪自己啊,自己的损失怎么办呢?还是希望两个人共同分担损失,哪怕对方只承担一小部分。

其实法院在审理民法案件的时候也多是如此。如果两边都有错,或者都无错,那就掂量下如何才能公平,就是所谓的“公道话”。

彭宇的案子也是如此,大家都没有确凿证据,那法官只好依据公平原则,大家都无错,但作为当事人双方,总要弥补看病花销的漏洞啊,所以彭无论如何总要出点钱的,就跟赔人家鸡蛋一个道理。当然前提是对方出大部分的费用。

还有个类似情况就是交通法规,机动车即使绝对无过错,行人的全部过错,但机动车都要赔钱,为何?其实是对弱势一方的照顾从而尽量公平。虽然行人犯了错,车没犯错,但是行人伤的厉害,这是一辈子的打击,车作为当事方多少给点补偿,来尽量弥补下行人被“过度惩罚”的后果。

彭宇案个人觉得出于法律角度的考虑,尤其适用了公平原则的考虑,应该判彭赔偿些,但4万的数额有点高,后来听说改为1万,这倒是还行。因为太高会给当时方带来经济压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造就另一个损失后果了,那就不公平了。肯定要根据对方的损失和彭方的经济情况而综合考虑这个数额。

有人说彭宇被冤枉,其实我认为法官并没有冤枉他,并没有说老太肯定是他撞到的,只是说有这个可能性。这个不确定用词在民法里是允许的我觉得。如果百分之百证明是他撞到的,那他就要赔偿百分之百了,如果只有百分之十证明是他的可能性,那他就不能置身事外。 在有个例子,张三李四邻居,张三养了一头猪,李四跟他吵架曾说要把猪给他毒死,有一天猪死了,张三就告李四,说他毒死了猪,并找村民证明李四曾扬言要毒死猪,那么你认为法官会如何判决呢?肯定不少人说没有证据证明李四毒死的猪,那就没有一点过错,一分

钱都不用赔。但我觉得根据公平原则,李四说过要毒死猪,现在猪死了他肯定被怀疑有可能下手,也就是他的疑点比较大,这时除非李四有证据证明猪死的那天他在跟其他人在一起,可以置身事外,否则他就有一定的关系,这个关系并不是说一定是他干的,而是说他有很大的可能性,有多大可能就看张三的证据了。总之,他既然不能置身事外那就用公平原则吧,一头猪两千块,张三自己承担一千五,李四承担五百作为你是当事人的一个付出。也许你觉得李四冤,但是事实张三岂不是更是冤大头,自己没错却损失一头猪。当然了这个李四的赔偿不是绝对的,不是一有这种情况就要赔偿,如果李四能证明猪死的那天他一直在邻居家打牌。那他基本就能脱离当事人了,既然不是当事人,那就不用有任何的赔偿了。

对了还有个使用无过错公平原则的例子,楼下有人被花盆砸伤了,找不到花盆主人那谁赔偿呢?就是整栋大楼的人赔偿,既然找不到当事人,为了对被砸着的公平,整个大楼的人都有可能是花盆主人,那就所有当事人一起承担(包括受伤的人)。如果你是楼上的住户你也觉得冤,但是没办法,被砸的人更冤!

从社会和人性道德的角度来看,说我内心的话,我超级认为判决的很无耻。这样下去谁还会做好事?有些人就喜欢钻法律的漏洞,法律上有这么个公平原则,所以他们就可以讹诈别人,比如大家都熟悉的碰磁,你开车好好的,他就往车前一倒,说你碰到的,然后跟你要几百块,他就是明知道车撞人无论谁的责任车都要赔钱。南京的这个案子造成舆论对政府的不满,公信力下降这才是最大的影响。说实话

如果大部分人不满,说明法律或者法官的判决,可以做个修改了。不能法律为少部分人服务吧。我认为疑罪从无原则可以也放进民法里。或者为了弘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可以专门制定这方面的法律,遇到类似事件,有针对性的判罚,比如“虽然民法判决上彭被怀疑有犯错的可能性,但是也有助人为乐的可能性,这个可能性就是证人证言和其他推断。那么二者抵消彭不用赔偿,作为当事人而需要无过错赔偿的部分由政府的鼓励助人为乐基金承担”,呵呵这样就皆大欢喜了!这样以后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犯错,否则可能是错可能是做好事的一律按照做好事,但是对受伤的人不公平啊,所以政府有个补偿措施最好!这种案子也不多,相信政府也不用拿出太多钱的。但是对助人为乐是一个鼓励和肯定。不至于让好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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